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zé)任公司股東職務(wù)資格繼承的研究
本文選題:有限責(zé)任公司 + 股東資格; 參考:《商場現(xiàn)代化》2006年16期
【摘要】:當(dāng)前,有限責(zé)任公司股東在專注于創(chuàng)業(yè)的同時,也非常關(guān)注自身財(cái)富的保護(hù)問題,尤其是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為了滿足市場經(jīng)濟(jì)發(fā)展的需要,新《公司法》第七十條第一次從立法上明確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繼承其股東資格。該規(guī)定突破了以往立法中繼承僅僅限于財(cái)產(chǎn)權(quán)的規(guī)定,在一定程度上承認(rèn)了股東的身份資格也可以進(jìn)行繼承,有一定合理性和進(jìn)步性。但對股東資格的范疇并沒有作相應(yīng)規(guī)定。在本文中,我首先對目前有限責(zé)任公司股東資格繼承的立法進(jìn)行介紹,在此基礎(chǔ)上,分析股東的職務(wù)資格是股東的一種特殊資格,不同于股東的一般身份資格,最后對有限責(zé)任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生前的職務(wù)資格(如董事長、總經(jīng)理等)能否被繼承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見解。
[Abstract]:At present, the shareholders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pay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wealth, especially the inheritance of shareholders' qualifications. In order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Article 70 of the New Company Law makes it clear for the first time that the legal heirs of natural person shareholders may inherit their 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s in principle. This provision breaks through the previous legislation that inheritance is only limited to property rights, and to a certain extent recognizes the identity of shareholders can also be inherited, there is a certain degree of rationality and progress. But does not make the corresponding stipulation to the 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 category. In this paper, I first introduce the legislation of shareholder qualification inheritance in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On the basis of this, I analyze that the official qualification of shareholders is a special qualification of shareholders, which is different from the general qualification of shareholders. Finally,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some views and opinions on whether or not the post qualification (such as chairman, general manager, etc.) can be inherited after the death of the natural person shareholder of the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作者單位】:
【基金】:三峽大學(xué)青年科學(xué)基金資助
【分類號】: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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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53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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