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高麗對唐司法制度的“變異”——以刑部為中心的探討
發(fā)布時間:2017-07-02 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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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麗的司法制度雖移植唐制而來,但由于土俗因素的影響,與唐制仍有較大差距。以刑部而論,高麗刑部是一個審判機關(guān),組織與職能實際上是對唐大理寺與刑部的萃取式綜合。在職權(quán)與定位上,高麗刑部與唐刑部有重大差別,形成了獨特的一元化的權(quán)力集中型司法體制。這種體制使得刑部擁有一種整體性權(quán)力,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權(quán)力的不斷行使與運作,這種權(quán)力不斷膨脹,使得刑部在整個政治體制中逐漸取得了特殊地位,成為制衡王權(quán)的重要機構(gòu),被認為屬于言官。高麗對唐代司法制度的這些"變異",主要是由于法律體系上的不同及權(quán)力格局上的差異所致。到了朝鮮王朝時期,全盤移植并適用《大明律》,王權(quán)也有了大的提升,因而可以對司法體制進行改革了,由此基本完成了向唐代制度的回歸。
【作者單位】: 南京大學(xué)法學(xué)院;
【關(guān)鍵詞】: 高麗 唐代 刑部 變異
【基金】: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4BFX143)
【分類號】:D909
【正文快照】: 高麗王朝(918—1392)受唐文化影響甚深,在制度層面尤其如此。1不過,在高麗初期,其制度以“土俗”為主,經(jīng)過光宗時期(950—975)“華化”與“土俗”的激烈沖突之后,到了成宗時期(981—997)才開始較大規(guī)模地移植唐制。2這套制度雖以唐制為模本,但由于受到本國特定權(quán)力格局的影響,
【相似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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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50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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