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費者保護平衡之治
發(fā)布時間:2022-12-04 10:36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實現(xiàn)應當遵從平衡之治理論。金融消費者與微觀金融組織機構的良性互動即為權利與義務的平衡之治。而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消費者通常是需要按照微觀金融組織機構的要求提供相關的個人信息,但微觀金融組織機構若對信息使用不當,則難免會侵犯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強調(diào)微觀金融組織機構的說明義務從而有效保障金融消費者的知情權。為金融秩序匯入矯正正義的合理意蘊,走向正義與秩序的協(xié)調(diào)統(tǒng)一。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平衡之治
二、金融消費者與微觀金融組織機構之間權義的失衡
三、金融消費者與微觀金融組織機構之間的權義平衡
(一)知情權與信息披露義務
(二)金融工具的合力安排
1. 信息工具的組合
2.信息工具與非信息工具的組合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信息偏在的法律規(guī)制[J]. 劉艷平. 南方金融. 2019(10)
[2]法治:權利義務平衡之治[J]. 賀電,孫洪波. 廣東社會科學. 2014(06)
[3]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法律思考[J]. 劉艷平. 學術交流. 2014(11)
本文編號:3708093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平衡之治
二、金融消費者與微觀金融組織機構之間權義的失衡
三、金融消費者與微觀金融組織機構之間的權義平衡
(一)知情權與信息披露義務
(二)金融工具的合力安排
1. 信息工具的組合
2.信息工具與非信息工具的組合
【參考文獻】:
期刊論文
[1]互聯(lián)網(wǎng)金融信息偏在的法律規(guī)制[J]. 劉艷平. 南方金融. 2019(10)
[2]法治:權利義務平衡之治[J]. 賀電,孫洪波. 廣東社會科學. 2014(06)
[3]金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法律思考[J]. 劉艷平. 學術交流. 2014(11)
本文編號:3708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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