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目的性限縮適用
發(fā)布時間:2021-12-25 09:21
<正>【裁判要旨】根據(jù)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一方在離婚時惡意轉(zhuǎn)移、隱瞞共同財產(chǎn)時,應少分或不分該財產(chǎn)。但該條適用范圍過于寬泛,在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chǎn)贈與雙方子女,應結合該條立法目的、善良風俗、當事人贈與目的等因素,綜合判斷該條是否存在隱藏漏洞,并以目的性限縮排除該條的適用。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應具備主客觀雙重要件
二、本案應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予以目的性限縮
本文編號:3552198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08)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應具備主客觀雙重要件
二、本案應對婚姻法第四十七條予以目的性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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