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作為立法用虛詞的“必須”——主要以“應當”為參照
本文選題:立法學 切入點:法律語言學 出處:《蘇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3年01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摘要】:在我國既有的立法經驗中,虛詞"必須"被大量地用來設定義務性規(guī)范或針對某種事實的、含有一定價值期待的限定語;與此同時,"應當"一詞也被用作幾乎同等的角色。法律語言學及立法學的研究表明,法律用詞必須講究統一性(能用一個詞表達的就不用兩個詞)、單義性(一個詞只應具有一種意義)和穩(wěn)定性(一個法律用詞不應具備可替換性),因此,具有幾乎同等功能和意義的"必須"與"應當"兩詞只應保留一個。在參酌法律語言學、立法學及法理學理論的基礎上,對幾部法律文件的經驗考察表明,應當用"應當"取代立法中的絕大部分"必須"。
[Abstract]:In the existing legislative experience of our country, the function word "must" is used in a large number to set up the obligatory norm or to aim at some fact, which contains certain value expectation qualifier; At the same time, the word "shall" is also used as an almost equal role. A legal term must be uniform (if it can be expressed in one word, two words should not be used), mononymy (a word should have only one meaning) and stability (a legal term should not be replaceable), therefore, The words "must" and "should", which have almost the same function and meaning, should be retained only one. On the basis of reference to the theories of legal linguistics, legislation and jurisprudence, the empirical investigation of several legal documents shows that, "shall" should replace the vast majority of "must" in legislation.
【作者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基金】:司法部項目“法律用虛詞的立法表達研究”(項目編號:07SFB3004)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0-05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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