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形態(tài)結構改革的走向
本文選題:公司法律形態(tài) + 封閉公司; 參考:《中國法學》2012年01期
【摘要】:現(xiàn)行公司法上,公司法律形態(tài)存在著結構性問題。有限責任公司雖屬封閉公司,但沒有涵蓋發(fā)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卻容納了公開公司和封閉性的發(fā)起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這種結構導致了封閉公司適用不同規(guī)則,公開性股份有限公司、封閉性股份有限公司適用同樣的規(guī)則。公司法改革的取向是整合封閉公司資源,重塑有限責任公司形態(tài),涵蓋所有封閉公司,并使股份有限公司僅具有公開公司特點,不再涵蓋發(fā)起設立的公司。在此基礎上,同一法律形態(tài)的公司適用同樣的規(guī)則,以利公司法現(xiàn)代化。同時,實現(xiàn)公司法體系一元化,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與內(nèi)資有限責任公司并軌,這是重塑有限責任公司形態(tài)的應有內(nèi)涵。
[Abstract]:In the current company law, there are structural problems in the form of corporate law. Although a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is a closed company, it does not cover the initi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while th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accommodates the open company and the closed initiation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This structure leads closed companies to apply different rules, open limited companies and closed companies to apply the same rules. The orientation of company law reform is to integrate the resources of closed companies, to reshape the form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 to cover all closed companies, and to make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ies have only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companies and no longer cover the companies that initiated the establishment. On this basis, the same legal form of companies apply the same rules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company law. At the same time, it is the connotation of reshaping the form of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to realize the unification of the company law system and the combination of foreign investmen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and domestic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作者單位】: 清華大學法學院;
【分類號】:D922.2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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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80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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