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具體規(guī)范審查程序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11-20 07:44
2016年4月,杭州市民潘洪斌被法院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后,便針對《杭州市交通管理條例》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了合法性審查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查后與杭州市人大常委會進行了溝通,后者已于2017年7月對違法內(nèi)容作出修改。但是直至今日,潘洪斌的權利依舊未能得到救濟。這一案件顯示出我國現(xiàn)存集中、抽象式的審查模式在規(guī)范和現(xiàn)實的運用層面存在著巨大疏離。鑒于此,多位學者建議構建以人民法院為申請主體的被動審查程序,以完善我國現(xiàn)行的合憲性審查制度。這一構想與德國具體規(guī)范審查程序具有極大的相似之處,均指法官在具體案件的審理過程中對某一法律文件的合憲性存疑時,應中止審判程序,向合憲性審查機構提出違憲審查請求。德國具體規(guī)范審查程序為我國合憲性審查制度的推進提供了豐富的域外經(jīng)驗和理論基礎,應當給予關注。本文以德國具體規(guī)范審查程序的制度功能為核心,在回顧以往學者研究成果的基礎上,突破一貫的制度介紹范式,圍繞德國具體規(guī)范審查程序的特征——雙階段性結構展開,剖析制度功能對于程序性規(guī)定的輻射與影響,期以為我國構建以人民法院為申請主體的合憲性審查程序提供指導。首先,本文介紹了德國具體規(guī)范審查程序的基礎性理論,澄清了具體...
【文章來源】:南京大學江蘇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4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緒論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文獻回顧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二、具體規(guī)范審查程序概述
(一) 概念與規(guī)范
(二) 理論基礎
(三) 功能定位
三、雙階段性構造
(一) 申請階段
(二) 審查階段
(三) 階段性權力配置
四、主體間的移送
(一) 移送機制設定
(二) 請求主體與審查主體的直接連通性
(三) 移送機制的適法性要件
五、審查主體的活動展開
(一) 對解釋請求提案的審查
(二) 對被審查對象的審查
(三) 審查結果
六、結語
(一) 結論性的評價
(二) 對我國的啟示
(三) 有待研究的問題
參考文獻
致謝
本文編號:3506877
【文章來源】:南京大學江蘇省 211工程院校 985工程院校 教育部直屬院校
【文章頁數(shù)】:46 頁
【學位級別】:碩士
【文章目錄】:
摘要
Abstract
一、緒論
(一) 問題的提出
(二) 文獻回顧
(三) 研究思路和方法
二、具體規(guī)范審查程序概述
(一) 概念與規(guī)范
(二) 理論基礎
(三) 功能定位
三、雙階段性構造
(一) 申請階段
(二) 審查階段
(三) 階段性權力配置
四、主體間的移送
(一) 移送機制設定
(二) 請求主體與審查主體的直接連通性
(三) 移送機制的適法性要件
五、審查主體的活動展開
(一) 對解釋請求提案的審查
(二) 對被審查對象的審查
(三) 審查結果
六、結語
(一) 結論性的評價
(二) 對我國的啟示
(三) 有待研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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