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某為鑫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于公司對嚴某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本文關鍵詞:出資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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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試真題卷三第27題:
嚴某為鑫佳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關于公司對嚴某簽發(fā)出資證明書,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在嚴某認繳公司章程所規(guī)定的出資后,公司即須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B.若嚴某遺失出資證明書,其股東資格并不因此喪失
C.出資證明書須載明嚴某以及其他股東的姓名、各自所繳納的出資額
D.出資證明書在法律性質上屬于有價證券
【答案】B
【考點】出資證明書的簽發(fā)
【解析】選項A錯誤。《公司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據此可知,公司向股東簽發(fā)出資證明書的時間是"公司成立后",而非股東認繳出資后就向其簽發(fā)出資證明書。
選項B正確!豆痉ā返谌䲢l第二款規(guī)定,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因此,若嚴某遺失出資證明書,,其股東資格并不因此喪失。
選項C錯誤!豆痉ā返谌粭l第二款規(guī)定,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fā)日期。據此可知,嚴某的出資證明書須載明嚴某的姓名及嚴某所繳納的出資額,無須載明其他股東的姓名及其出資額。
選項D錯誤。有價證券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具有流通性,而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不具有流通性,其只表征公司股東的權利。因此,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證明書在法律上不屬于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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