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工作”視同工傷與舉證責任
發(fā)布時間:2023-04-21 03:50
<正>司法機關認為: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間,也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職工發(fā)病和死亡是否發(fā)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缺乏相關證據證明、難以確定的情況下,根據工傷認定傾向性保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原則,應當作出有利于職工的肯定性事實推定。但是,這一舉證責任分配不同于一般工傷認定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其合理性值得商榷。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教師在家批改作業(yè)后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視同工傷
專家說案
“在家工作”如何證明控辯兩難
為單位利益是否等于履行工作職責
本文編號:3795775
【文章頁數】:3 頁
【文章目錄】:
教師在家批改作業(yè)后死亡
最高人民法院視同工傷
專家說案
“在家工作”如何證明控辯兩難
為單位利益是否等于履行工作職責
本文編號:3795775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falilunwen/37957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