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司法管轄區(qū)設置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09-01 21:29
本文關鍵詞:我國司法管轄區(qū)設置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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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及社會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司法訴訟案件的急劇上漲,使我國現行司法管轄區(qū)設置的弊端也日益突顯,當前我國實行的法院管理模式形成了司法地方化的現象。為了使我國社會主義司法管理體制更為公正高效權威,我們迫切地需要重置一個完整的司法管轄區(qū)。本篇論文在整體結構上分成了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對我國司法管轄區(qū)的概念進行界定及與相關概念進行區(qū)分,強調本文中以人民法院作為司法管轄區(qū)行使職權的主體,為下文論證觀點做鋪墊。 第二部分主要闡述目前我國已設的四個層級法院及其相應的特點和隱含的一些還未解決的問題,即司法地方化、司法腐敗等等。 第三部分主要運用比較研究的方法介紹以英、美、德、日、法為國家代表的法院組織、任免制度及經費發(fā)放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的基本情況及實踐經驗,并分析各自的優(yōu)點和缺點,得出相應的結論,即何種情況下與行政區(qū)一致和何種情況下與行政區(qū)不一致,這為我國改革司法管轄區(qū)設置提供有利的幫助。 第四部分主要講述我國設置司法管轄區(qū)的構想。主要從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四中全會的報告所提出的改革決定的社會背景出發(fā),分析我國目前司法管轄區(qū)重設的意義及標準,借鑒國外的一些法院管理模式,并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提出我國司法管轄區(qū)設置的一些富有建設性的方案,有效地解決我國法院管轄設立、人事任免與監(jiān)督機制、財政保障機制等一系列問題,從而避免地方保護主義的干擾,實現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制的統(tǒng)一。
【關鍵詞】:司法管轄區(qū) 司法地方化 司法公正 改革
【學位授予單位】:北方工業(yè)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5
【分類號】:D926
【目錄】:
- 摘要3-4
- ABSTRACT4-6
- 引言6-7
- 1 司法管轄區(qū)的概念界定7-8
- 2 我國目前司法管轄區(qū)的設置、特點和存在的問題8-12
- 2.1 我國目前司法管轄區(qū)的設置及特點8-9
- 2.1.1 機構設置的地方化8
- 2.1.2 人事管理的地方化8
- 2.1.3 物資保障的地方化8-9
- 2.2 我國目前司法管轄區(qū)存在的問題9-12
- 2.2.1 司法地方保護主義9-10
- 2.2.2 影響司法獨立10-11
- 2.2.3 影響司法人員的職業(yè)化11
- 2.2.4 影響法院和法官的專業(yè)化11-12
- 3 國內外司法管轄區(qū)設置的主要模式12-18
- 3.1 美國12-14
- 3.2 英國14
- 3.3 德國14-15
- 3.4 法國15-16
- 3.5 日本16-17
- 3.6 我國臺灣地區(qū)17-18
- 4 司法管轄區(qū)設置的改革構想18-25
- 4.1 改革司法管轄區(qū)設置的意義18-19
- 4.1.1 合理分配司法資源18
- 4.1.2 突破司法地方化18-19
- 4.1.3 更好地維護司法獨立19
- 4.1.4 去行政化19
- 4.2 改革司法管轄區(qū)設置的標準19-20
- 4.3 改革司法管轄區(qū)設置的模式20-25
- 4.3.1 地方各級法院體系21-23
- 4.3.2 人事與財政體制23-25
- 結論25-26
- 參考文獻26-28
- 致謝28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據庫 前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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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7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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