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界核污染治理的法律機制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2-07-16 15:38
切爾諾貝利核泄露所引起的世界恐慌“余震未消”,短短幾年,日本福島竟再次發(fā)生核電站事故,雖原因不盡相同,但均對地球環(huán)境造成了惡劣影響,危害到包括人類在內所有生物的生存發(fā)展。這兩次7級核事故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人們開始重新審視“核污染”這一詞真正的含義——毀滅性的全球危害。為了規(guī)制跨界核污染,國際社會積極行動起來圍繞著跨界核污染治理建立了一套機制,就核污染所可能發(fā)生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進行法律防范、展開國際合作以及完善損害賠償。然而,條約的產生本身就是各國的博弈結果,因為經濟發(fā)展與環(huán)境保護之間的沖突,當下的跨界核污染治理機制面臨著各種各樣的難題,如法律不完善,國際合作水平不高,核事故預防效果不佳,甚至事后根本無法追責等。但為了全人類以及后代的生存利益,必須重視跨界核污染的治理。一方面,從條約規(guī)則、國際合作核責任承擔等角度完善現(xiàn)有機制的不足和缺陷,另一方面,試圖探索跨界核污染治理的新途徑,如建立新型軍事論壇,完善相關國家責任體系等。本文除引言和結語外一共分三章進行論述。引言部分介紹了與跨界核污染相關的基本概念,從核污染的概念和特點入手,分析跨界核污染的形成原因和來源途徑,進而指出跨界核污染所造成的危害極...
【文章頁數(shù)】:5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跨界核污染治理機制概述
1.1 核能利用的法律制度
1.1.1 國際條約
1.1.2 國內法
1.2 國際核污染爭端解決
1.3 核污染防治的國際組織合作框架
1.3.1 全球性組織
1.3.2 區(qū)域性合作——以保障北極核安全為例
第2章 跨界核污染治理所面臨問題
2.1 國際實體法規(guī)定存在缺陷
2.1.1 條約規(guī)定碎片化而不成體系
2.1.2 大部分條約為軟法且無強制性
2.1.3 規(guī)定不夠具體存在漏洞
2.1.4 部分領域尚未作規(guī)定
2.1.5 條約規(guī)定滯后而難以適應新情況
2.1.6 缺乏法律監(jiān)管機制
2.2 核污染責任追究不力
2.2.1 責任追究缺乏依據(jù)
2.2.2 責任免除的不當性
2.2.3 傳統(tǒng)國家責任的滯后性
2.2.4 損害賠償追究不到位
2.3 國際核污染爭端解決程序的困境
2.3.1 政治途徑缺乏穩(wěn)定性和可預見性
2.3.2 法律途徑存在程序上的不足
2.4 國際合作水平有限
2.4.1 核能組織發(fā)揮的作用不大
2.4.2 地緣政治排斥全球性合作
2.4.3 國家之間合作矛盾重重
第3章 跨界核污染治理的路徑完善
3.1 解決實體法條約面臨的難題
3.1.1 完善相關國際條約
3.1.2 加大條約的執(zhí)行力
3.1.3 發(fā)揮法律監(jiān)管的作用
3.2 健全跨界核損害責任體系
3.2.1 明確跨界核損害國家責任體系
3.2.2 明確核污染預防責任
3.2.3 縮小責任免除范圍
3.2.4 細化損害賠償規(guī)則,提高賠償力度
3.3 解決核污染爭端解決的難題
3.3.1 完善核污染爭端解決程序
3.3.2 建立核污染爭端解決機構
3.4 形成國家合作預防和利益協(xié)調機制
3.4.1 增進國家間核污染防治合作
3.4.2 優(yōu)化核能組織的職能
3.4.3 建立新型軍事論壇以應對軍事污染
3.4.4 核污染預防、應急合作的機制完善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及其立法對我國的啟示[J]. 周鳳翱,叢丹. 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5)
[2]跨境污染損害的國家責任[J]. 胡緒雨. 政法論叢. 2015(05)
[3]論跨國環(huán)境損害的國家責任[J]. 王榮. 法制與社會. 2015(26)
[4]國際法的“國家責任”之我見[J]. 林燦鈴.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15(05)
[5]論國際海上核污染責任體系的構建[J]. 李樸原. 經濟研究導刊. 2015(18)
[6]論核電事故國際法律責任——兼評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的國際賠償問題[J]. 邢愛芬,解彬. 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1)
[7]核安全觀視角下的北極核污染治理問題研究[J]. 唐堯. 南京政治學院學報. 2015(01)
[8]北極核污染治理的國際法分析與思考[J]. 唐堯. 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1)
[9]日本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以福島核事故為例[J]. 陳嘉. 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05)
[10]跨界環(huán)境損害的事前救濟:國際司法實踐研究[J]. 何志鵬,高晨晨. 國際法研究. 2014(02)
博士論文
[1]《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研究[D]. 郝發(fā)輝.武漢大學 2012
[2]跨界損害損失分擔基本理論問題研究[D]. 郭紅巖.中國政法大學 2011
[3]論跨界環(huán)境損害的國際法律責任體系[D]. 楊華國.上海交通大學 2007
[4]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D]. 蔡先鳳.武漢大學 2004
[5]論跨界損害的國家責任[D]. 林燦鈴.中國政法大學 2000
碩士論文
[1]核廢料處理的國際法制度研究[D]. 傅云琪.華東政法大學 2016
[2]關于核污染防治的國際環(huán)評制度研究[D]. 孫秋月.中國海洋大學 2014
[3]國際核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研究[D]. 王思凝.遼寧大學 2013
[4]國際核污染爭端解決中的法律問題研究[D]. 郝曉霞.哈爾濱工業(yè)大學 2012
[5]核污染跨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D]. 周維維.外交學院 2012
[6]論我國核污染防治法律中的預防原則[D]. 梁思超.北京交通大學 2012
[7]從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看跨國核污染的國家責任[D]. 何召壯.中國海洋大學 2012
[8]民用核能的國際法制度研究[D]. 楊茜雯.外交學院 2012
[9]論核損害國際賠償責任制度[D]. 姚婷.華東政法大學 2012
[10]危險廢物跨境轉移及其處置的法律控制研究[D]. 鄭婷.復旦大學 2012
本文編號:3662784
【文章頁數(shù)】:5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1章 跨界核污染治理機制概述
1.1 核能利用的法律制度
1.1.1 國際條約
1.1.2 國內法
1.2 國際核污染爭端解決
1.3 核污染防治的國際組織合作框架
1.3.1 全球性組織
1.3.2 區(qū)域性合作——以保障北極核安全為例
第2章 跨界核污染治理所面臨問題
2.1 國際實體法規(guī)定存在缺陷
2.1.1 條約規(guī)定碎片化而不成體系
2.1.2 大部分條約為軟法且無強制性
2.1.3 規(guī)定不夠具體存在漏洞
2.1.4 部分領域尚未作規(guī)定
2.1.5 條約規(guī)定滯后而難以適應新情況
2.1.6 缺乏法律監(jiān)管機制
2.2 核污染責任追究不力
2.2.1 責任追究缺乏依據(jù)
2.2.2 責任免除的不當性
2.2.3 傳統(tǒng)國家責任的滯后性
2.2.4 損害賠償追究不到位
2.3 國際核污染爭端解決程序的困境
2.3.1 政治途徑缺乏穩(wěn)定性和可預見性
2.3.2 法律途徑存在程序上的不足
2.4 國際合作水平有限
2.4.1 核能組織發(fā)揮的作用不大
2.4.2 地緣政治排斥全球性合作
2.4.3 國家之間合作矛盾重重
第3章 跨界核污染治理的路徑完善
3.1 解決實體法條約面臨的難題
3.1.1 完善相關國際條約
3.1.2 加大條約的執(zhí)行力
3.1.3 發(fā)揮法律監(jiān)管的作用
3.2 健全跨界核損害責任體系
3.2.1 明確跨界核損害國家責任體系
3.2.2 明確核污染預防責任
3.2.3 縮小責任免除范圍
3.2.4 細化損害賠償規(guī)則,提高賠償力度
3.3 解決核污染爭端解決的難題
3.3.1 完善核污染爭端解決程序
3.3.2 建立核污染爭端解決機構
3.4 形成國家合作預防和利益協(xié)調機制
3.4.1 增進國家間核污染防治合作
3.4.2 優(yōu)化核能組織的職能
3.4.3 建立新型軍事論壇以應對軍事污染
3.4.4 核污染預防、應急合作的機制完善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國際原子能機構核保障制度及其立法對我國的啟示[J]. 周鳳翱,叢丹. 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5)
[2]跨境污染損害的國家責任[J]. 胡緒雨. 政法論叢. 2015(05)
[3]論跨國環(huán)境損害的國家責任[J]. 王榮. 法制與社會. 2015(26)
[4]國際法的“國家責任”之我見[J]. 林燦鈴. 中國政法大學學報. 2015(05)
[5]論國際海上核污染責任體系的構建[J]. 李樸原. 經濟研究導刊. 2015(18)
[6]論核電事故國際法律責任——兼評日本福島核電站事故的國際賠償問題[J]. 邢愛芬,解彬. 河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1)
[7]核安全觀視角下的北極核污染治理問題研究[J]. 唐堯. 南京政治學院學報. 2015(01)
[8]北極核污染治理的國際法分析與思考[J]. 唐堯. 中國海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5(01)
[9]日本核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以福島核事故為例[J]. 陳嘉. 華北電力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05)
[10]跨界環(huán)境損害的事前救濟:國際司法實踐研究[J]. 何志鵬,高晨晨. 國際法研究. 2014(02)
博士論文
[1]《全面禁止核試驗條約》研究[D]. 郝發(fā)輝.武漢大學 2012
[2]跨界損害損失分擔基本理論問題研究[D]. 郭紅巖.中國政法大學 2011
[3]論跨界環(huán)境損害的國際法律責任體系[D]. 楊華國.上海交通大學 2007
[4]核損害民事責任研究[D]. 蔡先鳳.武漢大學 2004
[5]論跨界損害的國家責任[D]. 林燦鈴.中國政法大學 2000
碩士論文
[1]核廢料處理的國際法制度研究[D]. 傅云琪.華東政法大學 2016
[2]關于核污染防治的國際環(huán)評制度研究[D]. 孫秋月.中國海洋大學 2014
[3]國際核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研究[D]. 王思凝.遼寧大學 2013
[4]國際核污染爭端解決中的法律問題研究[D]. 郝曉霞.哈爾濱工業(yè)大學 2012
[5]核污染跨境損害賠償責任制度研究[D]. 周維維.外交學院 2012
[6]論我國核污染防治法律中的預防原則[D]. 梁思超.北京交通大學 2012
[7]從日本福島核泄漏事故看跨國核污染的國家責任[D]. 何召壯.中國海洋大學 2012
[8]民用核能的國際法制度研究[D]. 楊茜雯.外交學院 2012
[9]論核損害國際賠償責任制度[D]. 姚婷.華東政法大學 2012
[10]危險廢物跨境轉移及其處置的法律控制研究[D]. 鄭婷.復旦大學 2012
本文編號:3662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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