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
本文關(guān)鍵詞:論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摘要】:自2004年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chuàng)新”以來,經(jīng)過近十年的探索創(chuàng)新,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了“創(chuàng)新社會治理體制”、“提高社會治理水平”、“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吧鐣卫怼钡奶岢,是對近十年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的階段性經(jīng)驗總結(jié)和理論提升。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的轉(zhuǎn)變,不僅要求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xiàn)代化,更要求擴展社會力量參與治理的范圍和深度。在社會治理中,黨委處于領(lǐng)導(dǎo)地位,為社會治理提供宏觀的政策指向;政府處于主導(dǎo)地位,掌握著社會治理的關(guān)鍵資源。可以說,社會治理的成敗取決于黨和政府的行動。這也是目前關(guān)于社會治理的研究重點則放在“黨委”和“政府”兩大內(nèi)容上的原因。但是,社會力量尤其是公眾構(gòu)成了社會治理的基礎(chǔ),對政府權(quán)力的限制并不必然意味著公眾參與的增強。在“國家——社會”的簡單二元框架中,社會治理的“國退”意味著“民進”。但是,將市場和公共生活雜糅在一起的廣義“社會”中,“民進”可能僅僅意味著市場對“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意味著公共空間和公共精神被利益集團和利己主義所控制。要使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成為可能,就應(yīng)當以“政府——社會——市場”的三元框架取代“國家——社會”的二元框架,既要劃定政府與社會的邊界,又要警惕市場對社會的侵蝕。公眾參與社會治理,一方面需要市場為參與提供物質(zhì)基礎(chǔ),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對公眾參與意愿和參與能力的激勵、引導(dǎo)和培育。惟有富有公共精神的公眾參與,才能有效平衡引致“政府失敗”和“市場失敗”的兩股相反力量,形成既安定有序又充滿活力的社會治理氛圍。 在政治領(lǐng)域,公民是主權(quán)者、選舉者和被代表者,他們具有“公共”屬性但并不親自參與政治事務(wù);在市場領(lǐng)域,公民是營利者和行動者,他們參與經(jīng)濟事務(wù)但具有“私人”屬性。在社會領(lǐng)域中,公民既不是選舉者和被代表者,也不是營利者,他們具有“公共”屬性,他們直接參與社會事務(wù),通過自己的行動實現(xiàn)當家作主和公共利益。在“積極公民”和“消極公民”、“代議制民主”和“參與式民主”等傳統(tǒng)理論資源中,社會治理的民生性為公民參與公共生活提供了適宜的活動空間,使公民成為“為了眾人之利”的公眾而非“為了—己之私”的商人。既需要具有公共精神的公眾直接參與社會事務(wù),又為公眾參與社會事務(wù)提供了空間和機會,社會治理與公眾參與形成了相伴相生的互動關(guān)系。 社會治理需要積極公民的直接參與,但是,需要何種參與?通常認為,參與意味著參與者對決策產(chǎn)生某種影響。雪莉·阿恩斯坦、德斯蒙德·康納、約翰·克萊頓·托馬斯、安德魯·弗羅伊·阿克蘭等人從不同角度建構(gòu)了參與階梯理論。這些參與階梯理論均表明,公眾參與的層次是多元的。盡管公眾參與的影響力有高低之分,但并不意味著較高層次的公眾參與優(yōu)于較低層次的公眾參與,也不意味著公眾參與的優(yōu)化便是推動公眾參與從低層次向高層次發(fā)展。公眾參與的各個層次并無主次優(yōu)劣之分,而是需要根據(jù)具體的社會治理目的選擇合適的參與層次。在中國的社會治理中,從公眾影響力的角度來看,參與可以被分為學(xué)習、反饋、建議、合作、受權(quán)、自治六個層次。公眾的參與層次隨著參與規(guī)模和參與途徑的不同而有所區(qū)別,但是總體而言,社會治理要求在各種規(guī)模和各種途徑中均有最低限度的公眾參與。 在中國,國家和地方層面社會治理都為公眾提供了可供參與的途徑,包括立法參與、行政參與、司法參與和社會自治。改革開放以來的民主政治建設(shè)和近十年的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為公眾參與社會治理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新形勢下的社會治理仍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公眾參與制度,實踐中的公眾參與創(chuàng)新也需要通過法治加以規(guī)范和固定。社會治理中的公眾參與是一種公民權(quán)利和公民美德,因此法治應(yīng)當充分發(fā)揮保障、引導(dǎo)、激勵功能,慎用強制、制裁手段。具體而言,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包括:通過法治確認參與權(quán)利,通過法治完善參與途徑,通過法治激勵參與意愿,通過法治提高參與能力,通過法治規(guī)范參與秩序。 社會治理是多方共治,公眾和政府的互動是重中之重。從公眾參與的角度來看待政府行為,公眾參與的學(xué)習和知情需要透明性政府,公眾參與的信息反饋需要開放性政府,公眾參與的建議控告需要回應(yīng)性政府,公眾參與的意愿能力需要服務(wù)性政府,公眾參與的空間范圍需要有限性政府。通過法治實現(xiàn)對政府的上述約束,能夠為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發(fā)揮重要的輔助作用。
【關(guān)鍵詞】:社會治理 公眾 參與階梯 法治 參與能力 群體性事件
【學(xué)位授予單位】:武漢大學(xué)
【學(xué)位級別】:博士
【學(xué)位授予年份】:2014
【分類號】:D90-052
【目錄】:
- 論文創(chuàng)新點5-6
- 中文摘要6-8
- Abstract8-15
- 1 導(dǎo)論15-24
- 1.1 問題的提出及研究意義15-16
- 1.2 文獻綜述16-21
- 1.2.1 國外的研究現(xiàn)狀16-20
- 1.2.2 國內(nèi)的研究現(xiàn)狀20-21
- 1.3 研究方法21-22
- 1.4 文章框架22-24
- 2 社會治理的理論框架與現(xiàn)實背景24-52
- 2.1 “政治國家——市民社會”二元框架中的社會定位24-31
- 2.1.1 古代政治理論中的政社合一、經(jīng)濟分離24-26
- 2.1.2 啟蒙思想中政社分離、經(jīng)社合一的萌芽26-28
- 2.1.3 黑格爾:政治國家高于市民社會28-29
- 2.1.4 馬克思:市民社會決定政治國家29-31
- 2.2 “政府——市場——社會”三元框架中的社會定位31-37
- 2.2.1 西方早期馬克思主義者對市民社會理論的發(fā)展31-33
- 2.2.2 “政府——市場——社會”三元論的形成33-37
- 2.3 中國社會治理的現(xiàn)實背景37-52
- 2.3.1 中國市民社會理論研究的局限37-39
- 2.3.2 從“三位一體”到“四位一體”39-44
- 2.3.3 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44-52
- 3 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概念及特征52-81
- 3.1 公眾參與的概念52-63
- 3.1.1 公眾相關(guān)概念辨析52-59
- 3.1.2 社會組織與公眾參與59-63
- 3.2 公眾參與的主體—從消極公民到積極公民63-68
- 3.2.1 消極公民64-66
- 3.2.2 積極公民66-68
- 3.3 公眾參與的方式——從間接參與到直接參與68-76
- 3.3.1 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68-71
- 3.3.2 宏觀民主和微觀民主71-76
- 3.4 公眾參與的特點76-81
- 3.4.1 分散性77
- 3.4.2 非正式性77-78
- 3.4.3 自發(fā)性78-79
- 3.4.4 不確定性79-81
- 4 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層次81-109
- 4.1 公眾參與階梯理論81-95
- 4.1.1 阿恩斯坦的參與階梯81-85
- 4.1.2 康納的參與階梯85-87
- 4.1.3 托馬斯的公眾參與階梯87-91
- 4.1.4 阿克蘭的公眾參與階梯91-95
- 4.2 構(gòu)建中國社會治理的公眾參與階梯95-109
- 4.2.1 社會治理的民生性與公眾參與的全面性95-98
- 4.2.2 參與規(guī)模與參與層次98-102
- 4.2.3 參與途徑與參與層次102-106
- 4.2.4 小結(jié):公眾的六階參與106-109
- 5 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途徑109-139
- 5.1 通過立法參與社會治理109-113
- 5.1.1 立法規(guī)劃中的公眾參與109-111
- 5.1.2 法制定過程中的公眾參與111-113
- 5.1.3 法律審查階段的公眾參與113
- 5.2 通過行政參與社會治理113-119
- 5.2.1 行政決策中的公眾參與114-117
- 5.2.2 行政執(zhí)法中的公眾參與117-119
- 5.3 通過司法參與社會治理119-125
- 5.3.1 人民陪審員120-121
- 5.3.2 人民監(jiān)督員121-122
- 5.3.3 公益訴訟122-125
- 5.4 通過社會自治參與社會治理125-139
- 5.4.1 自我管理125-133
- 5.4.2 志愿服務(wù)133-139
- 6 以法治推進公眾參與社會治理139-183
- 6.1 通過法治確認參與權(quán)利140-149
- 6.1.1 參與的人權(quán)屬性140-143
- 6.1.2 公眾參與權(quán)的憲法確認與法律具化143-149
- 6.2 通過法治完善參與途徑149-155
- 6.2.1 拓展參與空間149-152
- 6.2.2 規(guī)范參與程序152-154
- 6.2.3 提升參與效力154-155
- 6.3 通過法治激勵參與意愿155-164
- 6.3.1 法律激勵及其類型155-158
- 6.3.2 激勵參與意愿的法律手段158-164
- 6.4 通過法治提高參與能力164-174
- 6.4.1 物質(zhì)基礎(chǔ)165-168
- 6.4.2 信息能力168-174
- 6.5 通過法治規(guī)范參與秩序174-183
- 6.5.1 公眾參與的失敗:群體性事件174-179
- 6.5.2 公眾參與中的義務(wù)與責任179-183
- 結(jié)語:在政府與公眾的互動尋找答案183-189
- 參考文獻189-199
- 攻博期間發(fā)表的科研論文目錄199-200
- 后記200-20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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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關(guān)鍵詞:論公眾參與社會治理的法治化,由筆耕文化傳播整理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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