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審公廨是中國的審判機(jī)關(guān)異議
本文選題:會審公廨 + 中國的審判機(jī)關(guān) ; 參考:《學(xué)術(shù)月刊》2013年10期
【摘要】:在對會審公廨的研究中,有一種觀點(diǎn)似乎已成定論,即其是中國的審判機(jī)關(guān)。然而事實(shí)并非如此。把會審公廨與華界的中國審判機(jī)關(guān)和會審公廨收回后租界內(nèi)設(shè)置的中國審判機(jī)關(guān)相比較,可以發(fā)現(xiàn)它們在審判機(jī)關(guān)體系、審判人員組成、適用的實(shí)體法和程序法等方面都不一樣。從法制的統(tǒng)一性角度來分析和論證,可以說明會審公廨不是中國自己的審判機(jī)關(guān),而是租界自己的審判機(jī)關(guān)。再從《上海洋涇浜設(shè)官會審章程》及其運(yùn)行、會審公廨的差異、華界與租界間使用的引渡、辛亥革命后的變化等四個(gè)方面來看,也能說明會審公廨是租界的審判機(jī)關(guān)而不是中國的審判機(jī)關(guān)。租界需要建立、運(yùn)作自己審判機(jī)關(guān)有三大原因,即是為了實(shí)現(xiàn)租界自治、抵制中國的進(jìn)步力量、進(jìn)一步侵害中國的主權(quán)等。正確認(rèn)識會審公廨的性質(zhì),有利于全面理解中國近代法制的演變和發(fā)展、中國租界法制的體系和性質(zhì)、中國近代審判權(quán)和國家主權(quán)受損的狀況等一系列問題,因此不可忽視。
[Abstract]:In the study of the mixed Court, one view seems to have com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it is the judicial organ of China. But that is not the case. By comparing the mixed Court with the Chinese judicial organs in the Chinese border and the Chinese judicial organs set up in the concession after the withdrawal of the mixed Court, we can find that they are in the judicial organ system and the composition of the judges. The applicable substantive law and procedural law are different.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the unity of the legal system, it can be concluded that the mixed Court is not the judicial organ of China itself, but the judicial organ of the concession.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f Shanghai Pidgin officials and their operation, the differences in the mixed Court, the extradition used between the Chinese border and the concession, and the changes after the 1911 Revolution, It also shows that the mixed Court is the judicial organ of the concession and not the judicial organ of China. There are three main reas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cession and the operation of its own judicial organ, that is, to realize autonomy of concession, resist China's progressive force, and further encroach upon China's sovereignty, and so on. A correct understanding of the nature of the mixed Court is conducive to an overall understanding of the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modern legal system, the system and nature of China's concession legal system, and the state of China's modern judicial power and state sovereignty.
【作者單位】: 華東政法大學(xué)法律學(xué)院;
【基金】:作者主持的上海市哲學(xué)社科規(guī)劃項(xiàng)目“‘西法東漸’與近代中國尋求法制自主性研究”(2011BFX005)的階段性成果 作者負(fù)責(zé)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xiàng)目“法律文明史”(11&ZD081)第11子課題“近代中國法”的前期成果之一
【分類號】:D929;D926
【參考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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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獻(xià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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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85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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