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國《公司法》修改的若干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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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我國《公司法》修改的若干問題 投稿:段呋呌
●政治法律 關 于 我 國 《 公 司 法 》 修 改 的 若 干 問 題 葉 林 樊 濤 摘 要 公 司制度競爭 已成為各國資本競爭的重要手段。隨著我 國社會 經濟環(huán)境 的變遷 , 工商業(yè) 的快速 成長 , 我 國現(xiàn)行< 公 司法> 的某 些條 文…
法學論文選題參考 知識產權法1、網絡環(huán)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思考2、論高新技術產業(yè)中的知識產權保護3、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之我見4、論侵害知識產權的歸責原則5、知識產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問題研究6、國際貨物貿易中的平行進口問題界定與法律規(guī)制7、論遺傳資源…
維普資訊 上海投姿 法苑 現(xiàn)行《 公司法》 中的投資問題探析 。 孫 永康按照投資者與實際資本形成的關系.投資可l 1 分 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 對直接投資而言, 以公司法為 主的企業(yè)法律制度的影響是非常顯著…
●政治法律
關 于 我 國 《 公 司 法 》 修 改 的 若 干 問 題
葉 林 樊 濤
摘 要 公 司制度競爭 已成為各國資本競爭的重要手段。隨著我 國社會 經濟環(huán)境 的變遷 , 工商業(yè) 的快速 成長 ,
我 國現(xiàn)行< 公 司法> 的某 些條 文 已不合 時宜, 亟待修改與完善。建 議刪除利 害關系人保 護的條款 , 建議對 國有獨資公
司單獨 立法, 建議公 司法采用 自主原則 , 建議修 改有限責任 公司與股份有 限公 司 的兩分法 , 建議整合 外資公 司立法 , 建議增設 關聯(lián)企 業(yè)( 公 司) 的立法, 建議修改我國《 公 司法》 的其他相關制度。
關 鍵 詞 我 國公 司 法 公司法結構 修 改 與 完 善
中國圖書分 類號
D 9 2 2 . 2 9 1 . 9 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 6 7 1— 4 7 4 1 ( 2 0 1 4 ) 0 1— 0 0 1 9— 0 7
世 界 各 國 的經濟 活 動 均 以公 司組 織 為 基 石 , 公 司制 度競 爭 已成 為各 國資 本 競 爭 的重 要 手 段 , 公 司 法 的 良莠 , 對 提 升 一 國競 爭 力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而 喻 。
主 經營 的企業(yè) 法人 , 公 司經營 者既然 是 自負盈 虧 、 自
主 經營 , 則 其在 經營 時 自會 作 出最佳 經 營選擇 , 而無
須 另求其雇 傭 的職 工 監(jiān) 督 、 保證 其 業(yè) 務 經 營及 財產
管理 之必要 ; 同時 , 對 于 一個 公 司 的 發(fā)展 而言 , 所 需
2 0 0 5年 , 我國對《 公司法》 進行 了大幅度的修改 , 已 取得較好 的效果 。但 隨著 我國社會經濟環(huán)境 的變 遷, 工商業(yè) 的快速成長 , 我 國現(xiàn)行《 公司法》 的某 些 條文已不合時宜 , 亟待修改與完善 。
一
要的是善于經營管理 、 創(chuàng)造利潤的優(yōu)秀管理人才 , 其 與公 司有無 黨組 織毫 不 相關 。 ∞筆者 建 議 , 基 于 我 國
國情 , 應在 國有公 司 中繼續(xù) 保 留設 立黨 組 織 的規(guī) 定 , 而對 非 國有 公 司是 否 設 立 黨 組 織 交 由公 司 自行 決 定, 畢 竟公 司法 屬于 中性形 態(tài) , 不 宜涉 人太 多政 治 因 素 與意識形 態(tài) 的規(guī)定 。
、
建 議 刪除 利害關 系人 保 護的條 款
出于歷史原 因及 意識形 態(tài)的考量 , 我 國《 公司 法》 對公司的監(jiān)督 機關作 出了相關規(guī)定 , 除有公 司 外部的主管機關及公司 內部的股東會、 監(jiān)事會等 , 還
有 我 國特有 的 黨組織 、 職工代 表大會 、 工 會等監(jiān) 督 機
我國《 公 司法》 第五條規(guī) 定 : “ 公 司從事經 營活 動, 必須遵守法律 、 行政法規(guī) , 遵守社會公德 、 商業(yè)道 德, 誠實守信 , 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 , 承擔社 會
責任。 ”該條款要求公 司在追求 自身利益最 大化
的同時, 兼顧對 政府、 社會、 社 區(qū)、 債 權 人 利 益 的維 護 。筆者認 為 , 不 同 的法 律 有其 特 定 的作 用對 象 和
關。從立法技術 而言 , 我 國《 公 司法》 對公 司 的設 立、 組織、 運 營 及管理 予 以規(guī) 范 , 因此 , 具 有組 織法 的
屬 性 。公 司法 的首要 任務 就是 保 障公 司營利 目的的 實現(xiàn) , 其 作 用重 心在 于公 司 內部 的關系規(guī) 范 與調整 , 從 而構 建公 司 內部運 行 機制 。
與 之相應 的法 律屬性 。各 項法 律都有 其各 自的主 導 性 功能 , 我 國《 公 司法 》 畢 竟 不是 以債 權保 護 為 核 心
我 國《 公 司法》 第十七條和第 十八條關 于職工 代 表大 會 與工會 的規(guī) 定 , 適用 于 國有 公 司無可 厚非 ,
因國有 公 司的所 有 權 屬 于 國家 , 職工 代 表 大 會及 工
的債法 , 也不是體現(xiàn)對弱者保護立法精神的勞動法
和 消費者權 益保 護 法 , 更 不 是規(guī) 范 人 與 自然 關 系 的
會等組織可以發(fā)揮監(jiān)督 國有財產、 保證 國有公 司經 營效率的功能。但是 , 非國有公司屬于 自負盈虧、 自
環(huán)境保護法 。我國《 公 司法》 關于債權人 、 職工 、 工 會、 黨組織等的規(guī)定背離了公司法本身的基本屬性 , 這不僅難以實現(xiàn)其對 利益相關者立法規(guī)范 的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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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還 有可 能擾亂 了公 司法 自身 的法 律特性 。 ⑦ 二、 建 議對 國有獨 資公 司單獨 立法
一
的 自然人與 自然 人 之 間簡 單 法律 生 活 的個 人 法 ,
公 司法則 是規(guī) 范公 司等團體 法律行 為 的團體 法 。 因 此, 在 當下 的商業(yè) 社會 , 如果 固執(zhí)地 用 以 自然 人為 模 型的 民法 規(guī)則調 整公 司等 團 體 的交 易 規(guī) 則 , 其 司 法 實踐必然會 產生 困難 。例 如 , 公 司法 中關 于 公 司 決 議行 為 中意思表示 的認 定標 準 、 合 意是否 構成 、 意 思
表示 是否 可被撤 銷 、 股東 會 及 董 事會 的無 效 及 可 撤
基于我國國情 , 我國制定《 公 司法》 的初衷在于 國有企業(yè)能夠依照《 公 司法》 的相關規(guī)定轉化為公
司組織 , 這便 注 定其 具 有 一定 的歷 史局 限性 。在一
定程度上而言 , 我 國《 公司法》 是一部國有企業(yè)改制
意 味濃 厚 的法律 , 無論 是 對 國有獨 資 公 司 的規(guī) 范還 是 對股 份有 限公 司 的設 立 、 股 票 的發(fā) 行 及股 份 有 限
銷等, 傳統(tǒng) 民法顯 然無法 直接適 用 。解決 公 司糾紛 , 必 須關 注公 司法 的 目的和 本 質 , 避免 將 民法 僵 化
的
效 力規(guī)則 和解釋 規(guī)則直 接套用 于公 司法 之 中。
公司的上市 , 我國《 公司法》 都規(guī)定了遠 比其他類型
公司更優(yōu)惠的條件 。同時, 我 國《 公司法》 也鼓勵并 調 整非 國有 公 司的規(guī) 范 。國有 獨資公 司與非 國有公
司雖然 均為 公 司組 織 , 但 兩者 追求 的 目的不 同 , 國有 獨 資公 司不 僅 以追求 公 司最 大利 益 為 目的 , 而 且 負
因此 , 公司領 域不 能原封 不動地 適用 民法 規(guī)則 ,
必須將其加以修正后才可有限適用 。公司法應有 自 身特有 的效力規(guī) 則和解 釋規(guī)則 , 例如, 必須 審慎對 待
公 司法 的“ 無效” , 不應輕易使之無效 , 若 堅 守 民法 上無 效乃 自始 、 確定、 絕 對 之無 效 , 無 需 法 院介人 的 說法, 將會 給公 司及善意 第三人 造成 巨大 的損 失 , 損
害法律關 系的安 全 。 因此 , 股 東會 決 議 之 瑕 疵 的規(guī) 定, 應 比民法 中關 于 法律 行 為 瑕疵 的規(guī) 定 要 嚴格 得 多, 對公 司的法律 行為 , 宜采 取 “ 宣 告 無效 ” 的方 式 ,
有落實國家 、 社會重要政策的義務! 公司法》 作為 我國商業(yè)組織法的基本大法 , 能否 同時妥善地適用 于 國有 獨資 公 司與非 國有 公 司 , 承擔 起 為所 有 市場
參 與 主體提 供普 遍 適 用 規(guī)范 的任 務 。事 實 證 明 , 我 國《 公 司法 》 的立法 體制 , 使 執(zhí)法 及 法律 適用 時 常 出 現(xiàn) 無法 兩全 的窘 境 。例 如 , 國有 獨 資 公 司 的董 事 系
并且 , 于宣告無效之 同時 , 也應奉行“ 嗣后無效 ” 的
效果 , 原 因在于 , “ 此一 決議 可能 已發(fā) 生 各 種 社 團上 或交 易上變 動 的法律 效 果 , 為保 護 股 東 及 公 司債 權
由股東 ( 國家 ) 委派 , 同時該董事還與國有獨資公 司
存 在委 任關 系 。所 以 , 當 國家 利 益 ( 股東 利 益 ) 與公
司利益有沖突時 , 國有 獨資公司的董事必將優(yōu)先考
量 股東 利益 , 此舉 明顯 違 反 董事 對 公 司應 盡 之 忠實
人計 , 實宜另設規(guī)定 ” 。 ④ 令人遺憾 的是 , 我 國《 公司 法》 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 : “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
董事會 的決議 內容 違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規(guī) 的無 效 。股 東會 或者股 東大會 、 董事 會 的會 議 召集程 序 、 表 決方 式違 反法律 、 行政 法規(guī)或 者公 司章程 , 或者 決議 內容 違反公 司章 程 的 , 股東 可 以 自決 議 作 出之 日起 六 十 日內 , 請求人 民法 院撤 銷 。 ” 此 條 款關 于 股 東會 決 議 及董 事會之 瑕疵 的處理模 式仍基 本 承襲 了 民法 對法
義務。一般公 司的董
事或監(jiān)事均通過選舉產生 , 而 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及監(jiān)事則為國家委派 , 從而改 變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的產生規(guī)則 , 同時也侵害了 股 東或 股東會 對董 事及 監(jiān) 事 的任 免權 。 ④ 另外, 我 國 《 公司法》 規(guī)定的“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能否適用于
國有獨 資公 司也值 得 商榷 。因此 , 我 國《 公 司法 》 對 國有獨 資公 司 的特殊 規(guī)定 破壞 了一般 法律規(guī)則 應有
的功能 。
律行為瑕疵的規(guī)定 。同理, 我 國《 公司法》 第二十八
條規(guī) 定 : “ 股 東應 當按 期 足 額 繳 納 公 司章 程 中規(guī) 定
因此 , 基 于 國有 獨 資 公 司 “ 公 共 性 目的 ” , 應 該
的各 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股東 以貨幣出資的, 應 當
將貨 幣 出資 足額存 人有 限責任公 司在銀行 開設 的賬
將與其有關的規(guī)范從我國《 公 司法》 中移除 , 另行制 定國有獨資公司法 , 從而使我 國《 公司法》 還原為單
純 的商業(yè) 組織 法 。
三、 建議 公司 法采用 自主原 則
戶;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 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
轉移 手續(xù) 。股東不 按 照 前 款規(guī) 定 繳 納 出 資 的 , 除應 當向公 司足額 繳 納外 , 還 應 當向 已按 期 足 額 繳 納 出
公 司法 并 不排 斥 民法之 準用 , 但 民法并 非 當然
資的股東承擔違 約責任 。 ” 此條規(guī)定顯然是 以合 同 法理論 來規(guī) 范公 司股 東 行 為 , 將公 司與 一 般 契 約 等 同, 不僅混淆了契約行為與共同行為的界限 , 而且忽 視了公司作為共同行為所衍生的組織體存在的客觀
事實。
全部可以準用于公司法。我 國《 公司法》 的建構和
解釋, 仍大都被 限縮于民法基礎概念的解釋 , 故常! 依民法原則建構 , 自主性較弱。但是 , 民法是規(guī)范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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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民法作 為 個 人 法 , 公 司 法作 為 團體 法 , 分 屬不 同 的立法 體 系 。對 于公 司 的 行 為 , 不應 完 全 采 取 民法 的規(guī)則 和思 維方 式 , 而應 另 行 設計 更 適 合 于
法律強 制 劃 定 公 司 機 構 、 股 東 權 內 涵 及 權 利 義 務 關系。 ⑦
關 于如何 改革 我 國的公 司類 型 , 筆 者認 為 , 我 國
公 司環(huán)境的法律制度 , 在某些特殊議題上 , 公司法應 與民法脫鉤 , 形成 自主的原則 。 @
四、 建 議修 改有 限 責任 公 司 與股 份 有 限公 司的
兩分 法
公司法可借鑒英美法封閉公司與公眾公司的概念體 系及制度設計 , 統(tǒng)一整合封閉性公司資源, 即在公司
法定 形 態(tài)上 , 將 非上 市公 司并人 有 限公 司 , 使 有 限責 任公
司幾 乎等 同 于英 美 法上 的封 閉公 司 , 成 為 涵 蓋 所有 封 閉公 司制度 資 源 的制 度 , 使 其 成 為 有 限 賈任
公司、 發(fā)起 設立 股份有 限公 司、 私募設 立股 份有 限公
我 國《 公司法》 將公 司分 為有 限責任公 司與股
份 有 限公 司兩類 , 又把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分 為 上 市公 司 與 非上 市公 司 , 并 據 此 分別 設 立 了不 同的規(guī) 則 。對
司 的通用 規(guī)則 。 ④ 同時, 在 有 限 責任 公 司 內部 則應 根 據公 司 的規(guī)模 大小 , 適 用 不 同 的規(guī)則 。針 對 小規(guī) 模
公司的這種劃分存在以下兩方面問題 , 一方面 , 上市 公司與非上市公司雖然 區(qū)別很大 , 卻適用相 同的公
司治 理 準則 。實 際 上 , 我 國 中小企 業(yè) 多 采 用 非上 市
股份 有 限公 司這 一設 立形 式 , 這 使得 這種 小規(guī)模 、 閉
有限責任公司 , 應簡化有限責任公 司組織 , 廢除“ 雙 規(guī)制” , 應準用合伙企業(yè) 的有關規(guī)定 , 即有限責任公
司 的意 思機 關為 全體股 東 , 故無股 東會 的設 置 ; 執(zhí) 行
業(yè) 務機 關為 董事 , 代表 機關 為董事 或董 事長 , 故無 董
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上卻適用內容繁多的強制
規(guī)則 , 此 種 現(xiàn) 實 與 法 規(guī) 范 分 離 的現(xiàn) 象 , 對 其 造 成 負 擔, 導致 資源 誤用 、 法 規(guī) 范形 骸 化 ; 另 一方 面 , 有 限
事 會 的設置 ; 監(jiān)督 機關 為非 董事之 股東 , 故無 監(jiān)事 會 或監(jiān)事 的設置 。同 時 , 應 允 許 股 東 間彼 此 合 意 以達 成共 治公 司 的 目的 , 建議 股 東 之 間利 用 “ 股 東協(xié) 議 ” 的方 式 , 安排股 東 之 間及 股 東 與 公 司之 間 的權 利 義 務關 系 , 從 而 可 以看 出小 型 公 司 運作 模 式 對 契 約 自 由之重視 。另 外 , 對 于規(guī) 模較 大 的有 限責 任公 司 , 則 適用 相對 較為 嚴格 的公 司治理 規(guī)范 。 股份 有 限公 司中大 型 的上 市公 司應調 整適 用證 券法 規(guī) 范 。為 減少 法 理 及適 用 上 的矛 盾 與磨 擦 , 宜 將公 司法 主要 定位 于 中小公 司 的組 織 與 運作 , 而將 股份 有 限公 司公開募 集 發(fā)行有 價證 券 的程 序及 運行 規(guī)范 移 至證券 法規(guī) 范 , 從 而 厘 清公 司法 與 證 券法 的
規(guī)范 范 圍 。 五、 建議整 合外 資公 司立 法
一
責任公 司不論其 規(guī)模大小 , 一律適用相 同的規(guī)則。 我國有 限責任公司現(xiàn)狀表現(xiàn)為兩級分化 , 一類為超
大型規(guī) 模 的有 限 責任 公 司 , 另 一 類 為 自然 人 設 立 的 小 規(guī)模 有 限 責 任 公 司 , 這 就 在 實 踐 中 出現(xiàn) “ 小 孩 穿
大鞋、 大孩穿小鞋” 的窘境。
區(qū)分 不
同規(guī)模 的公 司并進 行 相 應 的立 法 調整 , 已成 為各 國公 司 法 改 革 的趨 勢 。具 體 來 說 , 根 據 公 司的規(guī) 模將 其 分 為大公 司與 小公 司 。大公 司具有 以 下 三個 特 點 : 一 是股 東人 數(shù)眾 多 , 形 成所 有權 與經 營 權 分離 ; 二 是資 產 大眾化 , 資 金多通 過發(fā) 行股 票來 募 集; 三 是 以強 行 規(guī) 定 取 代 利 害關 系 人 之 協(xié) 議 磋 商 。
小公 司具有 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股東人數(shù)少 ; 二是持
股 轉讓 可依 契 約決 定 ; 三 是 股 東 權益 之 分 配 不 必依 持股 比例 為之 ; 四是 公 司 的所 有權 與經 營 權 有一 定 程度 的結合 ; 五 是 公 司 運作 之 自由化 。針 對 大小 公
個 國家 的經 濟 發(fā)展 水 平 與對 外 開 放程 度 , 直
接影 響其制 定外 國直 接投 資法律 規(guī) 范時所 采取 的立
法模 式 。就 立法 體 例 而言 , 發(fā)展 中 國家 多 采取 制 定
司的不 同, 對其量身定作相應的法律規(guī)范 , 以尋求人 合與資合 、 強制規(guī)范與任意規(guī)范之間的平衡點。各
國的公 司實踐 已充 分證 明 , 區(qū)分 大 小 公 司 是 非 常有 益的, 一 方面 , 兩 者 表 現(xiàn) 出 的外 部 特性 不 相 同 ; 另 一
專法 或特別 法 的方 式來 規(guī) 范 外 國直接 投 資者 , 而 發(fā)
達國家則多采取直接適用其 內國法的方式來規(guī)范外 國直接投資。就規(guī)范內容而言 , 發(fā)展 中國家的外資 立法側重于準人管制 ( 例如 , 投資領域 、 投 資期間、
方面 , 兩者應區(qū)隔所適用的法律規(guī)范。針對大公司 , 各 國公司法主要是強化公司之組織機構法定化、 確
立“ 董 事會 中 心 主義 ” 、 股 東 權 內涵 之 強 制化 、 公 司 內容 之公 開化 。針 對 小 公 司 , 各 國公 司 法 主要 是 強
化 自治 , 并 將契 約 自由貫 徹 于公 司組織 中 , 而不是 以
投資方式、 投資金額、 持股 比例 、 股權轉讓等) 、 投資
審批、 限制性投資措施 ( 例如 , 外匯管制等 ) 、 征用或
國有化 等方 面 , 雖 然不 乏獎勵 措施 , 相對 而 言 限制性
較強, 原 因在于因發(fā)展中國家經濟實力較弱, 雖希借
助外 國直接投 資者 的引 入 加 速 經濟 發(fā) 展 , 但 卻 又 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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懼其經濟命脈遭到外人控制 , 進而影響其經濟 自決。
至于 發(fā)達 國家 的外 資立 法 則 較側 重 于 環(huán)境 保 護 、 反
兩種不同的認定方法 , 即形式標準與實質標準 。@ 形式標準采用股權 比例尺度 , 即一個企業(yè)擁有對另
一
壟斷等方面, 且相對而言其 自由化程度較高 。 ⑨ 很顯 然, 我國外資立
法奉行的是發(fā)展中國家的立法模式。
我 國對 外 商投 資企 業(yè) 采取 了 內、 外有 別 的立 法 模式 , 亦 即對 國 內企 業(yè) 的 投 資關 系 由我 國各類 性 質
個企 業(yè) 的約 定份 額 的 資本 , 或 者 持 股 達 到一 定 的
比例 。實質標 準 , 則是 采用 對控制 力 的判斷 , 除了股
權 以外 , 還包 括 一 個 企 業(yè) 對 另 一個 企 業(yè) 在 經 營 、 人
事、 購銷 、 籌資 、 盈利分 配 等方面 實際擁 有 的控制 權 。
顯然 , 形 式標準 比較 容 易判 斷 , 易于 實 務 操 作 , 但 難 免存在 掛一漏萬 的弊端 。實 質標 準則強 調事 實上 的 影響和 控制 , 比較寬泛 和靈 活 , 充分 考 慮到 了商業(yè) 現(xiàn)
的企業(yè)法加以規(guī)范 , 對外商投資企業(yè) 的投資關系 由 涉外 的三 資企業(yè) 法 加 以調 整 , 從 而形 成 了針 對 不 同
市場 主體 、 同一適 用對 象卻制 定 出兩 套不 同法律 、 法 規(guī) 的“ 雙軌 制 ” 立 法模 式 。 由于兩 者立 法 背景 不 同 , 外 資企 業(yè)法 系在計 劃 經 濟 時期 制 定 , 內資企 業(yè) 法 系 ( 主要 指公 司法 ) 則 在市 場 經濟 時期 制 定 , 致 使 規(guī) 范
實, 但存 在 不 確 定 、 適 用 較 難 的 缺 陷 。我 國 《 公 司
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 : “ 控股股東 , 是指其 出資 額 占有 限責任公 司資本 總額百 分之 五十 以上 或者其
持有 的股份 占股 份有 限公司股 本 總額百分 之 五十 以 上 的股 東 ; 出資額 或者 持 有 股 份 的 比例 雖 然不 足 百 分之 五十 , 但 依其 出 資額 或 者持 有 的股 份 所享 有 的 表決權 已足 以對股 東 會 、 股 東 大會 的決 議 產 生重 大
內容存在著不協(xié)調及 沖突 , 主要體現(xiàn)在所確立的立 法原則 、 資本制度 、 出資方式、 出資轉讓 、 減資限制及
企 業(yè) 的組織機 構等方 面均 不相 同 , 導致 內資企 業(yè) 、 外
資企業(yè)之間形成“ 差別待遇” , 進而產生不公平。 我 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 , 國民待遇原則被 賦予了突出地位 , 在此變化下, 我 國法律應奉行公司 規(guī) 格與標 準 相 同、 適用規(guī)則相 同, 是 理 所 應 當 的。 ∞
在 此格局 下 , 需要在 企 業(yè) 法 內部 重 新 整合 外 商投 資
企業(yè) 法 與公 司法 。整 合應 堅持 “ 組 織 法 與行 為法 分
影響的股東。 ” 很顯然 , 我國《 公 司法》 對關聯(lián)關系的 認定結合了形式標準與實質標準 。
關 聯(lián) 控制 一 定是 組織 形 態(tài) 上 的控 制 , 是對 主要 經 營活動及決 策 的穩(wěn) 定 的 、 持續(xù) 的控 制 , 而 不能 是偶 然 的或者短 暫 的。通常 以下三種 情況 一般 不認 為構 成關聯(lián) 企
業(yè) ( 公司) : 一是 來 自公 權 力 的控 制 。這 是
離 的原則 ” , 具 體做 法是 , 將 我 國現(xiàn) 行 的三 部 外資 企
業(yè)法 中公 司部 分 的組織 法 內容 并 人我 國現(xiàn)行 的 《 公
根源 于主權 的公共性 而產 生 的豁 免 。二是來 自于合 同的控 制 。這 是基 于合 同而 產 生 的短 暫 、 臨 時或 者 控制不 構成關 聯(lián)上 的控制 。三是 國有 企業(yè) 。多 數(shù) 國 家公 司法規(guī)定 , 關聯(lián)企 業(yè) ( 公司) 不 適 用 于帶 有 公 共
性質 的 國有企 業(yè) 。
司法》 。組織法 的性質決定 了公 司法制度的統(tǒng)一性 要求 、 決定 了一國之 內相 同公 司形式應適用同一 的
公 司法規(guī) 范予 以調 整 , 實 現(xiàn) 由按 所有 制 身份 立 法 向 按 出資方式 和 責任形 式 的平 等立法 的轉變 。關 于外
資的準人與待遇、 鼓勵與保護、 國有化征收與補償 、
關 聯(lián)企業(yè) ( 公 司) 法律 規(guī)制 的難 點在 于 , 一 方 面
外資優(yōu)惠及義務減免、 投資爭議的解決等政策 問題 要促使關聯(lián)企業(yè) ( 公司) 整體上的高效率 , 同時又不 或適度 監(jiān) 管 的 內容 , 宜 另行 制定 《 外 商投 資管理 能侵害各組成企業(yè) ( 公 司) 的股東及債權人 的正當 法》 。 @ 權益; 另一 方面是 子公 司董事 的窘 境 , 子 公 司董事 對
子公 司 負有善 管注意義 務 , 即使 有母 公 司 的指 示 , 當
六、 建 議增設 關聯(lián) 企業(yè) ( 公司) 的立法
關聯(lián) 企業(yè) ( 公司) 的協(xié)調 生產 , 可 以產生 規(guī)模 效
該指示侵害子公司利益的情況下 , 從公 司集團經營 的整體利益 出發(fā) , 能否期待子公 司董事作 出反對呢?
若子 公 司董 事反 對母 公 司 的 指示 , 該 子 公 司 董 事 可
應, 促進資源配置 的優(yōu)化。但是 , 關聯(lián)企業(yè) ( 公司)
往往伴生著 不正常的關聯(lián)交易。關 聯(lián)企業(yè) ( 公司)
可 能造成 的損 害主要 有侵 害債權 人 、 小 股東 的利益 ,
能面臨不能連任或被解聘 的風 險。面對該利益 沖 突, 子公 司董事 該 作 何 選擇 ?法 律 該 作何 選擇 ?這
的確 是一個 兩難 的窘境 。@ 從世 界范 圍看 , 各 國對關 聯(lián) 企 業(yè) ( 公司 ) 的法 律 規(guī) 制各不 相 同 , 基本可 以分 為兩類 : 一類 是將 關聯(lián) 企 業(yè)( 公司 ) 中 的各 組 成企 業(yè) ( 公司 ) 視 為 法 律 上 的 獨
以及逃 避稅 收等。各 國公 司法關 于關聯(lián)企業(yè) ( 公 司) 的規(guī) 制 目標是盡量發(fā)揮關聯(lián)企業(yè) ( 公 司) 的優(yōu)
勢, 同時確保母公司、 子公司少數(shù)股東及債權人的正 當權 益 。
一
般來說 , 各國認定關聯(lián)關系不盡相同, 主要有
立實體 , 相互之間分離
; 另一類是將 關聯(lián)企 業(yè) (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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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視為一個 單個 的企業(yè) ( 公司) , 各組成企業(yè) ( 公
司) 不 再 具 有 獨 立 性 。 當然 , 有 些 國 家 的 法 律 同時
多新的制度 , 以支持企業(yè)發(fā)展 , 我國《 公 司法》 修改
時可 以借鑒 , 例如 , 商事 登記 機關對 申請 人 提交 的材
料 進行 “ 形式 審查 ” ∞、 行 政 審批 由前 置改 為后 置 0、
糅合 了上述兩個模式。英美法 系主要采用 了“ 分離 模式 ”, 此模 式包 含 了 以下 三 個 原 則 : 第一 , 關 聯(lián) 企 業(yè)( 公司 ) 中的各個組成企業(yè) ( 公 司) 都具有獨立 的 法人 格 ; 第二 , 各 組 成 企業(yè) ( 公 司) 中的 股 東 均 承 擔 有 限責任 ; 第三 , 各 組成企業(yè) ( 公司 ) 中的董事都只 對本企業(yè) ( 公 司) 負責。以德國為代 表的一些大陸
法 系 國家采用 了“ 單個 企業(yè) ” 模式 , 此 模 式 具有 以下 三 個 特點 : 第一 , 企業(yè) ( 公司 ) 集 團 總部 可 以 為 了 集
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 繳登記制度 ∞ 、 營業(yè) 執(zhí) 照不再 記 載 經 營 范 圍鋤、 商 事 主體 無 需 年 度 檢 驗
∞
、
實行經營異常名錄制度等0 。但 是 , 該規(guī)定遭到
了一些學者的批評 , 有學者批評該規(guī)定系越權立法 ; 該規(guī)定創(chuàng)設 的“ 認繳資本制” 違反 了我 國《 公司法》
的“ 法 定 資本制 ” 及 我 國刑 法 的“ 虛假 注 冊公 司罪 ” ;
團企業(yè) ( 公司) 整體的利益而統(tǒng)一協(xié)調下屬企業(yè) ( 公
司) 的經 營 , 甚 至 可 以要 求 下 屬企 業(yè) ( 公 司) 作 出犧 牲; 第二 , 各組成企業(yè) ( 公司) 的董 事 對 公 司集 團 總
“ 取消強制驗資” 的規(guī)定違反了我 國《 公司法》 的“ 強 制驗 資 ” 及 我 國會 計 法 和 稅 法 的相 關 規(guī) 定 。 因此 ,
該規(guī)定 嚴重 違反 了上 位 法 , 損 害 了我 國現(xiàn)行 的法 律 體系 , 不利 于我 國 的交 易安 全 。∞ 為發(fā) 展 特 區(qū)經 濟 , 我 國賦 予 特 區(qū)享 有 一定 的立
部或整體承擔信義 義務 而不僅對 自己任職 的企業(yè)
( 公司) 負責 ; 第三 , 母 公 司對 于 子 公 司作 出 的犧 牲 需要 進 行賠 償 , 并對 子 公 司 的債 務 承擔 連 帶責 任 。 ∞
同時 , 各 國公 司法在鼓 勵 創(chuàng)建 關 聯(lián) 企業(yè) ( 公司) 的 同 時, 為 防止 控 制 企 業(yè) ( 公 司) 濫 用 統(tǒng) 一 管 理 的權 限、
法特權 。但是 , 這種立法體制必然將造成特 區(qū)發(fā)展 的矛盾 : 特區(qū)為發(fā)展經濟 , 客觀上需要制定新法 , 但 卻與更高位階的國家現(xiàn)行法的效力產生 沖突 , 若是
遵 守現(xiàn) 行 的
國家法 律 , 則勢 必 延 緩 且束 縛 改 革 的 推
保護從屬企業(yè) ( 公 司) 及其少數(shù)股東 與債權人 的利 益, 還建構了一系列 的制度 , 例如 , 股東表決權行使
的限制 、 關聯(lián) 企業(yè) ( 公司) 的 資訊 揭露 、 關 聯(lián)企 業(yè) ( 公 司) 合并 財務 報 表 、 揭 開公 司 面紗 、 控 制 公 司對 從 屬
動。∞ 筆者認為 , 此種矛盾倒逼著我 國《 公 司法》 應 盡快修改。
( 二) 建議 刪 除驗 資的相 關規(guī) 范 。 我國《 公司法》 均強制規(guī)定公 司驗資∞ , 該規(guī)定
公司之債權居次 原則、 穿越投票原則、 二重代位訴 訟等 。 我國《 公司法》 基本上是以單 一公司個體為規(guī)
范對 象 , 顯 然 無 法 滿 足 公 司集 團 經 營 的實 際需 要 。
過 于嚴格 , 同時也致 使 公 司設 立 的 費用 成 本 及 時 間 成 本大 大提 高 。建 議 可 行 的做 法 是 : 對 有 限責 任 公
司, 交由股東 自己估價 ; 對股份有限公司 , 則可由董 事會估價 。如果出現(xiàn) 出資不 實或估價過高, 股東或 董事依法應 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此 , 《 最高人 民法
院關 于適 用 < 中華 人 民共 和 國公 司法 > 若 干 問題 的
就關聯(lián)企業(yè)( 公 司) 而言, 我 國《 公司法》 僅確立了兩
個制度 : 一 是 關 聯(lián) 交 易 所 導 致 的公 司 損 害 賠 償 制 度; ∞ 二 是關 聯(lián) 交 易 的 回避 制 度 。@總 的來 說 , 我 國
規(guī)定 ( 三) 》 已作出了較詳細的規(guī)定。
( 三) 建議刪 除 最低 注冊 資本 金 的規(guī) 定 。 學界 普 遍 的共 識 是 , 在 全球 競 爭 和改 變 本 國經
《 公司法》 對關聯(lián)企業(yè) ( 公 司) 的認定標準及其承擔
責任的法律規(guī)則 , 均缺乏可操作的具體標準 , 應進一 步完善 。鑒于關聯(lián)企業(yè) ( 公司) 可 能涉及 到責任所 有 種類 的公 司 , 如上 市公 司 、 非 上市 公 司及有 限責 任 公司等 ( 我 國現(xiàn)行 《 公 司法》 僅適用 于上市公 司, 顯
然不 夠 周延 ) , 將 來 有 關 關 聯(lián) 企業(yè) ( 公 司) 的規(guī) 范 內 容, 應設 置在 公 司法 總則 中 , 以便適 用于 所有種 類 的
公司。
商環(huán)境的壓力下, 隨著相關防范措施的健全( 例如 ,
揭開公 司面紗 、 董事 的注 意義務 、 公 司經 營信息 公開 等) , 公 司法 最低 注 冊 資本 金 的規(guī) 定 已經過 時 , 既無 必要 , 也不 實 際 , 反 而會 成 為 投 資者 設 立 公 司 的 障
礙。2 0 1 2年 4月 1 5 E l 修改的《 韓 國公 司法》 已刪除 了公 司最低 注 冊 資本 金 制 度 。 因此 , 我 國應順 應 各
國區(qū)公 司法 的修 法潮 流 , 刪 除最低 注冊 資
本 金 的 七、 建議修改我國《 公司法> 的其他相關制度
( 一) 建議依照《 深圳經濟特 區(qū)商事登記若干規(guī) 定》 的先進理念修改我 國《 公司法》 。 《 深圳經濟特區(qū)商事登記若干規(guī)定》 確立 了許
規(guī)定 。 ( 四) 建議增 設 電子投 票及視 訊會 議 的規(guī) 定。
基于現(xiàn)今科技與網絡 的發(fā)達 , 應更廣泛地運用 最新科技 以節(jié)省公司的經營成本。因此 , 宜增設 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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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 文件及 電子 方式 為意 思表 示 的效力 、 承認 股 東會
與 董事會 以視 訊會議 的形 式 召開 、 引進 通訊投 票等 。
法 由 國務 院另行 規(guī)定 。 ” 依 此 規(guī)定 , 外 國公 司 在 我 國 設立 分支機 構 , 必 須先 獲得 外 商投 資 主管 部 門 的 審 批文 件后 , 才 可 以持 審批 文 件 向工 商 部 門辦 理登 記 手續(xù) 。筆者認 為 , 考 慮 到我 國對 外開放 的漸進性 , 政
( 五) 建議在我 國《 公司法》 總則 中增設公 司登
記 的效 力及 經理權 的規(guī) 定。
公司登記制度 , 系將應公示的事項借助一定 的 公示 方法 公 開 , 以確 立 公 司 內外關 系 , 并 供 公 眾 查
詢, 從 而 維護交 易 安 全 。法律 之 所 以選 擇 以公 司登 記制 度作 為確立 公 司 內外 關 系 的手 段 , 原 因在 于 公
府對外 國公司實施監(jiān)管是必要的, 但需要反思的是 ,
究竟應 當監(jiān) 管企業(yè) 的 設立 行 為 , 抑 或 是應 當監(jiān) 管 企
業(yè) 的營業(yè)活 動 。鋤 在全 球化 大背 景 下 , 該項“ 行 政 審 批” 職 能 已不 合 時 宜 。原 因在 于 , 外 國法 人 既 依 外 國法設 立 , 已成 為一個 法律上 具有 人格 的實體 , 在 無
司登記制度具有 明確且查證方便之優(yōu)點, 對于公司 組織龐雜的法律關系, 有一定的厘清作用。圓 同時,
公 司登記 事項 的公示 效力 , 對 民商 事行 為的效力 , 尤 其是 過錯認 定 、 舉 證 責任 、 義務分配 等均具 有非 常關 鍵 的作 用 。令人 遺憾 的是 , 我 國《 公 司法 》 除 了公 司 主體登 記 的行 政 效 力 及 股 權 轉讓 登 記 的 對抗 效力
礙于我 國利益 的范 圍 內 , 原 則 上 應 承認 其 具 有 法 人 資格 。因分支 機構 的 責任 由外 國法 人 承 擔 , 依 營 業(yè) 權 的法 理原則 , 其在 我 國設 立 分 支 機構 不 宜 再 加 以 創(chuàng) 設或 賦予效力 。假若 外 國公 司未 經 審批在 我 國設 立 分支機 構 , 且業(yè) 已從 事 了大 量 的交 易行 為 , 試 問該 分支機構所謂 的交易 行為效力 如何?對此 , 我 國
外, 對其他登記事項 的效力規(guī)定 , 則付諸闕如。因
此, 我 國《 公 司法》 應在總則中增設“ 公 司登記的效
力” 規(guī)范。
《 公司法》 僅規(guī)定了相關的行政責任@ , 假若 我國一
概否認其法律效力, 其結果只能是我 國當事人的利
益 受損 。更 何況 , 現(xiàn)今 的 國際 貿易大 都通 過 網絡 、 電
經理權是公司經理在法律 、 章程或契約所規(guī)定
的范 圍 內輔 助執(zhí) 行公 司業(yè)務所 需要 的一切權 利 。經
話、 電子郵件等方式與我 國當事人進行 , 若武斷地依 我國《 公司法》 的規(guī)定 , 否認眾多事實上 的交易在法
律 上應有 的 效力 , 必 然 影 響 我 國 的 國家 貿 易 活 動 。 正 確的做法 是 , 依“ 主體 資格 與 營業(yè) 資格 相 分 離 ” 的 法理 , 刪除 外 國公 司在 我 國設 立 分 支 機構 的 審批 制 度, 修 改為 “ 外 國公 司 的分 支 機構 , 經 工 商行 政 管 理 部 門登記后 , 得在 中華人 民共 和 國境 內營業(yè) 。 ”
注 釋:
① 王文杰: 《 民 間社會 規(guī)范在基 層 司法 中的應用》[ J ] , 《 月旦法學雜志) 2 0 0 6年 第 1期 , 第1 7 0頁。
理權具體包括對內的管理權和對外的代理權 。從對 外 的法律關系上看, 經理權實為商法上 的代理權。
經 理人 對外 的代 理權 , 事 關交 易相對人 與交 易安全 。
因此 , 這種代理權雖然仍以民法上的代理權為基礎 , 但卻有著 自身的特殊性質。多數(shù) 國家多 以商法、 公 司法等 形式對 經理 權授予 方式 、 權 限范 圍 、 行使 方式 等問題作出區(qū)別于民法的特別規(guī)定 , 使它具有濃厚 的法定權利色彩。國 我國《 公司法》 關于經理權僅規(guī) 定了對內的管理權 , 并未賦予經理人對外的代理權。 同時, 允許公 司章程 及董事會對經理權作 出限制。 其理 由在于 “ 公司的經營管理應 以董事會為 中心,
經理 的 職權法定 化 , 可 能 導 致經 理個 人 對 公 司經 營 管理 權 的控 制 ” ∞。 因此 , 我 國的 司法 實 踐 中 , 實 難 認定 經理 人 的職權范 圍 , 對公 司交 易相對 人而 言 , 判
② 沈貴 明: < 論 我 國公 司社 會 責任 的立 法 規(guī) 范 問題》
[ J ] , 《 法學) 2 o o 9年 第 1 1 期, 第1 0 4頁。 ③ 我國《 公 司 法>第六 十八條 : “ 國有 獨 資公 司設 董 事
會, 依 照本法第 四十七條 、 第六十 七條 的規(guī)定行使 職 權。董 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 三年。董事會 成員 中應 當有 公 司職工
斷經理人權限困難重重。為保護交易安全 , 我 國有
代表。董事會成 員由國有 資產監(jiān)督 管理機 構委 派; 但是 , 董
事會成員 中的職 工代
表 由公 司職工代表 大會選 舉產 生。董 事會設董事長 一人 , 可 以設 副董事長 。董事長 、 副董事長 由
必要在《 公司法》 總則中增設“ 經理權 ” , 并明確經理 權授予 方式 、 權 限范 圍 、 行使 方式 等 。
( 六) 建議刪除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制度。
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 從董事 會成 員 中指定 。 ” 我 國《 公司 法> 第七十一條: “ 國有獨資公 司監(jiān)事會成 員不得少 于五人 , 其 中職工代表 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 具體 比例 由公 司章 程規(guī)定。監(jiān)事會成 員由國有資產 監(jiān)督管 理機構 委派 ; 但是 , 監(jiān)事會成員 中的職工代 表 由公 司職工代 表 大會選 舉 產 生。 監(jiān)事會 主 席 由 國有 資 產 監(jiān) 督 管理 機 構 從 監(jiān) 事 會 成 員 中
指定。 ”
我 國《 公 司法》 第 一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 : “ 外 國公
司在中國境 內設立分支機構 , 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 提出申請 , 并提交其公司章程 、 所屬 國的公司登記證
書等有關文件 , 經批準后 , 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
登記 , 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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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柯芳枝 : < 公 司法論) [ M] , 北 京, 中 國政 法大 學 出版
社, 2 0 0 4年 , 第2 3 1頁。
我國《 公 司法> 第 一百二 十五條 : “ 上市公 司董事 與董 事會會議 決議 事項 所涉及 的企 業(yè)有關聯(lián)關 系的, 不得對該 項
決議行使表決權 , 也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 表決權。該董 事 會會議 由過半數(shù) 的無關聯(lián)關 系董事 出席 即可舉行 , 董事會會 議所作決議須經無 關聯(lián) 關 系董事過半 數(shù)通過 。 出席 董事會
⑤⑦ @王文 字: < 公 司法 論> [ M] , 臺北 , 元 照 出版 有 限
公司 , 2 0 0 8年 , 第1 7 2頁, 第6 o一 6 4頁 , 第6 7 9頁。
⑥ 王泰銓 、 王 志誠 : < 公 司法 新論 > [ M] , 臺北 , 三民書
局, 2 0 1 0年 , 第4 4頁。
的無關聯(lián)關 系董事人數(shù)不足 三人 的, 應將該 事項提 交上市公
司股東大會審議。 ”
⑧ 李建偉 : < 中 國企 業(yè) 立法 體 系 改革 : 歷 史、 反 思 與重
構> [ M] , 北 京, 法律 出版社 , 2 0 1 2年 , 第2 2 0頁。 ⑨ 吳煜 賢: < 經濟全球 化背景 下 中國外商投資企 業(yè)法制 的發(fā) 展—— 開放與管制政策思維之 牽動> [ M] , 臺北, 臺灣 商 務印書館 , 2 0 1 1年 , 第3 0 0— 3 0 1頁。
⑩⑩ ①分別參見《 深圳經 濟特 區(qū)商 事登記若 干規(guī)定> 第
十一條 , 第十二
條 , 第十六條。
⑨@@ 參 見《 深圳 經 濟特 區(qū)商 事登 記若 干 規(guī)定 》 第 二
十條。
① 王保樹 : < 公司法律 形態(tài)結構 改革 的走 向> [ J ] , 《 中國 法學) 2 0 1 2年第 1 期, 第1 1 4頁。
⑩③ 葉林 : < 轉型 中的外商投資企業(yè)法> [ J ] , 《 揚 州大學 學報) 2 0 1 2年第 3期 , 第2 6頁, 第2 2頁。 @鄧 峰 : < 普通公 司法>[ M] , 北 京, 中國人 民大學 出版 社, 2 0 0 9年 , 第1 5 2—1 5 3頁。
@ 北京大 學法學 院甘培 忠教授 于 2 0 1 3年 5月 3 1日在 中國人 民大學法學院所做的報告。 @ 王文杰 : 《 嬗 變中之 中國大陸法制> ( 第三版 ) [ M] , 臺
北,, 國立交通大學 出版社 , 2 0 1 1年 , 第2 4 4頁。 ⑦ 參見我 國< 公 司 法>第 二十 九條 、 第八 十 四條 、 第 九
十條 。
@我 國< 公 司法> 第二百 一十 七條 : “ 關聯(lián) 關 系 , 是指 公
司控股股 東、 實 際控制 人、 董事、 監(jiān)事、 高級管 理人 員與其 直 接或者 間接控 制的企業(yè)之間的關系 , 以及可 能導致公 司利 益
轉移 的其他關 系。但是 , 國家控股 的企業(yè)之 間不僅 因為 同受 國家控股 而具有關聯(lián) 關系。 ”
◎《 最高人 民法院關于適用《 ( 中華人 民共和 國公 司法)
若干問題 的規(guī)定> ( 三) 第十 三條 : “ ……股 東在 公 司增 資 時
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 出資義務 , 依照本 條第一款或者第 二 款提起訴訟 的原告 , 請 求未盡公 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第一款
規(guī)定 的義務而使 出資未繳足 的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承擔相應
責任 的, 人 民法 院應 予支持 ; 董 事、 高級 管 理人 員承 擔 責任 后, 可以向被 告股東追償 。 ”
⑩ 劉連煜教授 認 為 , “ 依 現(xiàn)行 法律 規(guī) 范, 不 能認 為從屬
公 司的董事對控制公 司負有 忠實及注 意義務 , 但為兼 顧發(fā)揮
關系企業(yè)結構上 的功 能及保護從屬公 司之利 益, 宜采 取從屬
公司董事如不積極請 求控制公 司及其 負責人及 受有利 益之 他從屬公 司依我 國<臺灣地 區(qū)公 司法> 第 三百六十九 條第 四
@ 趙旭東 : < 公司法學> ( 第 三版 ) [ M] , 北 京, 高等教 育
出版社 , 2 0 1 2年 , 第3 8 2頁。
④全 國人大常 委會 法 : <中華人 民共和 國公 司 法釋義》 [ M] , 北京 , 法律 出版社 , 2 0 1 3年 , 第1 8 3頁。
敖 第一項、 第二項及 第三百六十九條 第五款規(guī)定連 帶賠償從 屬公 司之損 害 時, 應 負其
對 從屬 公 司背信 之責。 ”劉連 煜 : < 現(xiàn)代 公 司 法>, 新 學 林 出版 股 份 有 限公 司 , 2 0 1 2年 , 第
6 2 3頁 。
◎ 我 國< 公 司法> 第二百一十三條 : “ 外 國公 司違反本 法
規(guī)定 , 擅 自在 中國境 內設立分 支機構 的, 由公 司登 記機 關責
令改正或 者 關 閉, 可 以并 處 五 萬 元 以上 二 十 萬 元 以 下 的
罰款。 ”
@黃 輝 : < 現(xiàn)代 公 司法 比較 研 究> [ M] , 北 京, 清華大 學
出版社 , 2 0 1 1年 , 第2 9 1— 2 9 2頁。
( 作者簡介 :
⑩我國 < 公 司法> 第二 十一條 : “ 公 司的控股 股東 、 實際
控制人 、 董事、 監(jiān)事 、 高級管理人 員不得利用其關聯(lián)關 系損 害 公 司利益 。違反前 敖規(guī)定 , 給公 司造成 損失 的, 應 當承擔 賠 償責任。 ”
葉 樊
林 中國人 民大學 法學院教 授 、 博 士生 導師 , 中 國 商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濤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2 0 1 1 級博士研究生 )
[ 責任 編輯 : 雨 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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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 關 于 我 國 《 公 司 法 》 修 改 的 若 干 問 題 葉 林 樊 濤 摘 要 公 司制度競爭 已成為各國資本競爭的重要手段。隨著我 國社會 經濟環(huán)境 的變遷 , 工商業(yè) 的快速 成長 , 我 國現(xiàn)行< 公 司法> 的某 些條 文…
●政治法律 關 于 我 國 《 公 司 法 》 修 改 的 若 干 問 題 葉 林 樊 濤 摘 要 公 司制度競爭 已成為各國資本競爭的重要手段。隨著我 國社會 經濟環(huán)境 的變遷 , 工商業(yè) 的快速 成長 , 我 國現(xiàn)行< 公 司法> 的某 些條 文…
●政治法律 關 于 我 國 《 公 司 法 》 修 改 的 若 干 問 題 葉 林 樊 濤 摘 要 公 司制度競爭 已成為各國資本競爭的重要手段。隨著我 國社會 經濟環(huán)境 的變遷 , 工商業(yè) 的快速 成長 , 我 國現(xiàn)行< 公 司法> 的某 些條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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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鍵詞:關于我國《公司法》修改的若干問題,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184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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