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保費后,生育保險待遇支付主體探究
發(fā)布時間:2021-09-06 18:17
<正>核心提示:用人單位負有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先投保,后止損受益,是保險經(jīng)營的一般法則。投保是對將來可能發(fā)生的險情進行的預設性投資保障,險情是否發(fā)生具有不確定性。投保應當在險情發(fā)生之前,而不能等險情發(fā)生后再去投保。勞動者生育前,用人單位未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事后補繳屬于事后投保。勞動者據(jù)此要求社保機構支付其生育保險待遇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jù)。
【文章來源】:中國社會保障. 2019,(05)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基本案情
審判
評析
一、生育保險待遇給付等待期規(guī)則
二、社會保險繳費與待遇給付的關聯(lián)性
三、補繳后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四、生育保險費補繳的意義和功能
五、基金拒絕支付后生育待遇的給付主體
本文編號:3387944
【文章來源】:中國社會保障. 2019,(05)
【文章頁數(shù)】:3 頁
【文章目錄】:
基本案情
審判
評析
一、生育保險待遇給付等待期規(guī)則
二、社會保險繳費與待遇給付的關聯(lián)性
三、補繳后基金不予支付生育保險待遇
四、生育保險費補繳的意義和功能
五、基金拒絕支付后生育待遇的給付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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