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聯(lián)邦法院的可裁判性原理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0-07-22 23:07
【摘要】:對于可裁判性,我國學者通常將其理解為法律的一項界定性特征,即能夠被法院作為裁決案件時的依據(jù)而引用。本文認為,將可裁判性理解為法律的一項界定性特征,是一種同義反復,沒有內容的套套邏輯。因為法院之所以稱之為法院,其重要或者說唯一的原因便在于法院是依據(jù)法律而非其它依據(jù)受理并審理案件。而且,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并非所有的法律都能夠形成案件。即是說,有些法律永遠都不可能引起明確的訴訟爭端,或者說即使發(fā)生了這種爭端,也可以想象沒有人愿意將它提交給法院審理。準確地說,可裁判性意指的是某種事情適合由法院而非其它政治機構作出裁決的特性或者狀態(tài)。在法律上,可裁判性與法院的管轄權相關,更與一般意義上司法權力的范圍和界定相關。在這里,美國聯(lián)邦法院的案例法實踐能夠有助于我們理解可裁判性概念所蘊含的豐富理論含義和實踐重要性。據(jù)而言之,在美國聯(lián)邦法院那里,可裁判性原理是聯(lián)邦法院在其管轄權范圍內,基于自治的目的所孕育出來的一種規(guī)則,所旨在回答的問題是聯(lián)邦法院能夠聽審和決定何種事情,何種事情必須駁回?梢哉f,正是這些可裁判性原理,既為聯(lián)邦法院提供了一種進可以攻、退可以守的法律手段,也從不同方面形塑和影響了聯(lián)邦法院的司法權力,進而樹立了其在憲制秩序中的當前地位。從內容方面講,可裁判性原理是由咨詢意見之禁止、當事人適格、時機成熟、無意義以及政治問題原理所組成的。在美國聯(lián)邦法院的案例法運作過程中,雖然諸種可裁判性原理所旨在服務的目的是相同的,即樹立和維護聯(lián)邦法院的自治地位,但由于在案例法運作過程中某些可裁判性原理之間存在著相互重疊的關系,而且每一種可裁判性原理都能夠自從一類,有著各自的獨立運作領域、不同的問題設定以及不同的測驗標準,因而本文將依次就咨詢意見之禁止、當事人適格、時機成熟、無意義以及政治問題原理各自在可裁判性原理中的地位和功能作出解釋和說明,并在尾論部分探討了這些可裁判性原理對我們人民法院實踐中存在的某些問題所可能具有的指導和借鑒意義。首先,從時間上講,咨詢意見之禁止是聯(lián)邦法院最先得到確定的一種可裁判性原理。與通常理解不同,本文將論證咨詢意見之禁止本身并非構成司法權力的一種消極限制,毋寧是為司法權力之運用提供了支持和指示了方向,即司法權力必須在案件中得到適當行使。特別是,一個案件要想具有可裁判性,而不是流變、降格為沒有約束力的一種咨詢意見,必須滿足不利當事人之間存在著真實爭議與有利判決在實質意義上能夠產(chǎn)生某種效應這兩種測驗標準。雖然咨詢意見之禁止更少地為聯(lián)邦法院所提起,但這并不意味著咨詢意見之禁止對可裁判性問題的分析是不重要的。恰恰相反,其它可裁判性測試標準的存在,例如當事人適格、時機成熟以及無意義,在某種程度上都是為了確保聯(lián)邦法院在某個案件中的意見不至于流變、降格為咨詢意見所做的一種努力而已。其次,作為一種可裁判性原理,當事人適格能作為一種獨立的議題存在,主要發(fā)生在公法領域。在公法領域,當事人適格作為獨立議題而存在是重要的,因為如何識別出適當?shù)漠斒氯岁P系著司法權力運用的正當性。由于當事人適格旨在回答的問題是“誰”是提起某種訴訟的適當人選,從性質上講,是一個規(guī)范性問題。因而,任何一種當事人適格原理的選擇,其背后必然反映著某種合目的性的考量或某些價值取向,這一點構成反思進而重構傳統(tǒng)當事人測試標準的基礎。相比較理論學者所提出來的替代性方案,由于當事人適格問題涉及的是司法權力運用的條件,而不是司法權力本身,聯(lián)邦法院如何擴張訴訟資格必須受必要性原則的規(guī)制。其三,不同于當事人適格原理,時機成熟測試所要分析的是“何時”能夠就某案件進行審查的問題。時機成熟適用于聯(lián)邦法院的所有行為,但正是在對政府行為的司法審查中,我們可以發(fā)現(xiàn)作為可裁判原理組成部分的時機成熟一個獨立運作領域,即何時可以對法規(guī)或者規(guī)章進行實施前的審查。作為可裁判性原理組成部分的時機成熟測試標準,需要在“拒絕審查給當事人所帶來的困苦”和“對議題作司法裁判的適切性”兩方面取得權衡。從性質上講,聯(lián)邦法院有關時機成熟的決定必然是自由裁量的,對這種自由裁量權運用適當與否的評價標準是聯(lián)邦法院是否超越了聯(lián)邦憲法所規(guī)定的管轄權。其四,就無意義原理而言,無意義的管轄權性質與聯(lián)邦法院案例法實踐中所創(chuàng)造的三種“例外”之間的張力,使得無意義原理經(jīng)常被學者批評為缺乏融貫的理論基礎。然而,“例外”是在司法審查的語境中孕育出來這一事實提示我們,需要厘清無意義原理的獨立運作領域。存在著兩種不同類型的無意義,它們需要不同的司法對待。如果是議題無意義,聯(lián)邦法院必須將案件予以駁回。只是在個人利害關系變得沒有意義的情況下,就案件及時裁判的迫切需要、對司法權威的不利影響以及現(xiàn)有司法資源有效利用等審議性因素才開始發(fā)揮作用。最后所要分析的是政治問題原理?梢哉f,在整個可裁判性原理中,政治問題原理是最為復雜、也是最容易遭到誤解的。本文將作出論證,要想正確理解政治問題原理,必須拋棄將司法審查作為分析問題的透鏡,并對政治問題與政治議題予以區(qū)分。在政治和法律相互融合的現(xiàn)代社會,任何一種政治機構對政治議題解決方案的選擇,在法律的意義上都必須看作是一種不合法的界定。這種不合法性的假定為司法對政治議題的干涉,提供了正當性依據(jù)。然而,政治議題的多中心性質,使得司法對政治議題的參與必然是有限、視情況而定的。這一方面表現(xiàn)在司法對政治議題的干涉不能是強勢意義上的司法審查,而應該表現(xiàn)為對政治議題的解決提供原則性的框架。另一方面,司法對政治議題解決方案的選擇,應該在其它政治分支不能、不愿、不想行使自己的權力之時,而且是一種充滿政治考量因素的原則性決定。只有這樣,才能夠為司法對政治議題的干涉提供一種合法性的支持。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71.2;DD916.2
本文編號:2766493
【學位授予單位】:吉林大學
【學位級別】:博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6
【分類號】:D971.2;DD9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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