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股權的強制收購
發(fā)布時間:2017-05-12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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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據我國現(xiàn)行《公司法》規(guī)定,在公司由于“人合性”矛盾產生“管理性”障礙時,除了司法解散公司,沒有規(guī)定其他司法救濟手段使股東掙脫閉鎖性帶來的困境。司法解散不是對股東間“人合性”矛盾的直接解決,而是通過消滅整個公司人格這一嚴厲方式,使“人合性”喪失存在的意義。司法解散是對公司僵局的“破壞式”破解,其代價過于沉重。而結合國外成功經驗了解到,股權強制收購制度是對公司僵局的“挽救式”解決。通過強制性的股權轉讓,直接化解股東間的“人合性”沖突,又使公司整體得以保留,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救濟方式。本文由以下四章組成:第一章本土解讀。將我國破解公司僵局路徑的現(xiàn)狀和現(xiàn)實困境作為切入點,找出現(xiàn)有立法中的不足及由此引發(fā)的實務問題。分為兩條主線:一是對我國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演變進程進行簡單的梳理與分析,從而了解到我國現(xiàn)有解決公司僵局的司法路徑過于單一,僅從立法上規(guī)定了司法解散公司這一種救濟措施。二是對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規(guī)定進行分析,并選取了2014年的一個典型案例,闡明救濟措施過于單一所折射出的問題,F(xiàn)實的困境呼喚立法引入一種行之有效的替代救濟措施。我國存在引入股權強制收購制度的適宜土壤,應加快該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第二章他山之石。旨在闡明為什么要單單選取股權強制收購制度這一救濟措施作為破解公司僵局的新路徑。國外在研究替代性救濟措施方面起步較早,除解散公司以外,還形成了諸如任命臨時董事、任命臨時監(jiān)管人、仲裁等制度。因此本章第一節(jié)將股權強制收購制度與其他救濟措施進行比較,凸顯股權強制收購制度在解決僵局問題上具有的優(yōu)越性和有效性。第二節(jié)則重點介紹該制度在國外立法中的具體規(guī)定。選取了美國股權強制收購制度與德國退社制度作為典型進行評介,進一步論證該制度構建的可行性。同時,美國及德國相應立法規(guī)定,也為我國構建該項制度提供了借鑒。第三章理論探究。主要論述該項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等內容。同時,分別從收購方、被收購方及相關主體的角度,淺析該制度對各方主體帶來的積極意義。此外,從理論層面著筆,就股權強制收購與強制要約收購、異議股東回購進行對比分析,進一步明晰該項制度的目的、內涵與作用,論證我國并未建立起真正的股權強制收購制度。第四章從股權強制收購的實體性規(guī)定、程序性規(guī)定兩個基本方面對在我國構建該制度提出初步設想。在本章的結尾,以構建后確立的股權強制收購制度,對第一章“楊幼平”案例進行重新的梳理,有效解決了司法實務中困擾當事人的難題,保障了公司持續(xù)健康發(fā)展,凸顯了引入股權強制收購制度的重要現(xiàn)實意義。最后,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社會的大背景下,股權強制收購制度的引入對解決司法實務操作中存在的“兩難”困境、甚至對完善整個公司法立法體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積極意義。因此,應加快構建該項制度的立法步伐。當然,羅馬也不是一天建成的,但逆水行舟,一蒿不可放緩;滴水穿石,一滴不可棄滯。只要社會各界群策群力,一定能夠使我國公司僵局司法救濟制度日臻完善。
【關鍵詞】:公司僵局 救濟措施 股權強制收購 司法解散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2.291.91
【目錄】:
- 摘要2-4
- Abstract4-8
- 導言8-14
- 一、問題的提出8
- 二、研究的價值意義8-9
- 三、文獻綜述9-12
- 四、主要研究方法12-13
- 五、論文主要創(chuàng)新和不足13-14
- 第一章 本土解讀——我國破解公司僵局路徑的現(xiàn)狀與現(xiàn)實困境14-20
- 第一節(jié) 我國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演變與現(xiàn)狀14-15
- 一、我國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演變14-15
- 二、我國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現(xiàn)狀15
- 第二節(jié) 我國破解公司僵局的立法分析15-20
- 一、我國破解公司僵局的現(xiàn)有司法救濟途徑15-16
- 二、現(xiàn)有司法救濟途徑的不足之處16-17
- 三、案例:楊幼平訴廣州齊天冷藏技術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糾紛案17-20
- 第二章 他山之石——股權強制收購制度引入的可行性評析20-32
- 第一節(jié) 股權強制收購與其他救濟措施的比較分析20-26
- 一、司法強制解散20-21
- 二、指定臨時監(jiān)管人或接管人21-22
- 三、任命臨時董事22-23
- 四、強制公司分立23-24
- 五、仲裁24-26
- 六、小結26
- 第二節(jié) 股權強制收購制度的域外比較法研究26-32
- 一、美國法上的股權強制收購制度評介26-28
- 二、德國法上的退社權制度評介28-31
- 三、小結31-32
- 第三章 理論探究——股權強制收購的法理分析32-37
- 第一節(jié) 股權強制收購的制度要義32-35
- 一、股權強制收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32-33
- 二、股權強制收購的法律功效33-35
- 第二節(jié) 股權強制收購與相關制度區(qū)別35-37
- 一、股權強制收購與強制要約收購35
- 二、股權強制收購與異議股東回購35-37
- 第四章 立法構想——我國股權強制收購制度的構建37-47
- 第一節(jié) 股權強制收購實體性規(guī)定37-43
- 一、適用條件37-38
- 二、收購主體38-41
- 三、股權價格的確定標準41-43
- 第二節(jié) 股權強制收購的程序性規(guī)定43-45
- 一、立案審查標準43-44
- 二、訴訟當事人44-45
- 三、舉證責任與訴訟擔保45
- 四、訴訟費用45
- 第三節(jié) 我國公司僵局司法救濟制度的完善45-47
- 一、股權強制收購之訴與司法解散之訴的潛在聯(lián)系46
- 二、“楊幼平案”的新思路46-47
- 結語47-49
- 參考文獻49-53
- 在讀期間發(fā)表的學術論文與研究成果53-54
- 后記54-55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1條
1 陽東輝;;論建立我國的公司僵局臨時董事救濟制度[J];湖南師范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11年02期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前1條
1 孫紅玲;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濟制度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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