闡述外交庇護的概念對象及性質
發(fā)布時間:2014-07-27 05:52
一、外交庇護的概念及對象
國際法上的庇護包括領土庇護和外交庇護。領土庇護就是指國家對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國的通緝或追訴,而請求政治避難的外國人,允許其入境、居留并加以保護。領土庇護是發(fā)生在一國領土范圍內的庇護,根據國家主權以及屬地管轄權,一國有權對前來請求政治避難的人給予庇護,當然這是主權國家的一項權利而非義務。外交庇護是指一國在其駐外使館或領館館舍對避難者提供避難所以保證其不受東道國的管轄。由于外交庇護是在他國領土范圍內對避難者進行庇護,必然與他國主權發(fā)生沖突引發(fā)種種問題,因此有必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明確其性質。
由于國際上尚無一個關于外交庇護的統(tǒng)一的國際公約,或者國際慣例,各國關于外交庇護的對象,也都是模糊處理。這就留下了一個很大的回旋余地。各國可以根據自己的利益,自由調控自己的政策,做出有利于本國的決策,并冠之以冠冕堂皇的理由。在各國的實踐中,大多數國家,都主張對基于人權保護的原因對難民進行外交庇護。
二、外交庇護的性質
外交庇護問題的產生是由使館的特殊地位造成的,其理論依據是曾經盛極一時的治外法權學說。治外法權說認為使館是派遣國領土的一種延伸,因此處于接受國領土之外,不受接受國的管轄。根據這一學說,在一國駐外試管內進行庇護就如同在該國領土范圍內進行庇護一樣,因此使館有權進行外交庇護。然而,該學說在理論上存在著嚴重的缺陷,即其僅以一種法律擬制掩蓋使館和外交代表在許多方面或多或少的充當了強權政治的工具。二十世紀,隨著國際法的發(fā)展,治外法權說逐漸為國家法學界所摒棄,外交庇護也失去其理論依據,其合法性越來越不為國際法所承認。規(guī)范現代各國外交關系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中沒有直接涉及外交庇護的問題,但在四十一條規(guī)定使館職務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外交庇護不屬于使館的法定職務范圍,除非有特別的協(xié)定,使館不能用作庇護之用。但是,公約第二十二條又規(guī)定“使館館舍不得侵犯。未經館長許可,不得進入使館官舍。”在實踐中,有的國家正是利用使館不可侵犯的特點,筆耕論文新浪博客,對使館合法職務的規(guī)定視而不見,將使館官舍用作庇護的場所,這就導致了外交庇護在理論和實踐中的背向而行,以致接受國面對外交庇護雖然理論依據充分,在實際問題的解決上卻顯得無可奈何。
現行國際法是不承認外交庇護的,因為使館既不是派遣國領土的延伸,庇護也與使館的用途不相符合。國際法的實踐對外交庇護也采取比較鮮明的否定態(tài)度。在著名的庇護權案中,盡管拉丁美洲作為外交庇護存在的特殊區(qū)域,大多數國家都簽訂有關外交庇護的區(qū)域條約,但是對未加入庇護相關條約的國家仍然不構成國際習慣?梢,不論是從國際條約法還是國際習慣法的層面,外交庇護都未得到國際法的承認,除了在拉丁美洲這種具有特別條約規(guī)定的地區(qū),各國都無權行使外交庇護權。
本文編號:7740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falilunwen/774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