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紀歐洲神判法的歷史考察
發(fā)布時間:2017-05-13 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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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神判法是中世紀前期歐洲流行的司法審判程序。作為一種起源于日爾曼蠻族的習慣法程序,在中世紀又與教會關系緊密,神判法在相當長的時期內被西方學者冠以“非理性”、“愚昧”之名。國內史學界對神判法的認識也主要建立在此前提下。這種簡單的價值判斷不利于對中世紀歐洲歷史的科學認識。本文試圖以歷史的眼光考察神判法在中世紀歐洲的興起、發(fā)展和消亡,以期對此前存在的偏見作出糾正。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為緒論部分,對本文的研究對象作出界定,并簡要介紹西方學術界對神判法的研究概況。第二章介紹神判法的早期歷史及其結束,重點考察中世紀早期各種神判法方式的出現、神判法適用的范圍、神判法與其他取證方式之間的關系。第三章介紹1050-1200年間神判法在歐洲社會的發(fā)展,重點考察神判法與歐洲王權和領主權之間的關系、神判法的持續(xù)傳播和興盛以及這一時期存在的神判法“豁免權”。第四章考察了神判法在歐洲的消亡原因,首先,從中世紀早期開始教會內部一直存在對神判法的批評與質疑,到12世紀末期形成了一致的反對態(tài)度,并最終促成了1215年禁令的出臺;基督教神學的發(fā)展和圣禮的逐步完善,使神判法的地位受到排擠;11世紀后期到12世紀的政教斗爭使教會的獨立性日益加強,最終形成具有中央集權性質的教皇國家,這是神判法廢除的現實基礎。第五章對1215年以后有關神判法的情況作了考察,介紹了神判法在歐洲各地被禁止的情況、替代神判法的各種司法程序,并對近代早期歐洲出現的神判法“復興”作了簡要介紹與評介。第六章對西方學術界對神判法的不同解釋作了討論,在此基礎上形成本文的結論,對神判法作出客觀的歷史評價。 本文認為,中世紀歐洲的神判法既是日爾曼文化與羅馬-基督教文化融合的產物,也是中世紀新興的日爾曼國家政權與教會權力結合的產物。神判法在基督教世界的興起和發(fā)展是中世紀基督教王權強大和擴張的結果。教會在神判法的執(zhí)行過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時也是神判法的受益者之一。隨著中世紀神學、法學的發(fā)展,教會日益反對神判法的使用。肇始于11世紀后期的教會改革加強了教會的獨立性,從而使教會具備了廢除神判法的必要性和實際能力。1215年第四次拉特蘭宗教會議提出禁止教士參與神判法,從此神判法在歐洲逐漸衰亡。
【關鍵詞】:中世紀 歐洲 神判法 教會 法律
【學位授予單位】:首都師范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05
【分類號】:K503
【目錄】:
- 第一章 緒論6-10
- 一、神判法的界定6-7
- 二、神判法研究——一段學術史7-10
- 第二章 從“史前時代”到“繁榮期”10-19
- 第一節(jié) “史前時代”及其結束10-13
- 第二節(jié) “繁榮時期”的神判法13-16
- 第三節(jié) 神判法與其它取證方式16-19
- 第三章 1050-1200年間的神判法與歐洲社會19-27
- 第一節(jié) 政治權威與神判法19-22
- 第二節(jié) 神判法的持續(xù)傳播與使用22-24
- 第三節(jié) 神判法的“豁免權”24-27
- 第四章 神判法的終結27-37
- 第一節(jié) 教會人士對神判法的批評27-31
- 第二節(jié) 宗教禮儀對神判法的排斥31-34
- 第三節(jié) 神判法廢除的現實基礎34-37
- 第五章 1215年之后37-44
- 第一節(jié) 禁令的執(zhí)行37-39
- 第二節(jié) 空白的填補39-42
- 第三節(jié) 早期近代的神判法42-44
- 第六章 討論與結論44-48
- 附錄: 參考文獻48-49
【引證文獻】
中國博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前1條
1 鄧磊;中世紀大學組織權力研究[D];西南大學;2011年
中國碩士學位論文全文數據庫 前2條
1 殷繼文;自由心證制度研究[D];復旦大學;2011年
2 袁靜;神明裁判略論[D];西南政法大學;2011年
本文關鍵詞:中世紀歐洲神判法的歷史考察,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本文編號:361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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