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豹訴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本文關鍵詞:農業(yè)結構調整中農戶決策行為研究——基于浙江、江蘇兩省的實證,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胡豹訴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08-10-15)
胡豹訴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
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8)朝民初字第23385號
原告胡豹,男,漢族,1972年9 月6日出生,浙江省農科院教師,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盧曉峰,女,漢族,1980年10月24日出生,北京市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律師助理,住址(略)。
被告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車公莊西路19號。
法定代表人賀德方,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宋建寶,男,漢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該公司職員,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賈無志,男,漢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該公司職員,住址(略)。
原告胡豹訴被告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萬方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胡豹的委托代理人李孝霖、盧曉峰,萬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寶、賈無志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胡豹訴稱:《農業(yè)結構調整中農戶決策行為研究——基于浙江、江蘇兩省的實證》(簡稱《農》文)是我獨立創(chuàng)作完成的博士學位論文,我對該論文享有著作權,該論文至今未公開發(fā)表。萬方公司未經我許可擅自將該論文以掃描錄入的方式制作成電子版本,并收錄在其制作的“萬方數據資源系統(tǒng)”中的“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簡稱學位論文數據庫)內,通過向全國各高等院校圖書館及其他圖書館出售的方式在網站上提供瀏覽、下載服務,牟取高額利潤。萬方公司以營利為目的,非法發(fā)表、復制、公開并傳播、銷售涉案論文的行為,嚴重侵犯了我對涉案論文享有的發(fā)表權、復制權、匯編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給我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故我起訴要求萬方公司:停止侵權,銷毀侵權制品;在《法制日報》和網站上向我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0 000元、精神撫慰金2000元、律師代理費1000元、公證費1000元,共計14 000元。
萬方公司辯稱:我公司受中國科學技術信息研究所(簡稱中信研究所)委托利用包括涉案論文在內的學位論文制作的涉案學位論文數據庫。中信研究所是國家法定的學位論文收藏和服務機構,有權收集和保管學位論文,并建立學位論文文獻庫,將論文提供給教育科研人員使用。我公司制作涉案學位論文數據庫的行為是履行國家賦予中信研究所法定職責的行為。且中信研究所與胡豹畢業(yè)院校浙江大學簽訂了協議,有權使用涉案論文制作數據庫。因此,我公司對涉案論文的使用是合法的。另外,我公司從未進行商業(yè)銷售。綜上,我公司對涉案論文的使用有合法依據,是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請求法院駁回胡豹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4年4月,胡豹在浙江大學創(chuàng)作完成了其博士學位論文《農》文。
浙江大學(甲方)曾與中信研究所(乙方)簽訂《共建<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協議書》。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匯集其所擁有的碩士、博士學位論文并提交乙方進行全文電子化處理,同意乙方將論文加入學位論文數據庫并對外進行信息服務;甲方同意乙方將全部學位論文以有償許可的方式收錄入學位論文數據庫,進行數字化處理匯編并通過網絡進行交流傳播;甲方提供的學位論文的著作權歸屬其所界定的著作權人,且其應享有學位論文的使用授權,乙方享有學位論文數據庫的整體版權等。
中信研究所的前身為中國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根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1984年4月20日題為“關于寄送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的通知”的要求,各學位授予單位應將已通過的全部碩士和博士學位論文和摘要按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兩大類分別寄送中國科學技術情報研究所國內文獻館和中國社會科學院情報研究所圖書資料室。
中信研究所(甲方)與萬方公司(乙方)曾于2003年12月22日簽訂關于開發(fā)學位論文數據庫的協議書。雙方約定:甲方系中國中文學位論文的重要收藏單位,為加強科技文獻資源數字化建設,更好地為用戶提供文獻服務,提高中文學位論文的利用率,甲方委托乙方開發(fā)學位論文數據庫;甲方的開放式數據(裸數據)不對外提供,只作為國家戰(zhàn)略性數字化文獻資源由甲方資產管理部門封存保管;甲方日常服務所使用的數據庫為鏡像產品,該產品不用于網絡服務,只限于開展公益性閱覽服務;甲方向乙方無償出借學位論文館藏印刷樣本,供開發(fā)建設數據庫使用,在甲方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向乙方提供數據庫建設費用;甲方委托乙方與學位授予單位簽訂有關建庫和服務使用的知識產權協議書,收集的資料歸甲方所有;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完成學位論文的全文數據加工任務,并保證數據庫建設的質量和時效性;在甲方未獲得國家專項資金資助情況下,乙方發(fā)生的數據庫建設費用可以向鏡像產品用戶收取加工成本服務費;乙方應在向鏡像產品用戶收取的加工成本、服務費中提取適當比例的知識產權費用,發(fā)生知識產權糾紛的處理費用由乙方承擔;協議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至2006年12月31日。萬方公司依據該協議制作了學位論文數據庫,其中收錄了《農》文全文。在萬方公司制作的關于學位論文數據庫的宣傳資料尾頁列有萬方數據京津銷售區(qū)、萬方數據設在各地分公司的郵編、地址、電話、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2008年,胡豹申請北京市海誠公證處對北京工業(yè)大學圖書館在其內部局域網使用學位論文數據庫提供《農》文在線瀏覽和下載的情況進行證據保全,并將下載的《農》文電子版附于公證書中。北京市海誠公證處向胡豹開具金額為1000元的公證費發(fā)票。訴訟中,萬方公司認可北京工業(yè)大學圖書館局域網內的學位論文數據庫由其提供,并提出每篇論文僅收取2元加工成本費。
胡豹曾與北京市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約定訴訟代理費為3000元。2008年,北京市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向胡豹開具金額為1000元的代理費發(fā)票。胡豹稱其實際支付律師費金額即為1000元。萬方公司提出,胡豹并未實際向北京市洪范廣住律師事務所支付律師代理費,但并未就此提供證據證明。
上述事實,有《農》文、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84)學位辦字011號文件、中信研究所與浙江大學簽訂的協議書、中信研究所與萬方公司簽訂的協議書、萬方公司宣傳資料、委托代理協議、律師費發(fā)票、公證費發(fā)票、北京市海城公證處公證書、北京市公證處公證書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胡豹作為《農》文的作者,對該文享有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他人未經許可并支付報酬不得使用該文。
本案中,萬方公司提出其是根據與中信所的協議使用涉案論文的,而中信所是根據與學校的協議獲得了涉案論文,因此其使用涉案論文具有合法依據,但是,胡豹并未授權學?梢源鋵ν馐跈嗨耸褂闷湔撐,因此萬方公司上述合法使用的抗辯理由于法無據,不予支持。另外,根據萬方公司自己的宣傳,可以確認萬方公司向用戶提供學位論文數據庫的行為是商業(yè)銷售行為,因此萬方公司的行為并不符合著作權法中規(guī)定的合理使用,故對其所謂合理使用的答辯意見,亦不予采納。綜上,萬方公司未經許可,將涉案論文進行數字化處理后編入學位論文數據庫中,并將該學位論文數據庫提供給包括北京工業(yè)大學在內的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使用,,侵犯了胡豹對《農》文享有的著作權。胡豹要求萬方公司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對于經濟損失的具體賠償數額,本院將參考涉案論文的獨創(chuàng)性程度、萬方公司的過錯程度、萬方公司具體的侵權性質和情節(jié)、胡豹為本案支出的律師費和公證費等因素酌情確定。因賠禮道歉已經起到澄清事實、撫慰精神傷害的作用,故胡豹要求的精神撫慰金本院不予支持。銷毀侵權制品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故對于胡豹要求的銷毀侵權制品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在“中國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中收錄《農業(yè)結構調整中農戶決策行為研究——基于浙江、江蘇兩省的實證》一文;
二、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網址為的網站首頁連續(xù)二十四小時刊登致歉函,向胡豹公開賠禮道歉(致歉函內容需經本院審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將在有關媒體上公開本判決主要內容,費用由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三、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胡豹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二千八百元;
四、駁回胡豹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北京萬方數據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后7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謝甄珂
代理審判員
李自柱
代理審判員
蘇志甫
二OO八 年 十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員
趙 剛
書 記 員
巫 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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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7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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