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制度開題報告_獨立董事會三分之一_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本文關鍵詞:獨立董事制度,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
證監(jiān)發(fā)[2001]102號
為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促進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現(xiàn)就上市公司建立獨立的外部董事(以下簡稱獨立董事)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
(一)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四)獨立董事出現(xiàn)不符合獨立性條件或其他不適宜履行獨立董事職責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獨立董事達不到本《指導意見》要求的人數(shù)時,上市公司應按規(guī)定補足獨立董事人數(shù)。
(五)獨立董事及擬擔任獨立董事的人士應當按照中國證監(jiān)會的要求,參加中國證監(jiān)會及其授權機構所組織的培訓。
二、獨立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行使職權相適應的任職條件
擔任獨立董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根據(j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二)具有本《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三)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及規(guī)則;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經(jīng)濟或者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jīng)驗;
(五)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三、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直系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會關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兒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最近一年內(nèi)曾經(jīng)具有前三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五)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yè)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六)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
(七)中國證監(jiān)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四、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應當依法、規(guī)范地進行
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guī)定公布上述內(nèi)容。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上市公司董事會應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中國證監(jiān)會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對于本《指導意見》發(fā)布前已擔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的人士,上市公司應將前述材料在本《指導意見》發(fā)布實施起一個月內(nèi)報送中國證監(jiān)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jiān)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除出現(xiàn)上述情況及《公司法》中規(guī)定的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被免職。提前免職的,上市公司應將其作為特別披露事項予以披露,被免職的獨立董事認為公司的免職理由不當?shù),可以作出公開的聲明。
(六)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如因獨立董事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中獨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本《指導意見》規(guī)定的最低要求時,,該獨立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獨立董事填補其缺額后生效。
五、上市公司應當充分發(fā)揮獨立董事的作用
(一)為了充分發(fā)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賦予董事的職權外,上市公司還應當賦予獨立董事以下特別職權:
獨立董事作出判斷前,可以聘請中介機構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作為其判斷的依據(jù)。
2、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議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和咨詢機構;
6、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二)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三)如上述提議未被采納或上述職權不能正常行使,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情況予以披露。
(四)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六、獨立董事應當對上市公司重大事項發(fā)表獨立意見
(一)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fā)表獨立意見: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3、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5、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6、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二)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fā)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fā)表意見及其障礙。
(三)如有關事項屬于需要披露的事項,上市公司應當將獨立董事的意見予以公告,獨立董事出現(xiàn)意見分歧無法達成一致時,董事會應將各獨立董事的意見分別披露。
七、為了保證獨立董事有效行使職權,上市公司應當為獨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條件
(二)上市公司應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工作條件。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應積極為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提供協(xié)助,如介紹情況、提供材料等。獨立董事發(fā)表的獨立意見、提案及書面說明應當公告的,董事會秘書應及時到證券交易所辦理公告事宜。
(三)獨立董事行使職權時,上市公司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礙或隱瞞,不得干預其獨立行使職權。
(四)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五)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shù)慕蛸N。津貼的標準應當由董事會制訂預案,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司年報中進行披露。
除上述津貼外,獨立董事不應從該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或有利害關系的機構和人員取得額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六)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獨立董事責任保險制度,以降低獨立董事正常履行職責可能引致的風險。
本文關鍵詞:獨立董事制度,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53681
本文鏈接:http://sikaile.net/wenshubaike/hetongwenben/5368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