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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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正義”作為法的價值存在多種形態(tài),其中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分類是最基本也最重要的一種。實質正義往往看不見,但卻存在自然法和社會道德觀念當中;形式正義追求法治形式的獨立價值,強調法的程序性、公平性和穩(wěn)定性。法應以實質正義作為最高追求,但因其難以實現(xiàn)而選擇形式正義作為彌補;而若一味追求法的形式正義,法難免變得呆板和不近人情,甚至違背了實質正義的要求。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間的緊張關系存在多種表現(xiàn)形式,它們分別體現(xiàn)了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內涵的不同側面。 在現(xiàn)實中,形式正義作為一種“看得見的正義”其本質只是一種實現(xiàn)正義的替代手段。實質正義需要向形式正義讓步并包容其缺陷,但作為法治的最終目標,實質正義對形式正義有著糾偏的作用,主要體現(xiàn)在立法和司法過程中。如何找到二者的最佳平衡點,盡量減少實質和形式的矛盾帶來的對正義的損害,是法治發(fā)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問題。 本文作為案例研究的歐盟法律制度是在這方面做的較好的榜樣。作為全世界第一個超國家實體,其法治的發(fā)展不僅繼承了西歐發(fā)達國家的追求形式正義的法治傳統(tǒng),并且在如何實現(xiàn)實質正義的問題上不斷進行創(chuàng)新。歐盟一直將實質正義作為其社會的基本政策和法律的基本原則,將機會平等視為其自由與民主的前提和基礎。本文以歐盟法律制度作為案例,試圖分析實質正義的形態(tài),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沖突以及歐盟法律制度中實質正義對形式正義的糾偏作用,以期為我國的相關法治建設帶來一些啟示。本文遵循理論聯(lián)系實踐的做法,從現(xiàn)實問題入手分析理論,再由理論中總結出改善現(xiàn)實的方法,本文包括引論、正文和結論,其中正文分為四個部分: 第一部分系統(tǒng)闡述了法的正義價值。首先,從古羅馬到古代中國回顧了中西方關于正義的理念,正義始終是人類最終的追求。而作為法的價值的正義又有著多樣的內涵:秩序、自由、平等,它們都是正義的題中之義。其次,通過對羅爾斯兩個社會正義原則的評述總結出實質正義的內涵:合適最少受益者的利益。 第二部分分類揭示了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三種不同形態(tài)。本文首先用三個案例揭示出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三個側面的矛盾關系——社會正義與制度正義、具體正義與抽象正義、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這三種形態(tài)的矛盾關系表明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總是存在著矛盾,這種角力關系是解決它們矛盾的基調。 第三部分主要關于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關系理論以及歐盟法律制度對這種關系的反應。首先,二者存在著本質的差異,這些差異表現(xiàn)在實質正義的三個基本特征上。其次,這樣的差異決定了單獨追求某一種正義是不全面的,二者位于正義天平的兩端,缺一不可;最后,在當今法治的背景下,法的形式正義是法治的基礎,因此在現(xiàn)實的法律制度中實質正義需要包容形式正義的缺陷,并對形式正義作出讓步。 第四部分闡述了實質正義作為法的最終追求,應對形式正義起到糾偏的作用。這種糾偏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立法上和司法上,相應的歐盟法律原則的制定、歐盟判例法制度以及歐洲法院自由裁量權都符合這種糾偏的要求。 結論部分,重新梳理了本文的論證結構,并闡述了實質正義對形式正義的糾偏理念對我國立法和司法制度的一些啟發(fā),最終認為在平衡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過程中我國一方面仍要提高形式正義的觀念在民眾心中的地位;另一方面,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我國應更加關注實質正義的實現(xiàn)。
【關鍵詞】:實質正義 形式正義 歐洲聯(lián)盟 法律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學位級別】:碩士
【學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20.0
【目錄】:
- 摘要4-6
- Abstract6-9
- 引論9-15
- (一) 問題緣起9-10
- (二) 研究綜述10-14
- (三) 研究思路與框架14-15
- 一、 “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15-23
- (一) 正義價值的多樣內涵17-19
- (二) 實質正義:“最小受惠者的最大利益”19-23
- 二、 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形態(tài)23-28
- (一) 由“夏俊峰”案看社會正義與制度正義23-25
- (二) 由“Kalanke”案看具體正義與制度正義25-26
- (三) 由“非法證據(jù)排除”案看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26-28
- 三、 實質正義與形式正義的平衡28-35
- (一) 差異:真正的平等和自由28-31
- (二) 共存:天平的兩端31-33
- (三) 讓步:以法治之名33-35
- 四、 實質正義對形式正義的糾偏35-42
- (一) 歐盟法中的比例原則36-38
- (二) 歐盟法中的判例法38-40
- (三) 歐洲法院的司法裁判40-42
- 結論42-45
- 參考文獻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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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編號:38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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