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辯證法研究》雜志編審制度與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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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辯證法研究》雜志編審制度與工作流程
2009年06月12日
一、編審制度
⒈ 本刊實行理事長領導下的主編負責制。主編由研究會理事長提名,理事長會議任命。
⒉ 主編(或主編委托常務副主編)承擔終審責任。
⒊ 本刊編委擁有向本刊推薦稿件和參與審稿的權利和責任。
⒋ 本刊的重大問題由編委會研究決定。
⒌ 本刊編輯部的組稿、編輯、審稿等編審業(yè)務工作服從主編(或主編委托的常務副主編)的要求。
⒍ 本刊編輯部的人員管理、待遇管理、考核管理等非業(yè)務屬性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秘書處負責。
二、審稿工作流程
1. 登記
登記由編輯部負責完成。編輯部在收到來稿后的1個工作日內完成稿件登記工作。
2. 初審
(1)初審工作在主編(或主編委托常務副主編)指導下,由編輯部完成。
(2)初審內容包括: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是否屬于本學科和相關領域;文章格式是否符合本刊投稿簡則的要求;作者是否有本會個人會員登記號;作者是否聲明無抄襲他人或一稿多投的行為等。
(3)對未通過初審的來稿,應在5日內向作者發(fā)出“不采用”通知。
3. 復審
(1)復審由編委或專家完成。
(2)編委或審稿專家應在收到稿件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審工作。
(3)復審專家如認為不熟悉稿件內容涉及的領域,應在收稿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編輯部說明情況,由編輯部另行安排審稿專家。
(4)復審內容包括:稿件的專業(yè)領域歸屬、學術水平、文章格式;選題方面是否有問題意識;研究的問題是否有文獻依據(jù)并經過嚴格論證;是否具有學術價值;論文是否緊密圍繞要解決的學術問題展開;論據(jù)是否準確、必要和充分;論證是否嚴密,邏輯關系是否清晰;選擇的研究方法是否妥當;內容是否豐富,,語句是否精煉;專業(yè)術語的使用是否規(guī)范準確;結論是否有學理上的創(chuàng)新意義和實踐上的參考價值等。
(5)復審專家須提出明確審稿結論和具體修改意見。審稿專家如難下結論,須將結論待定的稿件返回編輯部,由編輯部另請其他專家審稿,或交主編、常務副主編、副主編提出處理意見。
(6)編輯部須在收到復審專家意見的5個工作日內,將不擬刊用或者退改的意見通知作者。其中,退改的稿件須在退改意見發(fā)出20日之內,由作者修改并將修改稿返回編輯部。
(7)編輯部和其他涉稿人員不得向與審稿工作無關的人員泄露審稿人信息。
(8)編輯部每月15日前,將通過復審的全部稿件信息(含結論),以表格形式進行整理,并編輯出相應的稿件目錄。擬采用的稿件篇數(shù),應是雜志“容量篇數(shù)”的120%。
(9)編輯部每月15日將上述通過復審稿件的信息、擬刊用的文章信息及相應的稿件,上報主編(或主編委托的常務副主編),進行終審。
4. 終審
(1)終審由主編(或主編委托的常務副主編、副主編)完成,并簽署終審意見(簽署的意見編輯部存檔備查)。
(2)終審內容包括:進一步審查稿件;對復審稿專家未提出明確審稿意見的稿件進行審查,或委托其他專家進行審查并得出結論;從120%的待用稿件中,選出當期刊物應發(fā)的文章稿件;由主編(或主編委托的常務副主編)主持每月一次的主編會議,對稿件處理情況進行討論。
(3)每期刊物在決定擬采用稿件的同時,應有10%(3篇左右)通過復審和終審的稿件作為備用,以備必要時(如作者不能按時返回修改稿,修改稿不合格,作者沒有及時校閱校樣等)進行替補。
(4)在接到主編(或主編委托的常務副主編)簽發(fā)的刊發(fā)意見后,編輯部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采用通知發(fā)給相關作者(一般應為第一作者)。
三 編輯出版
1. 編輯業(yè)務工作實行值班編輯、責任編輯和責任校對制;編務工作應由專人負責,履行相應職責。編輯部主任負責編輯部日常編輯業(yè)務管理工作,對主編(或主編委托的常務副主編)負責。
2. 編輯對終審采用的稿件進行編輯加工,并與作者保持聯(lián)系,迅速處理編輯加工中出現(xiàn)的問題。
3. 編輯加工主要限于文字和格式等方面。
4. 值班編輯與責任校對的工作須采取責任交叉的方式進行。
5. 值班編輯須將一校樣交作者校閱。
6. 編輯工作中的三校稿完成后,由主編(或主編委托的常務副主編、副主編)負責核對封面、刊文目錄和終審稿與主編或主編委托的常務副主編終審意見是否一致后,簽署出版意見,送交刊印。(簽署的意見編輯部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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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9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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