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中“造成嚴重后果”的界定
發(fā)布時間:2021-12-16 16:32
<正>一、基本案情2009年,王某玲向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舉報他人涉嫌犯罪線索,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處理后,其對處理結(jié)果不滿。自2013年7月起,王某玲先后至昌平區(qū)人民檢察院、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等多家單位上訪,后因無理鬧訪先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20,(02)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評析意見
(一)王某玲的行為擾亂了國家機關工作秩序
(二)王某玲擾亂檢察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
(三)對于王某玲的行為應當予以刑事規(guī)制
本文編號:3538462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20,(02)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評析意見
(一)王某玲的行為擾亂了國家機關工作秩序
(二)王某玲擾亂檢察機關工作秩序的行為造成了嚴重后果
(三)對于王某玲的行為應當予以刑事規(gu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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