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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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公共利益衡量
王敬波
摘 要:政府信息公開關涉申請人利益、第三方利益與公共利益。申請人資格
的虛化和公共利益衡量制度使得公共利益成為促使信息公開的主動力。信息公開的
例外事項中隱含著公共利益。在公開還是不公開信息的對極利益沖突中,公共利益
成為關鍵的平衡器。傾向于公開的公共利益與知情權、民主政治、公眾參與等價值
相關,而不公開背后的公共利益則更多隱含在信息公開的例外事項中。利益主體的
多元性和公共利益的兩面性,,加大了政府信息公開中利益衡量的復雜程度。全面而
充分的利益解析并排除無關的考量因素是利益衡量的前提。公益優(yōu)先和公開優(yōu)先是
信息公開法的制度價值,也是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則。
關鍵詞:政府信息公開 對極利益沖突 公共利益衡量 權利保護
)。作者王敬波,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北京。保埃埃埃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14條第4款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
。該款設置兩個制度,一是列舉國家秘密、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業(yè)秘密、個人隱私作為信息公開的例外事項的制度,二是賦予行政機關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的權力。該條將公共利益與例外事項關聯起來,分別置于公開和不公開的兩端。例外事項是基礎,公共利益是信息公開的決定性因素,二者共同厘清信息公開的范圍。全面、明確的例外事項和可度量的公共利益是進行比較和衡量的前提。應該說,例外事項越清晰,促進公開的公共利益越明確,信息公開的范圍和邊界越好把握。
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與法治政府建設”(項目014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 本文為2
)成果。文章在撰寫過程中,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政府法制協調司青峰編號:14ZDA018
司長、浙江大學章劍生教授、清華大學何海波教授和匿名評審專家提出寶貴的意見,特致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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