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斥表象下如何把握侵財行為的定性
發(fā)布時間:2021-07-21 18:31
<正>一、基本案情2017年4月3日,被害人崔某欲購買二手車。次日,崔某在與賣家劉某約好地點看完車后,即從被告人劉某處以51000元的價格購買一輛灰色轎車。賣車時,劉某故意隱瞞其真實身份,自稱為李某,并稱:該轎車是從一名叫朱某的手中購買,買車時已與朱某簽訂車輛轉讓協(xié)議,沒有其他的買賣手續(xù),也沒有到相關部門辦理機動車轉讓手續(xù)。被告人劉某為了和被害人崔某達成車輛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20,(14)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評析意見
(一)處分行為與錯誤認識的關系
(二)處分行為和處分意識表達的關系
(三)犯罪完成與犯罪目的的關系
本文編號:3295554
【文章來源】:中國檢察官. 2020,(14)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一、基本案情
二、分歧意見
三、評析意見
(一)處分行為與錯誤認識的關系
(二)處分行為和處分意識表達的關系
(三)犯罪完成與犯罪目的的關系
本文編號:3295554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falvlunwen/falilunwen/32955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