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實證研究——兼評新《公司法》第142條
發(fā)布時間:2023-06-18 01:09
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已發(fā)行的股份,是公司穩(wěn)定股價、調(diào)整股權結(jié)構的重要手段,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近年來,隨著經(jīng)濟全球化的擴張和資本市場的發(fā)展,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數(shù)量日益增加。作為2013年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的延續(xù),2018年《公司法》第142條的修改放寬了對股份回購的法律規(guī)制,對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實踐起到極大的激勵作用。然而新《公司法》第142條也存在與現(xiàn)行法定資本制度相沖突、可能危及債權人利益、違反股東平等原則等問題,需借鑒域外立法經(jīng)驗,探索債權人保護的新路徑,促進股份回購制度的發(fā)展與完善。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事由的實證分析
1.“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事由的適用顯著增加
2.不同回購事由適用比例分配不均,新增事由適用有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程序的實證分析
1.董事會決議程序還處于發(fā)展階段
2.章程授權成為主要授權方式
三、對新《公司法》第142條的評析
1.新《公司法》第142條的積極效應
2.新《公司法》第142條的不足之處
四、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完善路徑
1.順應新的公司法立法理念
2.引入董事償債能力聲明
本文編號:383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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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購事由的實證分析
1.“員工持股或股權激勵”事由的適用顯著增加
2.不同回購事由適用比例分配不均,新增事由適用有限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程序的實證分析
1.董事會決議程序還處于發(fā)展階段
2.章程授權成為主要授權方式
三、對新《公司法》第142條的評析
1.新《公司法》第142條的積極效應
2.新《公司法》第142條的不足之處
四、我國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的完善路徑
1.順應新的公司法立法理念
2.引入董事償債能力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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