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股東直接訴訟之不足與完善——以司法實踐為視角
發(fā)布時間:2024-05-12 00:41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存在適用范圍不明、責任性質(zhì)和形式不明的問題,大大降低了該法條的司法適用性。該處股東利益特指股東直接利益,是指除法律具體規(guī)定之外的權(quán)利指向的兜底性內(nèi)容,董事高管侵犯股東直接利益應承擔特殊的侵權(quán)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應當注意以公司為被告,但最終應實現(xiàn)公司對董事、高管的追責,是否要求股東起訴時具有股東資格應視具體案件靈活處理。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適用范圍
(一) 何為損害股東利益
(二) 不包括前述事項的兜底性規(guī)定
(三) 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之劃分
二、性質(zhì)與地位
(一) 股東派生訴訟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之一
(二) 侵權(quán)責任
(三) 立法目的
三、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 明確適用范圍
(二) 適用對象
(三) 起訴時是否具有股東身份
(四) 被告的確定
(五) 責任形式
(六) 法院的處理方式
本文編號:39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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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適用范圍
(一) 何為損害股東利益
(二) 不包括前述事項的兜底性規(guī)定
(三) 公司利益與股東利益之劃分
二、性質(zhì)與地位
(一) 股東派生訴訟豁免前置程序的情形之一
(二) 侵權(quán)責任
(三) 立法目的
三、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一) 明確適用范圍
(二) 適用對象
(三) 起訴時是否具有股東身份
(四) 被告的確定
(五) 責任形式
(六) 法院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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