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革化學與工程教育部重點實驗室
本文關鍵詞: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專項基金,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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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辦法
參照《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高等學校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專項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務院批準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實現(xiàn)重點學科的開放效益,提高高等學校師資隊伍的整體水平,教育部決定在高等學校實行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制度。
第二條 為規(guī)范國家專項基金的使用,根據(jù)教育部《關于在高等學校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實行訪問學者制度的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實行訪問學者制度所需的經(jīng)費(以下簡稱訪問學者基金)由國家專項和國內外企事業(yè)單位的捐款兩部分構成。國家從1999年起設立專項資金支持高等學校實行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制度,,鼓勵國內外企事業(yè)單位向高等學校的重點實驗室捐贈資金和儀器設備用于支持吸引訪問學者。
第四條 訪問學者基金面向設在高等學校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和教育部重點實驗室,用于支持這些重點實驗室聘請國內外的知名科學技術專家作為訪問學者所需費用。
第五條 訪問學者基金鼓勵重點實驗室聘請和利于發(fā)展交叉學科和新興學科、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科學技術專家,特別是青年專家做為訪問學者來重點實驗室工作。
第六條 教育部在科學技術司設立訪問學者基金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公室)負責受理和批準重點實驗室的基金申請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金申請與審批
第七條 重點實驗室經(jīng)所在高等學校按年度向基金辦公室提出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申請;疝k公室每年受理兩次,第一次受理時間為3月1日至3月15日,第二次受理時間為9月1日至9月15日。遇有特殊情況可以隨時申報。
第八條 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分為下述三種類型:來自境外的科學技術專家,境內而非本校的科學技術專家,本校的科學技術專家。
第九條 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的申請限額根據(jù)當年國家撥款額度確定。其中,境外訪問學者不得低于20%,校內訪問學者不得高于30%,訪問學者中50歲以下的專家不得低于70%。對于在國家組織的重點實驗室評估中成績較差的實驗室,可以核減其申請限額或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十條 境外訪問學者在重點實驗室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低于3個月,境內而非本校訪問學者在重點實驗室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低于6個月,本校訪問學者在重點實驗室的工作時間原則上不得低于9個月。
第十一條 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的年平均資助額度為5萬元,特別優(yōu)秀的訪問學者可以提高資助額度,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二條 申請資助的重點實驗室必須填寫《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格式見附件)。經(jīng)重點實驗室主任、學術委員會主任和所在學校簽署意見后將《申請書》一式8份報送基金辦公室。
第十三條 基金辦公室對《申請書》進行審查,符合基金資助條件的予以審批。必要時基金辦公室將委托教育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的相關學部對《申請書》進行評議。
第十四條 基金辦公室每年分別在4月10日和10月10日前將決定資助的訪問學者名單及資助經(jīng)費額通知重點實驗室及其所在學校。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接到批準資助的通知后,在30天內將"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使用計劃"報基金辦公室。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未返回者,按自動放棄處理。
第十六條 基金辦公室在收到"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使用計劃"并經(jīng)審查合格后,將資助經(jīng)費核撥高等學校。
第三章 經(jīng)費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條 訪問學者基金的經(jīng)費采取按年度撥款、年終結轉、節(jié)余留用的辦法。
第十八條 使用訪問學者基金的高等學校必須嚴格按照財務部門有關科技經(jīng)費的規(guī)定分項建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
第十九條 經(jīng)費開支的范圍限于該訪問學者在重點實驗室工作期間所需要的試驗材料費、儀器設備使用費、國內考察及參加學術會議的差旅費、學術資料費、生活補助費和相關費用。凡違反基金使用規(guī)定者,將停止資助并追回資助經(jīng)費。訪問學者結束在重點實驗室的工作后,節(jié)余經(jīng)費可用于改善重點實驗室工作條件。
第二十條 基金使用單位可以在基金辦公室核撥的經(jīng)費中提取不超過3%的資金用于本單位的相關培訓、獎勵和會議。
第二十一條 獲得本基金資助的重點實驗室在每年初填寫上一年度的《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年度工作報告》,經(jīng)所在高等學校匯總后于1月25日前報基金辦公室。逾期不報者,將核減當年的資助指標。
第二十二條 基金辦公室負責組織專家和管理人員對基金資助的重點實驗室進行不定期的檢查,發(fā)現(xiàn)資助不當或不宜繼續(xù)資助者,可停止或取消資助。
第二十三條 基金辦公室根據(jù)各重點實驗室對基金的使用效果,作為審批下一年度基金申請的參考條件。
第二十四條 基金辦公室可以提取基金總額的4%用于全國的相關培訓、獎勵的會議以及聘請評審專家。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在本基金資助期限內完成的各項書面研究成果(包括論文、專著等)和研究報告的第一完成單位為相應的重點實驗室,并注明"高等學校重點實驗室訪問學者基金資助"(以英文發(fā)表的書面研究成果注),其抽印本報送基金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在本基金資助期限內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申請獎勵條件的可以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獎。研究成果的專利申請、成果轉讓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從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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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92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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