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輕微犯罪之保安處分
發(fā)布時間:2017-12-09 11:28
本文關鍵詞:論輕微犯罪之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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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3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廢除了勞動教養(yǎng)制度,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勞動教養(yǎng)的存在,不論外界對其評論如何,該制度在彌補刑法的結構性缺損,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方面的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該制度的廢除,導致原先形成的“刑事處分——勞動教養(yǎng)——治安處罰”三維處罰體系瓦解,目前對于違法犯罪行為的處置方式只剩下刑罰與治安處罰兩類,而原先勞動教養(yǎng)制度管轄的違法行為該何去何從,尚無定論。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廢除,掀起了建立中國特色輕罪制度的大討論。 勞動教養(yǎng)制度曾是公安機關維護社會秩序穩(wěn)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chǎn)安全的一項重要手段,而“徒法不足以自行”,粗糙的制度設計和簡單粗暴的執(zhí)行方式使該制度不斷遭到詬病,直至廢除。對于勞動教養(yǎng)制度廢除后輕微犯罪如何防控,學界的爭議集中在犯罪化與非犯罪化上,與之對應的是采取行政措施還是刑事手段。而筆者認為,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廢除,是建立我國輕微犯罪保安處分制度的良好契機,而現(xiàn)已存在的保安性措施,則是建立該制度體系的基礎,但同時也面對一些現(xiàn)實難題需要予以解決。 首先,對于輕微犯罪我國并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也沒有像許多西方國家那樣對犯罪進行分層。且我國刑事法律中對于犯罪構成的“定性+定量”的因素導致我國刑法存在著結構性缺損,即性質相同的行為因犯罪數(shù)額或犯罪情節(jié)未達到刑法分則條文關于個罪的構成條件而不視為犯罪,不作為犯罪處理。這樣的規(guī)定,使得我國的犯罪體系存在缺口,即有一部分行為不構成犯罪無法處以刑罰處罰,也超出了行政處罰的范圍而無法處置,這一部分行為人也被形象地描述為“大錯不犯、小錯不斷、氣死公安、難死法院”。刑法的結構性缺損,為犯罪學的研究設置了邏輯上的難題,這是研究輕微犯罪刑事對策的瓶頸。面對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廢除造成的違法行為處置的“空白地帶”,司法機關通過司法解釋的手段逐漸降低了部分犯罪的入罪門檻,同時也積極推進社區(qū)矯正制度的建設與發(fā)展。但筆者認為,這樣的應對方式既無法維護法治的統(tǒng)一,且以司法解釋來確定犯罪的構成標準也過于隨意,于法于理都不合理;其次對于占到全部刑事案件近80%的輕微刑事案件的犯罪人而言,刑罰對他們并不是最好的“藥方”,為防止他們再次犯罪,必須有更好的制度保障和社會關護,尤其是在勞動教養(yǎng)制度廢除后,隨著部分罪名的入罪門檻的降低,這類犯罪的數(shù)量很可能將繼續(xù)上升。 其次,雖然我國目前尚未有嚴格意義上的保安處分制度,但已經(jīng)有大量的保安性措施存在于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法律、法規(guī)和部門規(guī)章中。但這些規(guī)定零零落落,導致在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界限不明,銜接不順等問題,有時甚至因程序設計粗燥、執(zhí)法主體眾多導致多頭執(zhí)法、暴力執(zhí)法等問題發(fā)生。故筆者認為,隨著社會改革的不斷深入造成的社會結構變遷,改革開放帶來社會價值觀念多元化、地區(qū)間和不同階層之間貧富差距拉大,導致社會矛盾多發(fā),刑事案件數(shù)逐年攀升,在這樣的情況下,必須建立一種新的制度來應對犯罪率的不斷攀升,從而維護正常、和諧的社會秩序,而維護社會秩序更需要注重的是對于輕微犯罪防微杜漸式的警惕。 保安處分制度起源于羅馬法,由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最早提出,他認為單純的刑法處罰并不能消除行為人的犯罪可能性,此時需要對罪犯附加保安處分,從而對刑罰起到輔助作用,保安處分和刑罰是不同的,這是保安處分與刑罰二元制的源頭。而伴隨著實證犯罪學派的發(fā)展,保安處分與刑罰一元論的倡導者李斯特認為刑罰和保安處分沒有區(qū)分的必要,提倡刑罰個別化,主張刑罰對行為人的個別預防作用,將犯罪人改造成新人,使其重返社會后不再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達到社會防衛(wèi)目的。作為刑罰中自由刑的替代措施,保安處分以犯罪的特殊預防為適用目的,以危害行為與人身危險性為適用基礎,以法定性、相當性等為適用原則,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治療、矯正、教育、感化為手段,消除適用對象的人身危險性以防止其初犯或者再犯,從而達到預防犯罪之目的的特殊措施。1 博登海默說:“真正偉大的法律制度是這樣一些制度,它們的特征是將僵硬性與靈活性給予某種具體的有機的結合”。筆者認為,保安處分就是這樣一種制度,它能夠突破傳統(tǒng)刑罰的僵硬和死板,對于犯罪人適用個性化的刑罰處置方式,以矯正和改善犯罪人的危險人格,從根本上預防和消除其實施犯罪行為的可能性。時至今日,不論采取的是一元論還是二元制,保安處分制度在西方大陸法系國家已經(jīng)是一項非常成熟的制度,我國臺灣、澳門地區(qū)也已經(jīng)建立起了完備的保安處分制度。筆者認為,建立中國式輕微犯罪的保安處分制度的最佳路徑選擇,是在總結我國保安性措施建立與實施的經(jīng)驗與成果的基礎上,科學地借鑒國外保安處分制度的合理內(nèi)容,尤其是我國臺灣地區(qū)的保安處分制度,,有效整合現(xiàn)有保安處分措施,從而完善我國犯罪理論體系與推進刑法改革,加強犯罪人權利保障和矯治關護,有效預防犯罪。
【學位授予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0.4
【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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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27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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