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公司法注冊資本繳納制度的變化看其對執(zhí)行過程中追加被執(zhí)行人的影響
發(fā)布時間:2021-04-09 04:51
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將原來的注冊資本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公司股東以協(xié)議商定的方式確定公司注冊資本的限額、繳納方式等,此方面的修改大大增加了股東在出資和公司經(jīng)營上的自主性。此外,在刑事責任上,通過相關(guān)法律的修改更是取消了對抽逃注冊資本及虛假出資刑事責任的追究。在此種背景下,本文對公司注冊資本繳納制度修改后,民事案件執(zhí)行過程中,還能否以股東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的理由追加被執(zhí)行人及公司法修改對追加被執(zhí)行人各方面的影響進行詳細探討,以期對司法實踐有些許裨益。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5,(18)
【文章頁數(shù)】:2 頁
本文編號:3126952
【文章來源】:法制與社會. 2015,(18)
【文章頁數(shù)】:2 頁
本文編號:3126952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gongsifalunwen/3126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