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立法過程中的商談規(guī)則
發(fā)布時間:2017-08-05 20:34
本文關鍵詞:論我國立法過程中的商談規(guī)則
【摘要】:商談規(guī)則主要包括基本邏輯規(guī)則、普遍證立規(guī)則以及商談資格和商談方式的規(guī)則。在我國立法過程中,基本邏輯規(guī)則能夠保證立法商談參與者客觀獲取對方信息并且讓對方準確接收自己的信息,普遍證立規(guī)則能夠保證立法商談參與者的主張建立在充分理由論證之上,商談資格和商談方式的規(guī)則可以保證立法商談參與者的廣泛性,立法商談參與者自由發(fā)表意見的權利以及不受強迫干擾的權利。要充分運用商談規(guī)則,需要提高參與主體的立法商談能力,并且從公共領域、人大制度與耦合機制三個層面加強立法商談場域的建設。
【作者單位】: 河北大學政法學院;
【關鍵詞】: 商談規(guī)則 商談能力 商談場域
【基金】:2015年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一般項目“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基于哈貝馬斯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理論的闡釋”(HB15FX040) 2014年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中國法治的范式研究”(14CFX005) 2015年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法律論證邏輯研究——面向‘法治中國’建設的整合性和應用性研究”(15AZX019)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分類號】:D920.0
【正文快照】: 商談理論淵源于西方,但對于我國的法治建設特別是立法過程依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因為立法過程就是在一個“由各種理解達成過程和談判過程所構成的復雜網(wǎng)絡中”完成的。[1]P180當前,由于立法民主化和科學性的要求,我國公眾參與立法已經(jīng)成為普遍趨勢,立法商談正是公眾參與立法,
本文編號:626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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