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的數(shù)額_哪些是公共財物_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蘭州紅谷村主任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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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 村主任獲刑
中國甘肅網(wǎng)8月24日訊 據(jù)蘭州日報報道 (記者 張爍)紅古區(qū)窯街街道紅山村原村委會主任石某,在協(xié)助政府從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利,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日前,紅古區(qū)人民法院對外公布該案的一審判決,以石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10萬元。
紅古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3月,在紅山村村委會實施田間道路硬化工程過程中,石某與魯某、史某、康某(3人另案處理)商量后,以人工工資的名義套取13200元,后4人將所套取的13200元私分,每人分得3300元;2013年7至8月間,在對紅山村村委會2012年維修渠道和生產過程產生人工工資報賬的過程中,石某與魯某、史某、康某商量后,將在楊某等4人名下虛報的工資16200元予以私分,每人分得4050元;2013年3月,石某安排魯某從蘭州民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購買4張金額為5000元的購物卡,并以購買辦公用品的名義開具4張5000元發(fā)票,后將該發(fā)票在紅山村財務報賬。報賬后,石某將4張購物卡用于個人消費;2013年7月,石某駕駛個人私家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受損。石某安排魯某以人工工資名義從紅山村村委會財務賬上套取11600元,用于支付車輛修理費。
紅古區(qū)法院審理認為,石某身為村委會主任,在協(xié)助政府從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之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貪污罪。石某能夠積極退清贓款,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據(jù)此,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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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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