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選擇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研究
發(fā)布時間:2017-12-12 02:05
本文關鍵詞:法院選擇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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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民事訴訟中的協(xié)議管轄,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出于方便考慮,在不違背內國專屬管轄的前提下,協(xié)商一致選擇爭議的管轄法院。這種選擇可以在爭議發(fā)生前形成,也可以在爭議發(fā)生后形成,而法院通過協(xié)議管轄制度行使管轄權的基礎就是當事人之間需要存在有效的法院選擇條款。因此,研究法院選擇條款的效力認定問題即厘清法院選擇條款的生效要件及其準據法是非常重要的。在各國和國際組織的立法以及司法實踐中,關于法院選擇條款的生效要件和準據法的觀點和理論也是各執(zhí)一詞,所以在這個基礎下探究如何認定法院選擇條款的效力以及根據哪種法律來認定,對現(xiàn)有立法和實踐做總結和梳理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擬在學者們對國際民事訴訟中協(xié)議管轄制度研究的基礎上,主要通過對以美國為代表的英美法系國家、以歐盟為代表的區(qū)域性條約和以2005年海牙《選擇法院協(xié)議公約》為代表的國際公約以及相關判例的比較和研究,總結出有關法院選擇條款的生效要件和準據法的發(fā)展趨勢和有益經驗。在此基礎上,通過對我國立法的梳理及實際案件的回顧,試圖找準我國2012年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有關涉外民事訴訟協(xié)議管轄規(guī)定的不足和弊端,并試圖提出相關的具體法條設計構想和完善建議,期望在改善我國相關立法方面提出自己的思考。本文的主體部分除引言和結論外,分為四章:第一章概述法院選擇條款,包括法院選擇條款的定義、分類、適用范圍、內在合理性等,還討論法院選擇條款的性質問題,將法院選擇條款根據主權理論視為程序事項還是依據處分原則視為實體事項,抑或是在兩者之間折衷地看作訴訟契約。第二章是本文的重點章節(jié),主要論述法院選擇條款的生效要件,即如何認定法院選擇條款的有效性,包括法院選擇條款的形式要件、實質要件,以及是否具有獨立性,其中每一部分都對各國和國際組織的現(xiàn)有立法和司法實踐進行橫向比較,其中法院選擇條款的實質要件又可以分類為正面規(guī)定的積極要件和反面限制的消極要件。第三章也是本文的重點章節(jié),主要論述法院選擇條款的準據法,即其法律適用問題。從討論采用單一論還是分割論開始,由目前存在的四種不同理論學說分析入手,橫向比較各國和國際組織的現(xiàn)有立法和實踐做法,分析其理論依據和利弊。第四章通過前文的分析和比較,討論我國目前關于涉外協(xié)議管轄制度中法院選擇條款效力認定問題的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做法,對其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分析歸納,總結思考,并提出補充和完善的建議。
【學位授予單位】: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7
【分類號】:D926.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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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濤;;國際私法國際前沿年度報告(2014—2015)[J];國際法研究;2016年02期
,本文編號:128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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