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特丹規(guī)則》中海運履約方責任制度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4-08 06:17
本文關鍵詞:《鹿特丹規(guī)則》中海運履約方責任制度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公約中,《海牙規(guī)則》(Hague Rules)、《海牙—維斯比規(guī)則》(Hague-Visby Rules)及《漢堡規(guī)則》(Hamburg Rules)三大公約呈現(xiàn)三足鼎立的格局。然而,如今海上貨物運輸明顯呈現(xiàn)日漸復雜性趨勢,“門到門”(door to door)運輸方式已被廣泛運用,三大公約以及其他國際國內海運立法的滯后性在應對實踐中的諸多問題上產(chǎn)生了重重爭議。為了統(tǒng)一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立法,《鹿特丹規(guī)則》(Rotterdam Rules)結合時代發(fā)展變化應運而生。《鹿特丹規(guī)則》的出臺可以謂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領域的一大創(chuàng)舉,其充分體現(xiàn)了效率與公平兼具,先進性與科學性并存。其中《鹿特丹規(guī)則》首次創(chuàng)設了海運履約方制度,并為其建立了完整的責任體系,明確了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兩者之間的責任關系。公約盡可能地將履行或承諾履行承運人兩港間義務的參與方納入海運履約方調整,結束了這些參與方以往識別不明、責任不清的尷尬境地,并對我國港口經(jīng)營人一直以來關于法律地位、責任限制的爭議問題起到了良好的借鑒作用。 本文期望通過對海運履約方責任制度的研究以及與其相關概念、制度的比較分析從而能夠幫助應對我國《海商法》中相關條款存在之問題。本文首先介紹了海運履約方的概念內涵,詳細論述了海運履約方和與其相關的喜馬拉雅條款、實際承運人的演變過程,以及海運履約方與實際承運人、履約承運人、海上承運人的區(qū)別。然后就海運履約方責任制度做了一個相對完整的體系介紹,分別從責任性質,責任基礎,責任期間,責任分類,賠償責任范圍,責任限制與免責抗辯這幾個層面進行具體的闡述,并對海運履約方責任制度中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關系進行了分析。最后介紹了我國《海商法》中規(guī)定的喜馬拉雅條款和實際承運人制度,分析了這兩者存在的問題以及與海運履約方之間的區(qū)別,然后借鑒海運履約方的先進性提出了對實際承運人制度和喜馬拉雅條款完善和修改的具體建議,以期對解決我國港口經(jīng)營人的問題有所裨益,以便于我國《海商法》能夠更好的與當前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法趨勢接軌。
【關鍵詞】:海運履約方 責任制度 鹿特丹規(guī)則 實際承運人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96.19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8
- 引言8-10
- 一、 海運履約方的涵義概述10-18
- (一) 海運履約方的涵義10-12
- (二) 海運履約方及其相關概念演變12-16
- (三) 海運履約方及其相關概念辨析16-18
- 二、 海運履約方責任制度體系18-30
- (一) 海運履約方責任性質18-19
- (二) 海運履約方責任基礎19-20
- (三) 海運履約方責任期間20-21
- (四) 海運履約方責任分類21-24
- (五) 海運履約方賠償責任范圍24-25
- (六) 海運履約方責任限制與免責抗辯25-27
- (七) 海運履約方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關系27-30
- 三、 我國《海商法》相關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30-36
- (一) 我國《海商法》相關制度的規(guī)定30-33
- (二) 對我國相關制度的完善建議33-36
- 結論36-38
- 參考文獻38-41
- 作者簡介41-42
- 致謝42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條
1 聞銀玲;;海運履約方概念之解析[J];國際經(jīng)濟法學刊;2008年04期
本文關鍵詞:《鹿特丹規(guī)則》中海運履約方責任制度研究,,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29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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