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明代熱審制度
發(fā)布時間:2017-12-14 11:13
本文關鍵詞:論明代熱審制度
【摘要】:中國古代皇帝和司法官員對監(jiān)獄中的囚犯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巡視、審查和清點的司法制度稱之為錄囚。錄囚制度肇端于漢代,唐宋時期相沿不輟。而明代的會官審錄制度也是錄囚制度的發(fā)展和延續(xù)。 熱審是明代特有的一種審錄制度,它既是一種復審制度,也是一種司法救濟制度。熱審由明代一直延續(xù)到清中期,而獨重于明朝一代。對熱審源流、演變和程序的研究有助于全面了解明代的審錄制度。 熱審產生于明成祖時期,成型于明孝宗時期。顧名思義熱審是在夏天舉行,一般是在農歷四月。明代的熱審行之于兩京,不過并不通行十三布政使司,熱審在地方只是偶有施行,但是并沒有形成固定的制度。不過,熱審在地方也并不是不發(fā)生影響,熱審事例對地方有指導性作用,并且有案例可以證明。 熱審的主持機關是三法司和錦衣衛(wèi)。而參加熱審的官員則并不限于這兩個系統(tǒng),還有很多其他機構的官員也是熱審的參與者;实垡约盎鹿僖彩菬釋彽膮⑴c者。 明代的大審制度是熱審制度的發(fā)展和擴大。以前學者過多強調大審和熱審的區(qū)別,而對兩者的聯(lián)系則少有敘述。實際上明人經常把兩者聯(lián)系在一起。 熱審的施行的確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民眾的痛苦,維護了社會的穩(wěn)定,這一點是值得肯定的。當然,熱審制度不是十全十美的,其所存在的缺陷也是需要我們總結的經驗教訓。 本文對熱審制度進行重新的梳理和厘定,對其細節(jié)問題進行闡釋和研究對當今的司法制度改革有積極的意義。為了逐步減少錯案,我國司法界正在研究司法主動糾錯體制以及對重大案件的強制起訴制度,其精神恰好與熱審制度相吻合。故而明代的熱審制度對于現(xiàn)在司法制度仍有借鑒作用。
【學位授予單位】:遼寧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1
【分類號】:K248
【引證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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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杜亞斌;明代三司會審運行程序研究[D];天津師范大學;2012年
,本文編號:128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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