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代刑事錯案問題的社會學分析——以典型死刑錯案為例
第一章 刑事錯案概述
系統(tǒng)研究刑事錯案問題的第一個重要步驟就是確定到底何為“刑事錯案”。在不同的國家、社會背景、文化傳統(tǒng)和行為習慣下,對刑事錯案的感知和定義是有差距的。為了給我國當代錯案的防范進行“對癥下藥”,我們需要在中國當前的社會語境下對刑事錯案進行定義和劃分,同時使之完整且符合科學。在中國僅具有普通法律思想的民眾心中,所謂“錯案”簡單就是指無辜者被審判、定罪和服刑的情況。錯案的“受害者”,一般都遭遇了長期的牢獄之災,對他們及其家人的生活都產生了不可磨滅的影響,,有些甚至變得家破人亡。因此,錯案有時往往等同于“無辜者被冤”,它是大部分人對錯案的第一印象和反映,但這也只是一個生活意義上的錯案概念。顯然,刑事錯案的概念并非如此簡單。為此,出于對“刑事錯案”認識的更正,也出于錯案防范能夠更具有目的性和針對性,筆者首先將對目前學界關于刑事錯案的理解進行了總結和歸納。我國的“錯案”概念幾乎一直沿用著“冤假錯案”的說法,這是錯案概念最初的來源,也是一個比較寬泛的概念。從廣義上而言,“錯案”是指在辦理各類案件時,由于對問題的性質進行了錯誤的判斷或者對案件的事實進行了錯誤的認定的認定發(fā)生錯誤,或者對案件處理過程中政策法律的錯誤適用,從而導致對審查的問題做出了錯誤結論以致對當事人進行錯誤處理的案件。9刑事錯案,是錯案的一種特殊類型。對刑事錯案源頭的記錄,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時期。例如西周時期的《尚書·呂刑》 載有:“五罰不服,正于五過!狈g過來就是說如果法官懲罰了無罪的人,那就應該追究法官的責任。又如唐代的《唐律》更是對出入人罪規(guī)定法律責任,作為司法官吏最嚴重的瀆職罪!短坡伞嗒z篇》第 487 條規(guī)定:“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論;從輕入重,以所剩論;刑名易者,從笞入杖、從杖入流亦以所剩論,從笞、杖入徒流、從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論。其出罪者,各如之。失于出者,各減五等!10從這些古文條例中我們就可以看出,刑事司法活動是伴隨著人類文明的發(fā)展產生的,是私有制、階級和國家的產物。如果說中國古代的刑事司法活動是主要服務于帝王的階級統(tǒng)治,那么現代的刑事司法活動則更多的是公民意識的覺醒。因此,現代意義上的刑事錯案概念又和我國古代的有所區(qū)分,F代意義上的刑事錯案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不斷健全、人權意識的不斷覺醒而被社會公眾所認知的!拔幕蟾锩焙,因政治運動而被戴上“反革命”帽子、蒙冤受難的大批無辜者得到平反,從那時起,“冤假錯案”一詞便開始被廣大民眾所運用。但那時,冤案、假案、錯案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確。改革開放以來,現代刑事司法理念不斷加強,新聞媒體也加強了對司法工作的監(jiān)督力度,相繼報道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許多刑事案件,從而使得刑事錯案這一概念為廣大民眾所知曉。此后,司法實務界、法學理論界都加大了對刑事錯案的研究力度,在刑事錯案的概念研究上也取得一定的成果,同時更多的平民百姓也開始關注這一問題。有學者認為刑事錯案是指那些進入已經訴訟程序但在這一過程中沒有嚴格遵循相應的程序導致產生的錯案。11除了一部分學者對刑事錯案做出了明確的概念定義外,更多的學者嘗試對刑事錯案制訂一套基本的判斷標準,以更好地界定何種案件可以被稱為“刑事錯案”。當前理論界關于刑事錯案判定標準的代表性觀點主要有客觀說、主觀說、主客觀統(tǒng)一錯案說、多重標準說和語境標準說五種說法。然而,盡管刑事錯案各個方面的研究都得到突破性的進展,朝著更加系統(tǒng)和專業(yè)化的方向發(fā)展,但是對于廣大民眾來說,“冤假錯案”仍然是他們習慣使用的稱呼。筆者在將收集到的案件進行整理后發(fā)現,媒體所報道的刑事錯案,多數遵從的還是廣大民眾的使用習慣。并且,由于本文對錯案的研究并不關注法學所講的明確的案件偵查或程序分析,而是從社會學的角度去探討,所以,本文所稱的刑事錯案,是冤案、假案、錯案的統(tǒng)稱,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定錯誤,最終對他們定罪錯誤和量刑錯誤的案件。但是,鑒于刑事錯案的復雜性,本文僅選取刑事錯案的一種特殊類型——死刑錯案作為案例分析對象。死刑錯案指的是那些將被告人判為“死刑”(或“死緩”),最終卻被法院認定為“無罪”的錯案。這種將無罪定為有罪,導致無辜者成為被告人而蒙冤受刑,承擔了不應其所承擔的罪責的錯案是所有錯案中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一種類型,也是目前最常見、關注度最高的錯案類型。如引起社會轟動的“佘祥林殺妻案”、“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浙江張氏叔侄殺人案”和“呼格吉勒圖案”都屬于死刑錯案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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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 年 4 月 9 日晚上,呼格吉勒圖與工友閆峰一起在呼和浩特一家卷煙廠外的小飯館吃飯喝酒。之后,呼格吉勒圖出門路過女廁,聽見有人喊里面出事了,兩人就去女廁查探情況。結果看見一個下半身裸露的女尸躺在卷煙廠女廁內,系被奸殺。呼格吉勒圖和閆峰共同向當地公安局報警,呼和浩特市新城分局立馬成立專案調查組進行調查,該案件被稱為“四九女尸案”。呼格和閆峰被警察帶走訊問。經過兩天的訊問后閆峰被當地警方放走,呼格吉勒圖卻因為涉嫌“故意殺人罪”、“流氓罪”被警方立案偵查。此后案件的發(fā)展過程十分迅速,1996 年 5月,呼格吉勒圖被判處死刑。14不到半個月,內蒙古高院在 6 月 5 日對該案進行了二審審理,結果仍然是“維持原判”,并依據當時死刑復核程序核準死刑。155天之后,呼格吉勒圖被立即執(zhí)行死刑,當時他只有 18 歲。從“四九女尸案”案發(fā)到被告人被執(zhí)行死刑,這個過程一共就經歷了短短的 62 天!呼格吉勒圖被槍決 9 年之后,案件卻突然出現了顛覆性的轉機。2005 年初,烏蘭察布市一下子發(fā)生了數十起慘絕人寰的奸殺案件。警方鑒定確認,案件系同一人所為。2005 年 10 月,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趙志紅最終被當地警方抓獲。令警方吃驚的是,趙志紅主動說出了 1996 年案件中諸如“南北朝向,女廁在南”的廁所方位、內部結構,對被害人身高、年齡、當時扼頸殺死被害人的方式、尸體擺放位置等其他作案細節(jié),都有清晰、肯定的記憶。17這一情況在中國引起震動。2006 年 03 月,當地政法委的組織重新調查了該案件最終確認“呼格案”為冤案。呼格吉勒圖的父母在聽聞趙志紅是“四九女尸案”的真兇后,開始走上了申訴之路。2014 年 12 月 15 日,內蒙古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182014 年 12 月 16 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就趙志紅“四九女尸案”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追加起訴。19至此,“呼格案”終于沉冤昭雪,在被告人呼格吉勒圖被執(zhí)行死刑的 18 年后,正義才遲遲到來。2015 年 2 月 9 日,呼和浩特市中院公開審理并宣判了趙志紅案,認定其為“四九女尸案”真兇,趙志紅本人也承認該起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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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刑事錯案的發(fā)生機理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為了彌補認識的有限性,人類通過改造工具、使用工具來達到認識和改變世界的目的?茖W技術,作為一項使用工具,在幫助人類彌補認識論的缺陷、提高認識能力的同時,也提高了司法能力,尤其是司法中取證、查證的能力。DNA 鑒定,無疑是在眾多應用于司法的高科技中最為普遍和最具代表性的科學技術。DNA 技術的運用,擴展了人們的手和眼,延長了可探知的世界。DNA 鑒定結果近乎完美的準確性,使其成為最具說服力和影響力的證據種類之一。自從 DNA 鑒定被用于刑事訴訟以來,對于偵破案件發(fā)揮了難以想象的重大作用。世界上已有 120 個國家和地區(qū)將 DNA 用于法庭鑒定,也因為 DNA技術的應用,大量無辜者最終平反昭雪。在美國,DNA 鑒定的出現引發(fā)了美國刑事司法界轟轟烈烈的拯救無辜者行動,有數以百計的無辜者通過 DNA 鑒定得以平反。但是,我國錯案情況表明,在我國,DNA 鑒定技術并沒有得到很好地利用!百芟榱帧睔⑵薨皋Z動一時,一具與他毫無瓜葛的女尸讓她不明不白地背上了殺人罪名,被剝奪了 11 年的人身自由。在佘祥林案中,警方只是簡單地根據死者的外貌、體型等特征就草率地認定死者就是不久前離家出走的張在玉,對死者的身份完全沒有經過 DNA 的鑒定,不僅如此,當張在玉的家屬提出做 DNA 鑒定時,警方竟然以沒有辦案經費、張家無法承擔鑒定經費為由就直接省去鑒定過程。佘祥林就是在這種毫無事實和科學依據的情況下被簡單、直接地認定為犯罪嫌疑人。48這樣草率地做結論不禁讓我們感到震驚。這個無名女尸的錯誤辨認成了這起錯案的源頭和關鍵。公安局當年認定“女尸”就是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僅僅是因為女尸的年齡、體態(tài)特征與張在玉家屬提供的特征“很像”,死亡日期與張在玉的失蹤日期 “基本吻合”。最關鍵的環(huán)節(jié)——DNA 鑒定卻因為經費問題被完全省略。當佘家人向派出所質問憑什么認定女士就是張在玉時,警方的回答竟然是:“這個不由你說了算,政府肯定沒有錯!49這種不負責任、不科學的回答讓我們感嘆。后來佘案被打回重新調查時,檢察機關也沒有提到要求公安機關對尸體作 DNA 鑒定,導致佘祥林案的真相就這樣越走越遠了。相信如果佘祥林案發(fā)生之時,無論是公安機關還是檢察機關能夠給哪怕一次機會對死者作 DNA 鑒定,錯案就可以完全避免,佘祥林也就更不會成為“殺人犯”而去承擔 11 年的牢獄之災。在浙江張氏叔侄殺人案中,雖然做了 DNA 鑒定,但鑒定結果卻沒有得到司法機關的重視和恰當的利用。在案件偵查過程中,司法機關曾經提取過王某 DNA做過一份鑒定,這份鑒定的結果在當時就完全可以排除張輝和張高平的嫌疑,但是在案發(fā)的當年這份 DNA 的鑒定結果并沒有得到重視和利用。50直到在再審法庭上,杭州市公安局將這份 DNA 鑒定與數據庫進行比對后,才發(fā)現它與罪犯“勾某某”的 DNA 吻合,由此才最終認定了本案的真兇并非張氏叔侄而是勾海峰?梢钥闯鲞@起案件早在一開始就有了 DNA 這樣一個關鍵證據,如果當時就可以對 DNA進行匹配和對比,張氏叔侄完全可以排除作案的可能性,這起錯案也就不會發(fā)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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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訴訟法》第 7 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進行執(zhí)法法律!薄胺止へ撠煛,是指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公檢法三機關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職權,各負其責、各司其職,不可混淆也不可替代;“相互配合”,是指三機關應該通力合作、協(xié)調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訴訟的任務;“互相制約”,是指三機關在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的基礎上還要對其他機關發(fā)生的錯誤和偏差進行糾正,已達到互相牽制、互相約束的目的。54一起案件從偵查立案到判決生效,要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多道關口,在任何一道防線都可以發(fā)現或多或少的疑點進行及時的糾錯,錯案要想發(fā)生看起來也并非如此輕而易舉。但為什么現實中又有這么多案件可以同時逃脫所有的防線?可以看出,凡是一錯到底的案件,都是公檢法相互配合、“聯(lián)合辦案”的產物。公檢法三機關“聯(lián)合辦案”的司法實踐幾乎不能實現法律所規(guī)定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約,而是呈現出明顯的“配合有余,制約不足”的現象。公、檢、法三家“聯(lián)合辦案”可以稱得上是我國特有的一種刑事司法習慣。20 世紀上半葉的三反、五反、大躍進等運動中,創(chuàng)造了三機關相互配合的司法新形式;在之后的歷史“嚴打”專項斗爭中,三機關又數次聯(lián)合到一起,在某種意義上說創(chuàng)造了“良好的司法成果”;自此,三機關聯(lián)合辦案成為一種經久不衰的傳統(tǒng)和經驗而傳承至今。在我國公檢法三機關之上,是由黨委機構即政法委員會進行統(tǒng)一領導。政法委的主要職責之一就是“抓好執(zhí)法督促工作,支持和督促政法各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協(xié)調政法各部門的關系,重大業(yè)務問題和有爭議的重大疑難案件!55當案件重大、疑難,公、檢、法三機關對存在爭議的時候,以“三長會”的形式處理案件中的爭議和疑難問題,及時地推動案件的處理,起到及時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積極效果。但就目前的實際情況看,“三長會”形式的案件討論并不僅僅是擺事實、講法律那么簡單。即使在公檢法三機關存在嚴重爭議時,地方領導為了達到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tǒng)一,過分強調相互配合,最終實現對案件的協(xié)調與妥協(xié)并達成一致意見!奥(lián)合辦案”儼然成為刑事司法潛規(guī)則,而合作則是會議的主旋律。三長會中如果判斷錯誤,便很難改變案件走向,法院的審判等都幾乎流于形式,錯案發(fā)生成為必然。“佘祥林殺妻案”是一個最好的例子。又例如,趙作海案中,警方將案件移送到商丘市檢察院后,檢察院要求做“補充偵查”,但警方認為趙作海嫌疑很大仍將其超期羈押在看守所。56商丘市政法委多次對該案進行協(xié)調商討。在政法委出面的情況下,檢察院無計可施只能接受政法委的協(xié)調并妥協(xié),最后導致趙作海錯案的發(fā)生。實踐經驗告訴我們,如果公檢法三機關之間過分強調互相配合,必會將“相互配合”扭曲成“相互遷就”。這種變異的法律運行必然嚴重損害司法獨立的原則,最終形成權力的一體化,分工制約也就往往不由自主地被互相配合所淡化和替代,因而難以避免一錯再錯、一錯俱錯的惡性循環(huá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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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jié) 辦案方式及手段不科學、不合理 ............................21
一、DNA 鑒定技術未能得到有效利用 ............................21
第三章 刑事錯案防范的基本路徑.......................... 31
第一節(jié) 樹立司法正義的法律價值觀 ................................31
第二節(jié) 取消公檢法“聯(lián)合辦案”制度 ..............................32
結 論................................................ 37
第三章 刑事錯案防范的基本路徑
從上文的錯案形成原因可以看出,司法人員在面對來自錯誤考核機制、社會輿論和新聞媒體等各方面壓力的時候,會嚴重忽視司法正義。隨著法治社會的不斷進步和發(fā)展,我國的法律不斷得到完善,社會正義通過立法形式得以確立。在此前提下,將法律所代表的社會正義付諸實踐是關鍵。司法是解決糾紛的最后一道防線,當普通民眾遇到與法律相關但個體、組織所無法解決的矛盾糾紛時,必然要求助于司法機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無論身份地位的高低,或者經濟狀況的不同,所有向法律求助的人都應該得到公平的對待,這也是司法正義最普遍的理解。固然司法人員在實際辦案過程中,會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影響,很容易因為不同的利益訴求而動搖自己的價值觀和行為準則,但也不能由此而放棄司法正義。刑事案件的司法活動并不簡單的處理一些簡單的財產、民意糾紛,而是涉及到公民的自由和生命權的問題。因此在刑事案件中的司法活動,對司法正義的要求相比其他類型的案件更為重要,刑事案件應該以最公正的方式來解決。如何樹立和增強司法人員司法正義的法律價值觀,一方面需要引起司法部門的重視,加強對司法人員進行不斷的培訓和教導,更重要的方面是司法人員自身素質和涵養(yǎng)的提升,價值觀的形成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需要通過不斷積累和升華,讓自己從各種不利影響中脫離出來,堅持自我,堅持正義。只有在正義公平的立場上處理案件,才能最終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裁判,有效地打擊犯罪、制裁不法行為,同時也使無罪的人免受刑事處罰,為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法律救濟,避免錯案發(fā)生。公檢法聯(lián)合辦案機制,是刑事司法過程中一種過分講求效率而忽視公平公正的辦案方式。但實踐中的公檢法聯(lián)合辦案體制已成為一種異化的法律運行。已經有太多的錯案案例向我們證明,一旦公檢法三機關聯(lián)合辦案,幾乎就等于三者都突破自己的法律底線進行了妥協(xié),最終導致的結果必然是司法正義的消失和推動錯案產生。如果一旦進行聯(lián)合辦案,公檢法必然會走向協(xié)調和妥協(xié)的結果,那最直接和最根本的手段就是取消公檢法聯(lián)合辦案制度。但就目前來看,公檢法聯(lián)合辦案制度已成為我國一套慣用的案件處理體制。十八大會議中,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國務院等機構多次出臺規(guī)定與意見強調黨政機關領導干部不應再介入具體案件。2013 年和 2015 年,全國最高法院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也分別出臺文件限制聯(lián)合辦案,62但在實際運作中,公檢法是否能夠真正脫離聯(lián)合辦案,尤其是在遇到疑難案件、三方無法進行合作的時候,公檢法是否能夠始終貫徹相互制約和監(jiān)督的原則,仍然令人懷疑。總而言之,公檢法三方的合作與制約都要在適當的范圍內進行,就目前來看更加要強調相互的制約和監(jiān)督。在檢察機關獨立行使檢察權、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前提下,為了解決案件的共同目標,公檢法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適當的配合與合作,是避免聯(lián)合辦案造成錯案的出路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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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趙作海、張氏叔侄、呼格吉勒圖等等對于我國的刑事司法制度和社會治理而言,不僅僅是一個個人名或錯案的受害者,更是我國錯案問題嚴重、錯案預防不到位的代表和證明。面對這些制度和治理疏漏的犧牲者,我們感到憤怒、同情和愧疚,更重要的是對中國錯案發(fā)生機制和防范體制的反思。對刑事錯案問題,專家學者們從政治學、法學等不同角度不斷展開論述研究,但對于造成錯案的整體性原因、以及這些因素之間的相互關聯(lián)、相互影響程度,如何進行有效的防范和糾正,至今都沒有一個完整的、系統(tǒng)的、有說服力的實證調查研究。刑事錯案是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本質上是一個不折不扣的實務問題而非純理論問題,關注刑事錯案則必須扎扎實實地從實證研究開始!66筆者也認為,要想更加明確的探究錯案成因,必然要對錯案進行一個大數據的分析。如今,刑事錯案已成為司法界和全社會共同關注的焦點,任何一個錯案的曝光都會造成更大的轟動和影響。由刑事錯案引發(fā)的一系列經濟、政治、文化問題也將一同浮出水面,刑事錯案問題及其防范也不單單是法律制度方面的問題,而是涉及到多方面錯綜復雜的問題。我們應當時刻保持每一份警惕,盡可能地防止無辜者被錯誤定罪或量刑。刑事錯案涉及的環(huán)節(jié)繁多、過程冗長、參與者復雜,而“人”在其中起著決定性因素。法律、制度的實施都通過人來實現,每一個案件是否最終會走向錯案的深淵,最重要的不是取決于任何一項規(guī)定或制度,而是取決于“人”,而這個“人”,可能是立法者,可能是辦案司法人員和他們的上級領導,可能是被害人,可能是新聞媒體,也可能是我們其他普通的民眾群體,不同的僅僅是在其中發(fā)揮的作用大小不同而已。出于道德層面,不論是何種錯案都是應該極力避免的。但就當下看來,要徹底根除刑事錯案恐怕極為困難,至少各國司法實踐努力至今都尚未達到。如此情景下,只能姑且認為錯案是不可避免的一種司法現象,但也理應將刑事錯案控制在可以忍受的范圍之內。對于沒有嚴格執(zhí)行制度而造成錯案發(fā)生的情況,屬于不應忍受的范圍,我們所有人都有義務反思刑事錯案的發(fā)生原因和后果,努力將刑事錯案控制在最低的發(fā)生概率中。
參考文獻(略)
本文編號:23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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