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資罪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8-29 18:05
本文關鍵詞:抽逃出資罪研究
【摘要】:我國1997年《刑法》規(guī)定了抽逃出資罪,在我國司法實踐中,一直以來出現(xiàn)了一些該罪“存”與“廢”的爭論。修改后于2014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公司法,將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本次公司法修改,對我國公司注冊資本制度進行了實質上的制度和規(guī)則的突破和跨越。 由于公司資本制度的修改,與公司資本相關的刑事法規(guī)自然而然也應隨之發(fā)生變化。筆者認為,,新公司法由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轉變?yōu)檎J繳登記制,這一規(guī)定將對本罪的刑法制度產生重要的影響,刑法在這方面應當做出調整。 本文由引言、三個主要章節(jié)和結語組成。 第一章對抽逃出資罪的綜述。通過對本罪的立法歷史過程的回顧,研究本罪的司法現(xiàn)狀及存在的問題,研究本罪繼續(xù)設立的必要性。 第二章對公司法修改后抽逃出資罪的構成要件進行研究。新公司法對公司資本制度的立法態(tài)度和立場對于本罪有重要的影響,本章筆者考察本罪的犯罪客體,并對本罪的客體定位為公司法人獨立的財產以及市場交易安全,而不是國家有關公司的出資管理制度。本章對于特殊主體實施的犯罪也作了分析。同時新公司法還影響本罪犯罪構成的客觀方面。同時筆者還對刑法上和商法上的抽逃出資行為進行分析,得出二者的本質區(qū)別,論述了抽逃出資罪中出資的范圍。 第三章對抽逃出資罪提出立法建議。筆者認為刑法要明確本罪的客體,修正本罪的罪名,完善本罪的罰金刑。為適應經濟犯罪的特點,通過借鑒德國的立法經驗,本罪在刑罰設置上應增加設置對自然人的資格刑。
【關鍵詞】:抽逃出資罪 資本制度 犯罪構成
【學位授予單位】:四川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4.3
【目錄】:
- 摘要4-5
- Abstract5-7
- 目次7-9
- 引言9-10
- 1 抽逃出資罪概述10-21
- 1.1 我國抽逃出資罪的歷史變遷10-12
- 1.2 抽逃出資罪的司法現(xiàn)狀及研究意義12-15
- 1.2.1 基于公司法未徹底修改和我國的信用體系現(xiàn)狀14
- 1.2.2 基于公司治理中控股股東的嚴重行為14-15
- 1.3 抽逃出資罪繼續(xù)設立的必要性15-21
- 1.3.1 保留抽逃出資罪是否符合刑法的謙抑原則15-17
- 1.3.2 刑法保護是私法、行政法保護的補充17-18
- 1.3.3 刑法繼續(xù)懲治抽逃出資的理由18-21
- 2 新公司法背景下抽逃出資罪構成要件研究21-34
- 2.1 新公司法背景下抽逃出資罪犯罪客體研究21-24
- 2.1.1 對本罪犯罪客體的重新定位21-22
- 2.1.2 何為公司財產所有權和市場交易安全22-24
- 2.2 新公司法背景下抽逃出資罪犯罪主體研究24-27
- 2.2.1 一人公司抽逃出資的刑事責任24-25
- 2.2.2 “復雜身份”股東的刑事責任25-27
- 2.3 新公司法背景下抽逃出資罪客觀方面研究27-34
- 2.3.1 商法上的抽逃出資行為27-28
- 2.3.2 何為刑法上的抽逃出資28-31
- 2.3.3 抽逃出資罪上“出資”的界定31-32
- 2.3.4 對于《決定》第12條第1項的思考32-33
- 2.3.5 關于抽逃出資罪數(shù)額巨大、后果嚴重的思考33-34
- 3 對法律法規(guī)完善的建議34-38
- 3.1 明確該罪的犯罪客體34
- 3.2 對本罪罪名表述的立法建議34-36
- 3.3 對本罪刑罰設置的立法建議36
- 3.4 完善抽逃出資罪的罰金刑36-38
- 結語38-39
- 參考文獻39-41
- 致謝41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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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54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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