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權人對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的直接請求權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3-03-22 19:48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以下簡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規(guī)定了未出資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賠償責任。此規(guī)定突破了傳統(tǒng)的股東有限責任理論,在資本認繳制的大環(huán)境下,債權人利益保護被弱化,該項規(guī)定的重要性更加凸顯。但是現(xiàn)行立法對此規(guī)定尚不詳盡,學界對該項請求權的性質的認定沒有統(tǒng)一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相互矛盾的判決。因此,對于此項權利的規(guī)定仍有一些問題有待厘清,只有對法條進行合理的解讀,才能使問題得以解決,使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初衷得以實現(xiàn)。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1 問題的提出
2 公司債權人直接請求權理論基礎的學界爭議及評析
2.1 侵害債權說
2.2 法定責任說
2.3 擔保責任說
2.4 代位權說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否包含“未到期出資”
4“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界定
5 結語
本文編號:3767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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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題的提出
2 公司債權人直接請求權理論基礎的學界爭議及評析
2.1 侵害債權說
2.2 法定責任說
2.3 擔保責任說
2.4 代位權說
3“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是否包含“未到期出資”
4“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界定
5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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