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zhì)合并規(guī)則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比較研究
本文選題:實質(zhì)合并 + 法人人格否認 ; 參考:《北京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年03期
【摘要】:破產(chǎn)法中的實質(zhì)合并規(guī)則與公司法領域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都適用于公司形式被忽略或濫用、公司之間事務混同從而形成另一個自我等情形,都否認了公司獨立性,二者之間容易混淆。但是,實質(zhì)合并規(guī)則主要考慮如何平衡處于不同地位的債權人之間利益,是對被合并主體獨立性的全盤否認,本質(zhì)為破產(chǎn)法的清償程序,其目的在于如何實現(xiàn)公平分配;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則基于特定事件要求股東對特定債務承擔責任,否定的是股東有限責任,其目的在于對有限責任濫用提供救濟。在學理及實務中均應對二者進行嚴格區(qū)分以準確適用。
[Abstract]:The substantive merger rules in the bankruptcy law and the denial system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 the field of company law both apply to situations where the corporate form is ignored or abused, and the inter-company affairs are mixed up to form another self, thus denying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company. It is easy to confuse the two. However, the substantive merger rules mainly consider how to balance the interests of creditors in different positions, is the total denial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subject being merged, and is essentially the liquidation procedure of bankruptcy law, the purpose of which is how to achieve fair distribu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e system of denial of legal personality requires shareholders to take responsibility for certain debts based on specific events, which negates the limited liability of shareholders, whose purpose is to provide relief for abuse of limited liability. In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two should be strictly distinguished in order to apply accurately.
【作者單位】: 北京工商大學法學院;
【基金】:教育部2009年度重大項目“我國民法典私權保護制度的立法設計”(2009JJD820010)
【分類號】: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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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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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85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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