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法無法查明實踐的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07-27 23:33
外國法查明制度是國際私法中非常重要的制度,能否查明外國法直接關系到涉外民商事審判結果的公正性、合理性。隨著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和“一帶一路”建設的推進,涉外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多,涉外司法實踐也日益復雜,但從我國司法實踐結果來看,外國法在涉外案件中得以適用的比率極低,法院頻繁認定無法查明外國法,而適用中國法律審理。外國法無法查明的認定是外國法程序中重要的環(huán)節(jié),是衡量外國法查明制度完善與否的標尺,本文基于我國法院涉外司法實踐的的具體案例,從外國法無法查明入手,探討我國法院外國法查明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并有針對性的提出建議。本文以2014年—2018年的具體司法實踐案例為樣本,分四個部分對我國外國法無法查明的問題進行論述。第一部分是對外國法無法查明的概述,主要就查明外國法常見的問題進行闡述。第二部分分析我國法院查明相關外國法的司法實踐,以實際案例為基礎,分析2014—2018年涉外案例相關外國法查明的情況,總結我國法院查明外國法實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第三部分分析外國法無法查明的原因,探討分析我國司法實踐活動中無法查明外國法的深層次原因。第四部分是對我國外國法的查明制度的建議,在分析我國外國法査...
【文章來源】:廣西大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4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選題背景和意義
1.2 國內外研究綜述
1.3 研究方法
2 外國法無法查明的概述
2.1 外國法無法查明的概念
2.2 認定外國法無法查明的意義
3 我國法院外國法查明實踐
3.1 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分析
3.1.1 2014年—2018年涉外民商事案件抽樣分析
3.1.2 法院認定外國法無法查明的主要情形
3.2 外國法查明存在的問題
3.2.1 涉外民商事相關外國法適用率低
3.2.2 行之有效的外國法查明途徑較少
3.2.3 法院存在轉嫁外國法查明責任及故意規(guī)避外國法適用的情形
3.2.4 外國法須經公證認證,認定查明的標準苛刻
4 外國法無法查明的原因分析
4.1 制度層面的原因
4.1.1 立法規(guī)定較為原則
4.1.2 缺乏審查細則
4.1.3 監(jiān)督制度缺失
4.2 當事人負有提供外國法義務的場合
4.2.1 客觀上查明困難,缺乏實踐指導
4.2.2 主觀上趨利避害,節(jié)約訴訟成本
4.3 法院依職權查明外國法的場合
4.3.1 主觀上規(guī)避風險
4.3.2 受制于國際法學專業(yè)素養(yǎng)
5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思考與建議
5.1 我國相關外國法查明的立法及缺陷
5.1.1 立法存在的缺陷
5.1.2 有關司法解釋與司法實踐
5.2 對外國法查明問題的建議
5.2.1 以查明外國法的目的為導向設立審查標準
5.2.2 對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作出具體規(guī)定
5.2.3 外國法查明途徑不應囿于規(guī)定的五種方式
5.2.4 對法院依職權查明的履職要求作出具體規(guī)定
5.2.5 以第三方查明機構為基礎構建綜合性外國法信息平臺
5.2.6 建立獨立的涉外法官選任和培訓體系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306759
【文章來源】:廣西大學廣西壯族自治區(qū) 211工程院校
【文章頁數】:45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1.1 選題背景和意義
1.2 國內外研究綜述
1.3 研究方法
2 外國法無法查明的概述
2.1 外國法無法查明的概念
2.2 認定外國法無法查明的意義
3 我國法院外國法查明實踐
3.1 涉外民商事審判實踐分析
3.1.1 2014年—2018年涉外民商事案件抽樣分析
3.1.2 法院認定外國法無法查明的主要情形
3.2 外國法查明存在的問題
3.2.1 涉外民商事相關外國法適用率低
3.2.2 行之有效的外國法查明途徑較少
3.2.3 法院存在轉嫁外國法查明責任及故意規(guī)避外國法適用的情形
3.2.4 外國法須經公證認證,認定查明的標準苛刻
4 外國法無法查明的原因分析
4.1 制度層面的原因
4.1.1 立法規(guī)定較為原則
4.1.2 缺乏審查細則
4.1.3 監(jiān)督制度缺失
4.2 當事人負有提供外國法義務的場合
4.2.1 客觀上查明困難,缺乏實踐指導
4.2.2 主觀上趨利避害,節(jié)約訴訟成本
4.3 法院依職權查明外國法的場合
4.3.1 主觀上規(guī)避風險
4.3.2 受制于國際法學專業(yè)素養(yǎng)
5 我國外國法查明制度的思考與建議
5.1 我國相關外國法查明的立法及缺陷
5.1.1 立法存在的缺陷
5.1.2 有關司法解釋與司法實踐
5.2 對外國法查明問題的建議
5.2.1 以查明外國法的目的為導向設立審查標準
5.2.2 對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合理期限”作出具體規(guī)定
5.2.3 外國法查明途徑不應囿于規(guī)定的五種方式
5.2.4 對法院依職權查明的履職要求作出具體規(guī)定
5.2.5 以第三方查明機構為基礎構建綜合性外國法信息平臺
5.2.6 建立獨立的涉外法官選任和培訓體系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本文編號:3306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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