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民國時期行政裁量的司法審查——以國民政府行政法院判決為中心
發(fā)布時間:2017-06-16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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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司法審查以規(guī)制行政裁量是推進行政法治的重要環(huán)節(jié)?d于南京國民政府《司法院公報》與《司法公報》上的426件行政法院判決書顯示,行政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對被訴的行政裁量行為在形式合法性與內容合理性上均加以審查。形式合法性審查包括審查行政裁量的事實依據(jù)、法律依據(jù)以及裁量權的行使有沒有違反行政法基本原理等方面。內容合理性審查則突破了1932年《行政訴訟法》第1條對行政行為只允許合法性審查的約束,借助中國傳統(tǒng)司法"濟情法之平"理念,對部分不合理的行政裁量行為判決變更。行政法院的審判實踐對推動當時的行政法治具有積極意義,但國民政府未能及時修訂法律,將行政裁量合理性審查問題確定下來,從而降低了司法審判的確定性與可預見性。
【作者單位】: 南京大學法學院;
【關鍵詞】: 國民政府 行政法院 行政裁量 司法審查 合法性審查 合理性審查
【基金】:司法部2013“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重點課題“民國時期司法制度研究”(13SFB1002)
【分類號】:D929;K258
【正文快照】: 一、問題的提出在行政法的視野下,因法律固有的局限以及具體行政事務的專業(yè)性與復雜性,行政裁量的存在不僅具有必然性,且隨著行政理念由消極行政向積極行政轉變,行政裁量有擴張的趨勢。通過司法審查以制約行政裁量權的違法行使及濫用,在行政法發(fā)展史上始終是一個重要課題。行
【共引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數(shù)據(jù)庫 前10條
1 卞利;;明清徽州地方性行政法規(guī)文書初探[J];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04期
2 姚e
本文編號:4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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