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電商代運營的刑法評價
發(fā)布時間:2021-04-23 13:02
<正>【裁判要旨】從事虛假電商代運營的行為人明知自身無履約能力,仍通過虛假廣告招攬客戶,虛構(gòu)擁有自有工廠,能夠提供具有競爭力的產(chǎn)品,并編造成功案例引誘客戶簽訂或升級服務合同,所得資金大部分被以分紅、提成等方式瓜分,其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以合同詐騙罪論處。鑒于電商代運營行業(yè)存在平臺監(jiān)管不嚴、網(wǎng)絡治理滯后等缺陷,相較于傳統(tǒng)合同詐騙犯罪,對這類案件宜整體趨輕處理。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虛假電商代運營的違法性本質(zhì)
(一)被告人存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
(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虛假電商代運營的定性爭議
(一)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分要點
(二)本案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
三、本案處斷的刑事政策選擇
本文編號:3155378
【文章來源】:人民司法. 2020,(14)
【文章頁數(shù)】:4 頁
【文章目錄】:
【案情】
【審判】
【評析】
一、虛假電商代運營的違法性本質(zhì)
(一)被告人存在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
(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虛假電商代運營的定性爭議
(一)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界分要點
(二)本案構(gòu)成合同詐騙罪
三、本案處斷的刑事政策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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