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司司法解散相關(guān)制度——以公司僵局為切入點(diǎn)
發(fā)布時間:2017-11-2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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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司的解散必須基于一定的事由。公司解散本身并不意味著公司的終止或消滅。司法解散制度作為公司解散制度之一,是解決公司僵局的最終途徑,也是解決公司僵局的一種邏輯結(jié)果。因?yàn)橐坏┌l(fā)生公司僵局,對公司、股東以及其他的利害關(guān)系人而言都將是致命的傷害,因此,如何認(rèn)定公司僵局便當(dāng)然的成為公司運(yùn)作過程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xué);
【分類號】:D922.291.91
【正文快照】: 一、公司僵局的本質(zhì)美國的Robert·W·Pro·Andrew·Hamilton認(rèn)為,公司僵局是一種能有效阻止公司采取行動的控制安排。[1]我國王保樹教授在其相關(guān)著作中,主要從公司股東、董事等角度分析了導(dǎo)致公司僵局的主要事由。就公司股東或者董事說,由于股東之間或者董事之間在公司某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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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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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林q諦,
本文編號:1218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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