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考驗期內犯罪累犯_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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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累犯的實質即再次犯罪者,包括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見情形。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一般累犯構成條件有三個: 主觀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或者應當是有期徒刑以上刑
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累犯的實質即再次犯罪者,包括一般累犯與特別累犯。
1、一般累犯的構成條件
一般累犯是累犯的最常見情形。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一般累犯構成條件有三個:
主觀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條件:前后兩罪都是或者應當是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這表明前后兩罪都是比較嚴重的犯罪。
時間性條件:后罪發(fā)生在前罪的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赦免以后5年之內。
2、時間條件的具體認定
關于累犯成立的幾個條件,容易出問題的是時間條件問題,有幾點需要注意:
如果前罪因適用假釋而執(zhí)行完畢的,5年期間應當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而非假釋之日。這里要注意和《刑法》第58條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自徒刑假釋之日超計算的知識點相區(qū)別。
如果前罪判處有期徒刑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那么該5年時間是從前罪主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計算還是從附加刑執(zhí)行完畢之日才算呢?慶當以主刑為準。
1979年舊刑法規(guī)定累犯的時間間隔是3年,而1997年新刑法規(guī)定的累犯的時間間隔則為5年,那么如果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罪被判處的刑罰已經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構成累犯是以舊刑法的3年為準還是1997年新刑法的5年為準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時間效力規(guī)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應適用1997年《刑法》第65條的規(guī)定,構成累犯的時間條件是5年而不是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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