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欠費用戶履行催告義務(wù)“合理期限”的界定
發(fā)布時間:2025-01-14 03:51
<正>1案情陳述某供電公司向偉隆公司供電,雙方未簽訂供用電合同,但有事實上的供用電關(guān)系。2016年1月,偉隆公司未按時交付電費,某供電公司對其中止供電。偉隆公司以該停電行為違反法律規(guī)定,給其造成經(jīng)濟損失為由,訴請法院依法判決某供電公司賠償38175970元。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供電公司停止供電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yīng)承擔偉隆公司的損失。理由如下:偉隆公司與供電公司雖然沒有簽訂書面的供用電合同,但雙方已經(jīng)形成實際上的供用電關(guān)系,該合同沒有違
【文章頁數(shù)】:2 頁
【文章目錄】:
1 案情陳述
2 法律分析
3 經(jīng)驗啟示
本文編號:402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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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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