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給付義務的標準
發(fā)布時間:2017-06-22 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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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家作為公民健康權的主義務主體,承擔的給付義務,遠比尊重義務和保護義務更重要。確定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給付義務的具體標準,應當考量的法原理包括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和法律保留原則。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給付義務的具體標準是,國家是否投入足夠比例的國家衛(wèi)生支出和國家是否為公民提供具有便利性、可獲得性、可接受性和高質量的健康保健服務。
【作者單位】: 濟南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健康權 給付義務 最低標準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項目“我國社會法的范疇與體系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13BFX143) 濟南大學科研基金項目“論國家對公民健康權的義務”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X1320) 山東省高校人文社科項目:精神障礙者健康權的國家保護義務(項目編號:J15WE09)
【分類號】:D998.2;D911
【正文快照】: 國家對于公民健康權的諸項義務中,給付義務最重要。在我國的兩個人權行動計劃中,有關健康權的絕大部分目標,主要依靠國家履行給付義務才能實現。而確定給付義務的標準,對于國家切實履行對公民健康權的給付義務,至關重要。一、健康的最低標準確定健康的最低標準,有益于確定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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