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防御式股份回購的自由與管制之度——以美國法規(guī)制為中心展開
本文關鍵詞:論防御式股份回購的自由與管制之度——以美國法規(guī)制為中心展開 出處:《法學雜志》2012年10期 論文類型:期刊論文
更多相關文章: 防御式股份回購 公開市場回購 自我要約收購 綠郵回購
【摘要】:在美國,防御式股份回購是目標公司董事會采用的抵制敵意收購的慣用措施之一,目標公司采用防御式股份回購的方法有公開市場回購、自我要約收購以及綠郵回購。本文通過對此三種防御式股份回購的判例法與成文法之評析,指出美國對防御式股份回購的法律規(guī)制過于自由,應予以適當管制。反觀我國立法,應對目標公司管理者的防御式股份回購進行限制,但不能一概禁止。以法律有效規(guī)范為前提,可允許目標公司采取自我要約收購方式回購股份,而應禁止采用防御式公開市場回購和綠郵回購。
[Abstract]:In the United States, defensive share repurchase is one of the usual measures to resist hostile takeover adopted by the board of directors of the target company. The target company adopts the defensive stock repurchase method including the open market repurchase. Self-offer acquisition and Green Mail buyback.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defensive share repurchase in the United States is too free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ase law and statutory law of these three defensive stock repurchase. It should be controlled properly. On the contrary, the legislation of our country should restrict the defensive stock repurchase of the managers of the target company, but it can not be prohibited completely, and the premise is that the law is effective and standard. Target companies may be allowed to buy back shares through self-offer, while defensive open market repurchases and green mail repurchases should be prohibited.
【作者單位】: 佛山大學政法學院;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青年基金項目“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問題研究”(12YJC820056)的階段性成果
【分類號】:D971.2;DD912.28
【正文快照】: 所謂防御式股份回購(defensive stock repur-chases)是指目標公司通過股份回購之方式來擊敗敵意收購。在美國法上,目標公司采用防御式股份回購的方法有公開市場回購(defensive open marketrepurchase)、自我要約收購(defensive self-tenderoffers)以及綠郵回購(green mail)。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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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朱圓;美國反收購法律規(guī)制探析[J];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4年06期
【共引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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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馬俊芳;;兩種反收購決定權模式之分析與比較[J];長春工業(yè)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1年0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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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包哲鈺;羅彪;;公司僵局司法解散的法經(jīng)濟學分析[A];2010年度(第八屆)中國法經(jīng)濟學論壇論文集(上冊)[C];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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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徐文s,
本文編號:1432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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