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綱案與明前期對贓官的懲治
發(fā)布時間:2023-08-10 18:39
成化年間河南南陽府舞陽縣的陳綱案,經(jīng)按察司、巡按御史、都察院、刑部審理,歷經(jīng)四年最后由皇帝定案,為審視明前期對贓官的懲治提供了重要的線索。明前期的司法,是在洪武祖制的格局中對祖制進行有效調(diào)整的過程,其成果在弘治十三年《問刑條例》中得到確定。陳綱案是這一過程的具體展示。陳綱案中,"還職""為民""冠帶閑住"等不同發(fā)落方式的提出,體現(xiàn)出明前期在懲治贓官時對祖制的堅持與反思、對《大明律》與條例關(guān)系的理解與利用以及對司法公正與"為貪墨者之戒"之間不同目標(biāo)的調(diào)和。
【文章頁數(shù)】:12 頁
【文章目錄】:
一、陳綱案始末
二、“還職”:從洪武祖制說起
三、“為民”:《大明律》與“行止有虧”條例
四、冠帶閑住:犯贓還是“素行不謹”?
五、結(jié) 論
本文編號:38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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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陳綱案始末
二、“還職”:從洪武祖制說起
三、“為民”:《大明律》與“行止有虧”條例
四、冠帶閑住:犯贓還是“素行不謹”?
五、結(jié)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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