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運輸對經濟的影響_水路運輸業(yè)的組成_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年修訂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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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09年 第 6號
《關于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于2009年5月27日經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九年六月四日
關于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的通知》(國發(fā)〔2008〕37號)以及《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2008年第544號),交通運輸部決定對《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的“航道養(yǎng)護費”及“和運輸管理費”。刪除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的“和運輸管理費”。
二、刪除第三十六條第五款中的“或計收的運輸管理費”。
三、刪除第三十七條第七項“負責對運輸管理費的計收和使用管理”。
四、刪除第三十九條第五項中的“運輸管理費和其他”。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中的“四十天”修改為“二十日”,將第十條第二款中的“十五天”修改為“二十日”。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發(fā)布。
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987年9月22日交通部發(fā)布 根據1998年3月6日交通部《關于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6月4日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從事水路營業(yè)性旅客、貨物運輸(含旅游、渡船運輸,下同)的企業(yè)、其他單位和個人;石油、煤炭、冶金、商業(yè)(含糧食)、供銷、外貿、林業(yè)、電力、化工、水產以及其他對水路運輸行業(yè)管理影響較大的部門從事的非營業(yè)性運輸。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的旅客、貨物運輸,必須由中國企業(y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船舶經營。未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批準,,在中國注冊登記的外資企業(y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以下簡稱“三資企業(yè)”)或者船舶,不得經營上述水域的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
中國企業(yè)、其他單位和個人將運輸船舶租賃給“三資企業(yè)”或者租用“三資企業(yè)”的船舶經營上述水域的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的,亦應當按前款規(guī)定,經交通運輸部批準。
第四條 水路運輸在國家計劃指導下,實行地區(qū)、行業(yè)、部門多家經營的方針。保護正當競爭,制止非法經營。
第五條 水路運輸分為營業(yè)性運輸和非營業(yè)性運輸。
營業(yè)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服務,發(fā)生各種方式運費結算的旅客運輸和貨物運輸,包括使用常規(guī)運輸票據結算以及將運輸費用計入貨價內的運銷結合、產運銷結合、取送貨制度以及承包工程單位的原材料自運等各種結算方式的運輸業(yè)務在內。
非營業(yè)性運輸是指為本單位或者本身服務,不發(fā)生各種方式運費結算的運輸。
第六條 水路運輸企業(yè)是指從事水路營業(yè)性運輸,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yè)水運企業(yè)。
第七條 從事水路運輸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及交通運輸部發(fā)布的水路運輸規(gu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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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67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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